支付命令作為一種討債方式

01 May, 2011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確實是一種快速取得執行名義的程序,主要用於債權人追討款項而避免耗時的一般訴訟程序。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這是一種督促程序,適用於債務較為明確且債務人可能不會提出異議的情況。法院會依據債權人的聲請,發出支付命令給債務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支付特定金額。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如認為其中所述債務不存在或有其他合理理由,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異議。異議可以單純聲明異議而無需提供具體理由。若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可視為確定。這時債權人可以依此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查封拍賣財產來清償債務。支付命令必須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可能會影響其效力。如果債務人未收到支付命令,且能提供證據顯示實際居住地與送達地址不同,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的確定證明,並可能導致強制執行程序的失敗。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程序的運作方式以及涉及的法律規定。支付命令的確是一個簡化的法律程序,讓債權人可以快速獲得執行名義,進而強制催收債務,減少了訴訟的時間和成本。你的描述也提到了在債務人未提出異議時,支付命令的強大執行力,以及如何合法有效地確保送達,這些都是使支付命令成功的關鍵因素。

 

聲請支付命令的步驟

 

準備聲請狀: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及釋明請求之證據。

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每名債務人附具聲請狀繕本。

 

法院審查:

法院會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法院的審查密度較低,主要依聲請人提供的文書證據作形式審查。

 

支付命令的送達:

支付命令應在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若未能送達,支付命令失效。

若債務人惡意拒收,可聲請法院用補充送達、寄存送達及留置送達方式完成送達,但不得為公示送達。

 

「聲請支付命令」在民事訴訟法上叫做「督促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可以簡單想成,債權人不想一開始就打耗費需時的官司,或主觀認為債務人對於有欠錢這件事不會有意見,所以債權人就直接向法院遞狀聲請,請法院下令催促債務人趕快付錢。債權人聲請後,法院會發一份支付命令給債務人(債權人要先花1000元的費用,法院的紙也是要錢的),要求債務人依債權人主張的金額付錢給債權人。

 

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若無意見,而在20天內沒向法院提出異議的話,債權人就可以持該確定的支付命令,要求債務人趕快付錢,債務人還不付的話,債權人可持該確定的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這裡債權人又要付個錢給法院,叫做執行費,至於有無執行實益往後在強制執行文章再來說)。

 

所以,相對於一般訴訟程序光一審程序至少也要半年到一年而言,支付命令是個「可以快速取得執行名義的程序」(從聲請到確定大概一個半月即可取得)。因此,支付命令確有它的功能性,並非如大眾所想像的那麼可怕。

 

因支付命令主貴速效,在支付命令的聲請上,法院的審查密度並不嚴格,相對的,債務人也可以不附理由提出異議(直白的說,就算真的有欠錢也可以提出異議,只是之後轉訴訟會敗訴又要負擔訴訟費用),成立不難、推翻更簡單。

 

一旦債務人收受該支付命令即已為合法送達,債務人此時即必須提出異議,至於此異議則可以單純僅表明異議即可,無需向法院陳述理由。在債務人提出異議之情形下,則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法院並會命債權人補繳起訴時之訴訟費用,此時債權人即可衡量是否要補繳裁判費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一旦債務人提出異議,程序就會轉成一般民事訴訟的起訴。既然債權人、債務人對於債務內容有不同意見,那就在訴訟中講清楚說明白。所以法院此時也會要求債權人(變成原告)依一般訴訟程序給付訴訟費用(又要付錢了,對,約略訴訟標的金額的1.1%)。

 

所重點在於送達,祇要是送達合法才可能發生效力,支付命令寄存送達雖然能生合法送達效力,倘債務人「長期未居住於設籍之地址」,法院曾因此質疑支付命令寄存送達於該地址之合法性,並據以廢棄原裁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48號民事裁定參照。)

 

寄存送達之地址為債務人實際居住之地址,係合法送達之前提。至於支付命令未經合法送達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5條定有明文。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據此,支付命令核發後,應於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該支付命令方不致失效。

 

法院無論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或發支付命令,均應不訊問債務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12條),但訊問債權人則為法所不禁,只是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

 

聲請不合法者駁回之: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後,法院應依職權先調查其是否具備一般訴訟要件,如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法定代理權、訴訟代理權,同一事件是否另在訴訟繫屬中,是否經終局判決後就同一事件聲請發支付命令及是否已經確定判決、和解等。次應調查支付命令之聲請,是否合於督促程序之特別要件,即前述適用督促程序之要件,如不備一般訴訟要件或督促程序之特別要件,均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聲請無理由者駁回之:債權人之聲請雖合於不備一般訴訟要件或督促程序之特別要件,但依其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仍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聲請合法並有理由者應發支付命令:此支付命令係屬裁定性質,發支付命令後,如於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該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如債務人於收受該支付命令送達後,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該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即有同一之確定力及執行力。

 

如果債務人沒有在20天內提出異議,因而導致支付命令裁定確定,但覺得「我根本沒欠錢啊?怎麼會有這張玩意兒?!」該怎麼辦呢?其實可以先審視支付命令有無合法送達,蓋因有時支付命令會送達債務人並未實際居住的地方(通常是戶籍地與現住地不同),造成債務人無從於時限內提出異議(沒收到是也沒法提出異議,又不是有神通),此時若債務人可以證明本身並未住在支付命令送達處(居住他地的證明、未居住地方的里鄰證明),即可向發出支付命令的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的確定證明。若債權人有因此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者,該強制執行程序也會失所附麗(執行名義沒了)。

 

總結來說,支付命令確實有其功能性,提供了一種快速有效的追討債務方式,但也需要在程序上注意合法送達和債務人的異議權利。債權人在聲請支付命令時需注意程序上的正確性,以確保後續的執行程序能夠順利進行。

 

-債務-債務催收-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12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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