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支付命令大小事!

05 Oct, 2009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在法律程序中確實是一個相對簡便且快速的討債方式。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的住所地或營業所在地的管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聲請時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文件,並簡單列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料、請求的金額及事實。法院在收到聲請後,會根據提供的證據文件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法律要求,通常會在一至兩個禮拜內發出支付命令的裁定,而不需要進行庭審。支付命令需在三個月內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無法送達或債務人在收到後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債權人可以根據此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包括查封並拍賣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如果不同意支付命令的內容或事實,可以在收到命令後二十日內向發出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無需提供具體理由或證據。法院會依程序處理異議,並視情況可能進行調解或進一步的訴訟程序。支付命令如果確定有效,具有執行名義,債權人可以進一步向法院聲請執行程序,以實現其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制度在理論上具有疏減訟源、迅速確定無爭議之債權債務關係的優點,但在實務操作中卻可能被濫用,成為詐騙工具,導致一些民眾因輕忽其效力而背負本不該承擔的債務。因此,了解支付命令制度的細節和操作流程,對於避免成為支付命令的受害者至關重要。

 

支付命令的審查程序

債權人可以聲請支付命令的情形包括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可代替物或有價證券。在這些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要求其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清償債務並賠償程序費用。支付命令的申請比訴訟程序更簡便、迅速且省費,但在債權人尚未履行對待給付義務或需要在外國送達或公示送達的情況下,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如果債權人之請求,以債務人「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這個制度的「本意」,是考慮到「金錢給付事件」,往往簡單易明,因此性質上可以迅速處理,不但有利於當事人行使權利,也可以減省法院人力、審判資源。因之,支付命令聲請是一個簡便討債方式,聲請狀僅需表明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而並須向債務人居住所或營業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聲請,而依債務人之人數附給法院聲請狀繕本。支付命令為民間最普遍、最簡便及最快速之討債方式;一般而言,因聲請支付命令之聲請人及相對人雙方均不須到院開庭(民事訴訟法第512條:「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且祇要具備充分證據,通常聲請後二個禮拜左右法院便會核發支付命令裁定。

 

支付命令還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聲請人只須備有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可查封並拍賣債務人之財產。另支付命令應繳之聲請費等費用係固定的,不受請求金額多寡之影響,一般民事訴訟法則須繳交較多之裁判費,且金額愈多,費用亦隨之增加。

 

支付命令雖然聲請程序相當簡易,支付命令須在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若未能送達債務人,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若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時,只須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法院將以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法院在「決定是否核發支付命令」的過程中,完全不會去訊問「債務人」(即聲請人主張積欠自己金錢的相對人)的意見。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簡言之,其主要特點如下:1.程序簡易: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2.動作迅速:若聲請人具備充分證據,通常於聲請後一、二個禮拜內法院便會發給雙方支付命令裁定。 3.費用低廉:支付命令所須裁判費伍佰元。 4.效力強大:若支付命令確定,即可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可具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並拍賣債務人之財產。

 

為了「迅速」,制度設計上有幾個重點:依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法院在決定「應否核發支付命令」的過程,僅根據聲請人(債權人)提出的文書證據,作形式上的審查。只要文書證據表面觀之,沒有顯然、重大瑕疵,法院就會直接同意核發支付命令。

 

送達程序

若債權人執有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時,可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支付命令之內容與事實有出入,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二十日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516條、第518條參照),

 

支付命令須在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若未能送達債務人,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時,須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法院將以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如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且未提出異議,則法院將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支付命令須在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若未能送達,支付命令失其效力。若債務人惡意拒收支付命令,可以聲請法院用補充送達、寄存送達及留置送達方式來完成送達,但支付命令不得為公示送達。

 

倘若支付命令無法送達,管轄法院會通知聲請人。此際,聲請人得持法院通知函正本自行至戶政事務所聲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且聲請人應於法院指定之期日內將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正本陳報給法院,則法院會依其陳報之新址重新送達。若無法查報債務人之地址或仍無法送達,則因為支付命令無法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49條至第153條),則該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之規定,將於屆滿三個月後失其效力。

 

按送達,係法院書記官依法定方式,將訴訟文書交付訴訟關係人,使其知悉該文書內容之訴訟行為,其非法律所定得收受送達之人,倘實際上已將收受之訴訟文書交付應受送達人而能證明者,應仍生送達之效力,而以應受送達人實際收受文書時,為送達效力發生之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首先,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支付命令上必須記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用來提醒收到法院支付命令的債務人『在20日內去異議喔!』。

 

其次,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提出異議,可以完全不用附任何理由,當然連「證據」都不用附上。所以實務上,收到支付命令的異議方式很簡單,就是債務人寫份「民事聲明異議狀」給法院。蓋未即時異議,就確定有效,發生「執行力」!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1項第2款所謂「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此20日不變期間係於支付命令合法送達後起算,如支付命令未曾合法送達,則20日不變期間自無從起算。(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簡單來說,依照上述規定,債務人如果「沒有」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法律上就這張「支付命令」就「確定有效」了。

 

所謂「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通常係指債務人自收受該信件之翌日起算,並包含週六及週日在內。除非該二十日期間之最後一天適逢休假日而得以順延至休假日後之次一日,否則該二十日之不變期間無法任意延長或縮短。支付命令應向哪個法院聲請?聲請支付命令須向債務人之住所地或營業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參照。此項管轄規定係屬專屬管轄,即使雙方有特別約定也不能排除。

 

使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失其效力,阻止其產生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參照)。因此,若支付命令之內容與事實有出入,債務人自當把握二十日之期間,及時提出異議,以免支付命令確定,致損及自己的權利。若債務人於法定期間提出支付命令異議,該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法院會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此後,約一個月左右,法院會通知債權人補繳訴訟規費,債權人須在法院規定之期日內補繳並陳報予法院,否則法院將以裁定駁回該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參照)。當債權人依法陳報後,法院將另通知雙方開庭日期,雙方之爭議即依民事訴訟法程序由法院依法審理判決,以定紛息爭。

 

倘若債權人未遵照法院之指示補繳費用而遭駁回,因該駁回裁定並無實體確定力,日後債權人覺得有必要時,仍得再次聲請支付命令或逕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因為法院在核發過程完全不會去問問債務人意見,所以法律也有賦予債權人保障、維護自己權益的機會。

 

支付命令是一種快速有效的法律工具,適用於無爭議之案件。然而,債務人應謹慎對待支付命令,及時提出異議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同時,債權人應在確定債務人有履行能力的前提下,審慎使用支付命令,以避免日後的法律糾紛和成本浪費。

 

-債務-債務催收-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14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瀏覽次數:963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