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之更生程序轉換為何?

24 Jul, 2025

問題摘要:

更生程序轉換為清算程序,目的在於保障程序的正當進行及債權人公平受償,避免程序被債務人濫用延宕,並確保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的整體功能與立法目的得以實現。債務人在更生程序中必須充分理解相關義務與後果,依法誠信配合,以順利完成債務清理,真正重獲新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如果債務人未履行應盡義務或未配合,導致法院或監督人無法順利推進程序,這種情況足以認定債務人欠缺更生誠意。為避免債務人藉更生程序拖延時日,侵害債權人權益,法律特別設計更生程序轉換為清算程序的機制,不允許債務人在此階段任意撤回更生聲請,而是由法院依職權直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以加速債務的清理並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
 
若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出席債權人會議或不回答法院訊問、不遵守法院裁定或命令致使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或者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履行導致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甚至法院裁定撤銷更生等情況時,法院均可以裁定直接開始清算程序。並且,轉換後的清算程序會將原更生程序中適用於清算的資料與結果直接納入,避免重複程序,提升債務清理的效率。
 
第56條規定,債務人若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或不配合法院詢問,或未遵守法院裁定或命令導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時,法院即可裁定轉入清算程序。
 
依第61條,若更生方案未經可決,除特定例外情況外,法院亦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在裁定前給予債務人與債權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第63條進一步列舉法院應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的各種情形,包括債權人會議可決內容對不同意或未出席之債權人不公允、更生程序違法而不能補正、更生方案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有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以不正當手段使更生方案通過、更生債務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更生方案有喪失住宅或基地風險或非依法成立、明顯無法履行、更生期間債務人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允許部分債權人額外利益等情節重大者,法院都應駁回認可並直接開始清算程序。
 
至於第64條,若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且已盡力清償時,法院原則上應認可更生方案,但如果債務人七年內曾受免責、有第63條列舉的各項重大瑕疵、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清算所得金額、或收入與支出狀況顯示無法合理清償時,法院即不得認可更生方案。
 
這些規定都是為確保更生程序的正當性及有效性,避免債務人惡意濫用程序拖延或侵害債權人權益。當更生程序轉換為清算程序後,依第78條規定,原更生程序中已進行的相關程序資料,若適用於清算程序者,將直接納入清算,債務人在更生程序中已聲請的事項也視為已聲請清算。
 
而且,原更生程序中申報的債權,視同於清算程序已申報的債權,更生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或履行更生方案負擔的債務,則視為清算財團費用或清算債務,這樣的設計旨在減少程序重複,提升效率。
 
若在更生方案經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尚未履行完畢即被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依第79條,債權人在更生期間已受清償的部分,將在清算程序中納入計算,並在後續分配時扣除,確保各債權人受償比例公平一致。
 
因此,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應持續誠實履行義務,否則一旦因失職轉入清算,不僅失去更生重建機會,還可能遭遇更多限制,甚至失去原本可望免責的可能,進而對未來經濟生活產生重大負面影響。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6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8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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