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更生方案時,為什麼會限制債務人的生活程度?

24 Jul, 2025

問題摘要:

更生方案經債權人可決後,法院必須作成是否認可的裁定。法院在認可更生方案時,為確保債務人能按照更生條件順利履行清償義務,得依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債務人在尚未完全履行完畢前的生活程度作出相當限制。這樣的設計,是為防止債務人因過度消費或生活支出失控,導致更生方案無法履行,進而影響債權人受償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法院在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時,之所以會限制債務人的生活程度,主要是因為許多債務人之所以無法順利依約還款,並不是因為收入不足,而是因為生活費用過高失控,缺乏適當的支出管理,導致原本具備的還款能力減弱甚至喪失。
 
為確保債務人能夠在更生期間順利履行還款義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特別規定,法院在認可更生方案時,得對債務人的生活程度作出合理限制,使債務人在一定的生活費用控制下,保有穩定且持續的還款能力,直至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規定,更生方案經債權人可決後,法院必須作成是否認可的裁定。法院在認可更生方案時,為確保債務人能按照更生條件順利履行清償義務,得依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債務人在尚未完全履行完畢前的生活程度作出相當限制。這樣的設計,是為防止債務人因過度消費或生活支出失控,導致更生方案無法履行,進而影響債權人受償權益。
 
當法院作成認可或不認可的裁定後,必須將該裁定公告,使債權人及社會大眾皆能知悉裁定內容。若裁定為認可,則應特別送達通知給不同意更生方案的債權人,保障其程序參與及救濟權;若裁定為不認可,則應送達給債務人,使債務人知悉自己更生方案遭駁回的結果及後續應採取的法律行動。
 
至於是否可以對認可裁定提出抗告,條文亦明確規定,僅限於不同意更生方案的債權人才有抗告權,債務人及已同意方案的債權人不得就認可裁定提起抗告。此規定意在平衡程序穩定性與債權人救濟權,避免因無限上訴而拖延更生程序進行,並確保真正受影響之不同意債權人有機會提出異議,維護其受償利益。
 
整體而言,第62條制度設計強調在保障債務人重建經濟生活機會的同時,也兼顧債權人受償公平性與程序效率,確保更生制度能有效運作,達到債務清理與社會經濟秩序安定的雙重目的。
 
這樣的設計背後的邏輯在於,很多債務人並非因客觀經濟條件惡化而還款困難,而是因為在日常生活中進行許多非必要、奢華甚至與其經濟能力不符的消費行為,例如沉迷於賭博、購買高價名牌服飾、頻繁上高級餐廳用餐、搭乘飛機出國旅遊、入住高級飯店等,這些行為大幅提高個人支出,侵蝕本應用於償還債務的資金,最終導致還款失敗。
 
因此,為防止債務人因生活放縱而影響更生方案的履行,法院依法得於認可更生方案時,設下生活開支的上限,要求債務人以合理、節制的方式安排生活。
 
舉例來說,很多有還款困難的債務人仍持有汽車,且該汽車尚有貸款未清償,每月除必須繳納汽車貸款外,還得支付高昂的汽油費、停車費與稅費,這些加總起來每月至少負擔1.5萬至2萬元,形成沉重的經濟壓力。若能出售汽車,不僅可以一次償還汽車貸款,還能大幅減少每月支出,將節省下來的金額轉為清償其他債務,提高整體還款能力。
 
尤其在現代都市捷運系統發達、汽油價格節節攀升的情況下,持續負擔高昂的汽車維護與使用成本,對一個有還款困難的債務人而言,顯然是不合理且不必要的開支。因此,法院在認可更生方案時,可能要求債務人改搭公車、捷運等大眾運輸工具,或者改以機車代步,從而節省大量交通成本。
 
除交通費用以外,其他與生活水準有關的支出也會受到審視,例如餐飲費用、娛樂開銷、服飾購置、旅遊支出等,法院通常要求債務人在更生履行期間,維持基本且適度的生活標準,將所有可節省的支出優先用於履行更生方案,確保債權人能夠在合理範圍內受償。
 
這種限制並不意味著剝奪債務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債務人仍可保有正常的居住、飲食、就醫、教育等基本生活權利,但必須避免奢侈與過度消費,遵循「節儉生活、誠實還款」的原則,這既是對債權人權益的尊重,也是對債務人自身重建經濟信用的重要教育與督促。
 
因此,法院限制債務人生活程度的目的,並非單純地為懲罰,而是基於整體更生制度設計的需要,藉由控管債務人生活開支,提升履行還款計畫的可行性,促進更生程序的順利完成,最終幫助債務人擺脫債務負擔,重返正常經濟生活。對債務人而言,唯有認真檢討過往的消費行為,調整不合理的支出模式,才能真正透過更生制度達成經濟自立的目標。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生活職業限制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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