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開票,該如何蓋章?大小章都要蓋嗎?
25 Jul, 2025
問題摘要:
法人蓋章須依票據法規定清楚標示公司身分與代表意旨,大小章雖非絕對法律要求,但在實務操作上為避免效力瑕疵及誤解,雙章齊備仍為最穩妥作法,特別是應於負責人章面標明其職銜,確保票據外觀清晰、法律效力明確。唯有如此,公司對外開票時始能合法有效並妥善控制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司為法人,其對外開立票據(如支票或本票)時,究竟應該如何蓋章,需依據票據法相關規定妥善處理,否則可能產生票據無效或責任歸屬爭議。
票據法第5條明文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若有多人簽名則應連帶負責,第6條則進一步說明,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合法的簽名可用蓋章方式為之。而第9條亦指出,如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責任。
公司以法人身分開立票據時,應注意用印的合法性與明確性,以避免公司或負責人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一般實務上公司慣常使用的大小章,係指公司章(法人章)與負責人章,這兩個印章在票據上是否都需要使用,需視實際用印內容是否已充分表示出「法人開票三要素」:即(1)法人名稱、(2)代表意旨、(3)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當法人名稱未出現於票據時,即使有負責人個人蓋章,也將視為該負責人個人簽發票據,公司不負票據責任;當法人名稱與代表意旨皆有,但未見代表人之簽名或印章,則該票據可能因形式瑕疵而被視為無效票;若票據上有法人名稱與負責人簽名,雖未標示「代表」或「董事長」等字樣,實務上仍可能被認定為公司票據,不過是否同時對負責人本人連帶課責,則依據票據蓋章位置、文字表述與社會觀念加以綜合判斷;至於若票據上僅蓋有公司章、未明示代表意旨或負責人簽名者,則實務見解及通說認為,只要該印章為負責人或具代表權人蓋用之公司章,則應認為公司為發票人,該票據有效。由此可知,公司開立票據時,應儘可能具備上述法人開票三要素,以防因形式欠缺而影響票據效力或責任歸屬。
具體建議上,除蓋公司章(大章)外,應一併蓋上負責人章(小章),並在章面或票據簽署處明示「董事長」或「代表人」等代表意旨,以彰顯蓋章者身分並表明其為公司代理。若僅蓋公司章而未另載負責人姓名及其職稱,雖可能被認為有效,但一旦發生爭議,可能使公司主張票據無效或拒絕承擔付款責任。
反之,若蓋章內容不明確或印章為未授權人員私自蓋用,公司亦可主張不具代表性質,不負票據責任,並可依票據法第9條反訴蓋章人個人負責。因此,為確保票據效力與責任歸屬清晰,公司開票時,最妥善的做法即是完整標示法人名稱、代表人職銜與簽名或蓋章三要素,並同步使用公司章與負責人章,確保形式要件無虞。實務上,公司應設立專責人員控管公司大小章使用流程,訂立明確章程及內部稽核機制,防範不當用印導致票據債務爭議或刑責風險。
-債務-票據-票據簽章-票據代理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5條=票據法第6條=票據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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