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就像扭蛋機,大致知道會抽到什麼,但抽到才能確定?

22 Oct, 2016

問題摘要:

訴訟過程充滿不確定性,就像玩扭蛋機一樣,即便知道扭蛋機中的選項,最終結果仍難以預測。律師和當事人雖然根據證據和法律作預測,但判決結果仍然具有變數。訴訟開始前,雙方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實和法律依據,但最終結果只有在判決時才能確定。這種不確定性增加了訴訟的風險。法官在判決時基於自由心證,即根據對證據的主觀判斷來認定事實,但必須遵循論理和經驗法則。這意味著法官擁有一定的裁量權,但這不等於完全自由裁量。法官和檢察官必須在判斷時依據證據和論理法則進行,不得隨意偏倚。法官需在判決中說明其判斷的理由,以保持判決的透明和公正。即便案件看似簡單,也需要精確的法律處理。律師需幫助當事人理解法律要求,提供專業建議,並協助準備必要的文件和證據。律師的工作是基於法律條文和案例,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和策略建議。律師需協助當事人提出和收集證據,並根據案件情況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律師應具備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實務經驗,幫助當事人正確理解法律條文和實務操作。

 

律師回答: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律師通常會根據已有的證據和法律進行評估,預測可能的結果。但正如玩扭蛋機一樣,即便我們對扭蛋機中的選項有所了解,最終拿到什麼還是未知的。同樣的,即使我們有充分的準備,法庭上的表現、對方的證據和陳述、法官的態度和見解都可能影響訴訟的最終結果。

 

訴訟不確定性

 

訴訟過程中的不確定性:

訴訟就像玩扭蛋機,訴訟雙方雖然大致知道自己提出的證據、法律依據及可能的結果,但實際的判決結果仍然具有不確定性。這是因為法官的裁量權、對證據的認定、法律的適用等因素都可能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

 

已知的範圍與未知的結果:

在訴訟開始前,雙方都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實和法律依據,就像知道扭蛋機裡有哪些可能的扭蛋。然而,直到判決下達的那一刻,雙方才能確定最終結果。這種不確定性增加了訴訟的風險和變數。

 

「我的案件明明很簡單,也講得很清楚了,為什麼法官、檢察官好像聽不懂?」「我的案件就是很簡單的案件,為什麼要為了這個訴訟案件,學習法律寫民事起訴狀?或搞清楚刑事告訴狀應該提到的刑法規定嗎? 」相信這是每個人遇到法律糾紛常常有的疑問。

 

訴訟過程中的法律概念

 

所有案件處理,主要為「事實主張」與「法律適用」,法律與事實互相關連,這裡介紹一個概念就是「自由心證」都是常讓人誤會的。

 

自由心證:

常有人說,這裡的「自由」並不是完全無拘無束,而是指法官在判斷時,不受非法的外力干擾,擁有自主判斷的空間,但是法官仍然必須本於專業及良知。絕對不是完全看法官心情,那是要看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1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3項)、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大家會不會以為是靠所謂論理及經驗法則,或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來控制自由心證,實務上控制方式其實是「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法官應該交代可以形式上可以推論的判決理由,無論其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有多錯誤。

 

證據採擷的依據:

 

因之,實際上經歷案件的當事人,多半會認為「自由」是真正自由,法官要採信或不採信某個證人的證言、要採用不採用某項證據,在法庭上通常是看法官的想法,這裡想法不見得是完全與法律相關,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而認為誰應該舉證就是法官或檢察官。

 

因為案件的成敗涉及法官或檢察官不可知的人心,人心從未不簡單,事實上,沒有簡單的案件,其實處理事情心態,如果連您都不瞧不起您的自己案件,希望用馬虎的態度,到法院訴訟輔導處、公所、法扶免費律師隨便問一問,那法官、檢察官為什麼要重視您的案件?事實上,除了少數的法官或檢察官,大部分均把當事人當作一件可以任何宰制的案件,想怎麼搞就怎麼搞,反正也沒有人管,因之,遇到少數願意認真考慮將當事人所有訴說的法官或檢察官,真的是一件幸運的事情。

 

當事人與律師的角色

 

但是這不代表您必須花費鉅資去請律師打官司,搞得自己血本無歸,正義其實是有價的,因此本所保證只要少許的費用,就有專業的律師代替您提供你所要的法律服務。

 

我們一向的態度是:如果祇要諮詢可以解決案件,絕對不要您的委任案件,寫書狀就可以解決案件,絕對不要委任訴訟代理。協助您您在法院、檢察署表達您的看法與訴求、讓法官、檢察官能認真聽到的案情,幫您以法律方式解決問題,都可以最專業的方式處理您的案件,畢竟人的一輩子很少法律案件,您想到用馬虎方式來解決人生的重要案件嗎?

