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假造的支票怎麼辦?
25 Jul, 2025
問題摘要:
當拿到一張假支票時,第一時間應確認偽造情節與責任歸屬,保全相關證據並儘速提起刑事告訴,以求法律責任釐清,再同步提出民事求償程序,爭取實質金錢救濟。切勿因認為金額小或嫌訴訟麻煩而姑息養奸,否則除自身損失外,更助長不法者肆意濫用票據制度,侵害更多善意交易者之信賴與權益。透過法律手段積極應對,方能保障自身財產安全並促進交易誠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商業交易中,支票作為一種便捷的支付工具被廣泛運用,但也因此成為不法之徒進行詐騙的工具之一。當一個人拿到他人交付的支票,準備向銀行提示兌現時,卻被告知該支票為偽造或變造,常會面臨既失金錢又陷法律紛爭的困境。
此時,應先釐清該支票屬於偽造抑或變造,再依其情節進行法律處置。若屬於偽造,即支票上發票人簽名根本非真,或整張支票係假造而來,此即涉及刑法第201條所稱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支票等有價證券者,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假設該支票為冒用他人名義簽發,或根本係自行電腦繪製票樣,即已構成偽造行為,一經持用即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依刑法規定應負重刑。
若屬變造,則須進一步判斷變造內容係於交付前後為之,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因此,若發票人於交付前經同意更改票據內容,尚屬合法,但交付後未經同意擅自更改票據者,則違反票據法規定,亦屬偽變造票據行為。
此外,若支票遭偽造之處為背書欄位,即有人偽造背書人之簽名,使票據得以流通並交付善意第三人,則亦涉及刑法偽造私文書罪。實務上最高法院曾於刑事判決中指出,偽造票據背書人簽名屬偽造私文書,行使者則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並列可罰。
尤其當持票人係基於信賴該背書人才接受支票,並交付對價後遭詐騙,行為人即構成詐欺取財與偽造文書等雙重責任。故此類情節常見於借款、買賣或保證交易中,受害人應即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說明票據來源與遭詐過程,由檢察官調查造假之人身份並提起公訴。
在刑事程序以外,尚有民事賠償問題。基於使用偽造支票而使他人受損,屬侵權行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得就遭騙金額請求全額返還,若損失超過原對價金額,尚可併請其他損害,例如利息、律師費或精神損害等。
但須留意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有法定時效,依民法第197條,應自知悉受害及加害人起2年內行使,最遲不得逾自行為發生之日起10年,否則即喪失勝訴可能性。若逾時效,被害人亦可另循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途徑救濟,即「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但此時必須舉證證明對方受有不當利益,實務上難度略高。
此外,受害人於取得偽造支票後,應即暫停提示並進行留證,如影印支票正反面、截圖通訊紀錄、錄音交涉過程等,以便將來主張權利。並得通知銀行該票有爭議,防止進一步錯誤付款。
若票據係經他人背書轉讓取得,則須考察背書連續與善意取得原則,雖形式完備者得享票據權利,但一經證明其係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即不得主張票據權利。持票人須負舉證其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否則即便取得票據形式合法,亦不得對發票人主張票據請求權。因此,不論持票人或被害發票人,均應保存交易憑證、聯絡記錄與款項流向,俾利日後釐清責任歸屬。
若支票遭偽造後造成發票人帳戶遭扣款,原發票人得向金融機構聲請止付,並檢附偽造之證據及報案三聯單,若銀行未善盡核章或驗證義務,亦可能構成金融機構之侵權責任或契約過失。銀行依內部控管規範應審核支票真偽,若未依照印鑑備查表比對即付款,將可能需負部分賠償責任。因此,發票人發現帳戶遭冒用付款時,亦應立即提報金融機構進行行政調查並啟動追查機制。
-債務-票據-票據偽造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7條=刑法第201條=票據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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