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證?注意期限問題!

25 Jul, 2025

問題摘要:

人事保證是一種特殊而高風險的法律制度,雖然看起來與一般保證形式類似,但其適用條件、賠償責任、期間限制及保護措施更為細緻且嚴格。對於任何有意成為人事保證人的人而言,務必要在簽下人事保證契約前,充分理解其法律意涵與潛在風險。特別是該制度容許雇主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而無需先行訴追受僱人,加上賠償金額雖有上限,但責任發生的可能性與狀況仍需慎重評估。因此,倘若被要求擔任人事保證人時,應特別審慎考慮,避免不慎「跳入火坑」,讓自己陷入難以預料的法律責任之中。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人事保證其實是一種在職場中時有所見、但法律責任頗重的保證形式。和一般保證人相同,人事保證也是所謂「人呆」的一種,意即一旦事情發生,保證人往往要扛起很大的責任,但人事保證與傳統的保證契約有不少法律上的差異,特別是在賠償責任、契約成立的形式與期間限制等方面。
 
這類保證主要出現在求職或任職的過程中,常見於雇主要求應徵者找一位第三人為其擔保,一旦受僱人於職務上有疏失、違法或損害雇主權益時,雇主可依法轉向該保證人請求賠償,而不需要先對受僱人訴追,這是與一般保證人最大的不同之一,民法第756條之2第1項,保證人對雇主的賠償義務,屬於最後一道防線,但可以不依債務人的優先責任順序執行。
 
這類保證人制度成立的標準相當嚴格,民法規定必須以書面成立人事保證契約(民法第756條之1第2項),不可僅以口頭承諾,否則不具法律效力。此外,為防止雇主濫用保證人制度,法律對於人事保證的賠償範圍也有明確限制,依照民法第756條之2第2項,保證人即便需要賠償,也不得超過受僱人當年度的可得報酬總額。換言之,即使公司損失千萬,若員工年薪僅50萬元,保證人最多僅負擔該50萬元賠償責任,這可說是一種對保證人的法律保障。
 
另一個相當重要的規定是人事保證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年,若契約中訂定五年、十年,依法將縮短為三年。此係依民法第756條之3所明定。倘若人事保證契約未載明期間,則推定為三年;若契約期滿,雙方可再行更新,但不得直接以契約載明自動展延或永久保證等違法條款,否則有無效的疑慮。若保證人希望終止契約,則可依法在未定期間契約中隨時終止,但需依約或以合理期限(例如三個月)事先通知雇主。
 
另外,一旦受僱人出現職務調動、離職、發生職務疏失造成損害等情形時,雇主有通知保證人的法定義務。若雇主未盡通知義務,導致保證人無法及時得知風險情況而受損,保證人有權主張部分或全部免除賠償責任,這是民法第756條之5及第756條之6的重點所在。舉例來說,若公司派遣員工至外地擔任高風險職位,卻未將此情形告知保證人,將來若發生損害,保證人就可依此主張免責或減輕責任。此外,若雇主對員工有監督不周或選任不當的情況,也可能構成對保證人責任免除的理由。
 
在時效方面,雇主若要向保證人主張損害賠償,必須於兩年內行使權利(民法第756條之8)。超過時效,保證人即不再負賠償責任,這一點是相當實務的重要防線,若雇主沒有及時主張,保證人就可以依法抗辯拒絕給付。
 
若保證人最終真的被求償而代為清償雇主損害後,保證人當然也不是完全無救。法律賦予保證人向受僱人求償的權利,也就是民法第749條所規定的「代位清償求償權」。保證人可以依法向造成損害的員工請求償還其代為賠償的金額,只是實務上能否討回,就要看該受僱人的資產能力與實際償還能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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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749條=​民法第756-1條=​民法第756-2條=​民法第756-3條=​民法第756-4條=​民法第756-5條​=民法第756-6條​=民法第75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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