 

律師的工作係在法律規定之範圍內,說明法律理論、解釋法條內容、援引法院判決案例,以代當事人主張權利,惟法律條文之規定有限,而社會生活事實則無窮,故時有法律規範不夠周延之情況,應予注意。此外,法官間對於法律問題之見解亦可能有出入,故就某些爭議問題而言,經常無法求得有一個絕對答案。

 

我們將展現熟悉「法律解釋」的能力,將本案所需案件相關的實務見解或標準,展現我們對於個案法律及事實瞭解,面對不同實務見解相互衝突、不一致時,我們及時提供處理建議。我們以中立觀點精準分析案件中有利、不利的事實及證據,絕不會只是一直告訴你「案件沒問題」、「交給我準沒錯」,甚至是「保證不會敗訴」。

 

我們適當預測「對方」可能會提出的主張或舉證。我們能引導、協助當事人進行「關鍵性」的蒐證、補強舉證?如當事人提供給律師的資料中,欠缺了什麼重要證據,我們將會協助當事人,提供補強事證的方向。

 

我們具備掌握程序成本、程序外利益的能力,諸如案件是否非得訴訟到底不可。我們可以給予當事人適當「協商建議」,為當事人規劃出以和解、調解解決當事人間爭議的方案,以避免不必之訴訟成本。尤其如案件的標的金額(特別是根本沒超過民事訴訟之通常訴訟程序50萬元門檻時),是否能提供當事人另一個相互讓步解決爭議的「和解作法」。

 

我們具有及時因應「案件」動態發展,我們深信「因時因地因事制宜」是所有律師處理案件之重要能力,因為訴訟或任何問題解決過程的進行,是動態、演進的,我們因應不同的情事變化,例如新的證人、不同專業鑑定意見、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或法官已經公開心證、對方當事人已表明合理讓步空間。

 

在案件處理,我們從來不敢相信法官或檢察官,而是認為唯一可以把握的是凡是發生了案件利害關係人的「籌碼面」有所變動,我們期待能夠客觀判斷、分析,與當事人討論「後續因應」,如應該「見好就收」、「認賠殺出」、「減少損失為宜」,抑或「趁勝追擊」、「窮追猛打」、「堅持訴訟到底賭一把」與對方決一生死,我們能夠給當事人及時具體分析建議,並與當事人討論策略合理之理由。

 

每個審級常需一年以上之審理才能判決,故三審打下來耗時甚久,花費許多勞力、時間及費用,且未必能獲得勝訴,因此,訴訟不一定是解決紛爭最有利之方式,而應視個案情況酌採和解、調解方式解決爭端。和解或調解雖需兩造各自退讓一步,但如能相互放下成見,化干戈為玉帛,迅速得到應有利益,對當事人而言其實甚為有利,應慎思之。

 

我們熟悉法院、行政機關「相關程序」的能力,雖不敢說我們熟悉每個法院,甚至於每位法官,在特定程序上的作法或開庭風格如何,法官或檢察官可能會如何看待「你的案件」?但是我們努力作好到最好的!我們將誠實,不偏頗地客觀告知您關於我們對於案件看法,讓您有合理基礎預測案件的結果!

 

我們期待自己具備「同理心」的律師,我們認為律師盡可能感受當事人的情境、想法及感受(推測)法官、檢察官的心證、想法,是重要致勝關鍵。固然,我們不應該也不可能當成心理治療師或醫師,但是即使面對當事人緊張的心境,但我們期待自己能具備「同理心」、「包容心」,能夠體諒當事人的苦處,化解當事人偶爾猜忌、不信任或不尊重行為,以促使我們與當事人持續合作無間。

 

我們具備各承辦案件中涉及之專業領域知識,我們認為律師與當事人溝通過程中,我們能透過「問對問題」、「持續溝通」的方式,逐步抽絲剝繭,找出「答案」及重要事實。我們願意將法律衝突情境下的臨場感受力,能讓法官、檢察官、律師都能夠「嘗試親自扮演」起「當事人在法律事件發生過程中的角色、地位」,進而具體、深刻地去感受所有在表面、形而上的證據、事實中,或者先前忽略、或者被刻意隱藏,甚至根本無法證明的「人性」、「當事人內心深層的聲音」。

 

正如,無論是取得執行名義、調閱債務人財產所得、聲請強制執行或直接聲請發給債權憑證的例行、機械與瑣碎的流程應該是每一個律師的日常,只是債務糾紛在須要用法律解決的時候,通常事實上也就會伴隨著高度無法實際給付的結果。

 

然後在定期換發債權憑證(通常是五年)的時候,債權人就只能懷抱希望,等到債務人突然有財產的奇蹟發生(中樂透、繼承財產、被贈與等等...原因),自己的債權才能實際滿足,但是這樣的機率相對很低,也因此多數人都會選擇放棄與遺忘。即使案件終結,委託人往往都會心懷怨恨的詛咒相對人,而我們也習以為常的安撫每個苦主的情緒,然後偶爾設想一下:錢不是萬能,但沒錢萬萬不能的鐵律,盡量的避免發生在自己身上。

 

訴訟是一個充滿變數和不確定性的過程,就像玩扭蛋機一樣,我們只能在結果出來之前進行預測和準備,但無法完全確定結果。因此,訴訟雙方在進行法律行動時需要考慮到這種不確定性,做好充分準備,並根據情況隨時調整策略。

 

當事人若有法律問題,可以先透過本所的電子信箱與我們聯絡。或直接來電(02-2391-2969)找詹律師討論案件,詹律師不在,將由助理留下您的大名及聯絡電話,本所將由詹律師儘速回電,詹律師將提供免費法律資訊,後若有進一步需要法律服務,可與詹律師助理聯絡到所諮詢時間。

 

-債務-債務催收-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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