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是外國人,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該如何處理?

12 Aug, 2024

問題摘要:

抵押權是在不動產貸款交易中常用的法律程式,借款人(抵押人)將其房產作為擔保物,賦予債權人(抵押權人)在債務不履行時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民法》第860條,抵押權人有權在借款人未能履行還款義務時,通過拍賣抵押物來償還債務。在辦理抵押權設定或塗銷時,外籍抵押權人必須親自或透過合法代理人到場,並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檔(如護照或居留證)。這是為了確保身份的真實性,防止任何冒用或欺詐行為,維護法律程式的正當性。在債務人清償債務後,必須進行抵押權的塗銷登記。對於外籍抵押權人,由於印鑑證明只能由本國人申辦,因此外籍抵押權人通常需要親自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以進行身份確認。這種要求旨在確保塗銷登記的合法性與正確性,防止不當塗銷對債權人或其他相關方造成損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抵押權設定是在不動產貸款交易中的一種法律程序,借款人在獲得借款時,將自己的房屋作為擔保品,並賦予債權人特定權益。當借款人未能履行合約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可根據抵押權向法制,確保在債務人違約時能夠迅速而有效地院申請拍賣抵押物,以償還未還債務。抵押權設定有助於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同時提供了一種法律機追回欠款。

 

依民法第860條「普通抵押權」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外國抵押權人的身份確認

 

外國抵押權人必須親自或透過合法代理人到場,並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如護照或居留證。這是為了防止身份冒用和確保法律程序的正當性。

 

外國抵押權人就必須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會同辦理塗銷,使承辦人員得當面作人別確認(須持護照證明身分),此舉也是保護當事人之法律上權益,畢竟塗銷抵押權登記之影響非同小可,會特別慎重。

 

抵押權塗銷登記?抵押權人在國外?

 

在國際交易頻繁的現代,契約當事人含外國人的情形所在多有,我國並不禁止外國人於我國房地設定抵押權,但在塗銷程序上較為繁索,債務人清償抵押債務後,當然要進行塗銷,但必須要求外國抵押權人來台會同辦理,此部分在清償前務必要跟抵押權人溝通清楚,避免事後不必要之麻煩。

 

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

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

 

前項登記義務人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下列身分證明文件:

 

一、外國人應提出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

 

二、旅外僑民應提出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中央地政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

 

四、香港、澳門居民應提出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

 

五、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歸化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明文件。

 

印鑑證明的提供:

債權人通常需要提供印鑑證明以進行任何與登記相關的法律行為。對於外國抵押權人,如果其印鑑未向地政事務所備查,可能需要進一步的證明或者在地政事務所進行印鑑確認。在塗銷抵押權時,需準備債務清償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原設定契約書等文件。這些文件必須完整且無誤,以確保塗銷過程順利進行。

 

地政事務所在塗銷抵押權登記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必須核對所有文件和證明,確保所有法定要求得到滿足。對於涉外情形,地政事務所的職員會特別慎重處理,以防任何法律疏漏。

 

權利人私人借貸,可向債權人領取抵押權塗銷文件:1、債務清償證明書;2、他項權利證明書;3、原設定契約書;4、債權人身分證明文件;5、債權人印鑑證明。債權人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至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者免附印鑑證明。

 

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時,如係法院判決塗銷登記應附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文件。他項權利塗銷登記,得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單獨聲請之。原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其印鑑已向地政所備查者,得免檢附原抵押權人印鑑證明。

 

主因在於,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後,固然得自行持相關文件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但仍必須取得債權人之印鑑證明,但我國戶政事務所只接受本國人申辦印鑑證明,所以在缺少印鑑證明的情況下,外國抵押權人就必須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會同辦理塗銷,使承辦人員得當面作人別確認(須持護照證明身分),此舉也是保護當事人之法律上權益,畢竟塗銷抵押權登記之影響非同小可,會特別慎重。 

 

(相關法條=民法第860條=民法第8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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