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還,時代的眼淚

04 Feb, 2013

律師回答:

所有故事大概,爸爸從我小時候就離家,不知去向,反正我就是不知道他在外面有欠錢,否則我老就拋棄繼承了,結果我居然收到銀行要告我,要我還爸爸欠下的債,請問父債子真的要還嗎?我根本不知道爸爸過世,所以也沒有去辦拋棄繼承,難道真的要還爸爸所欠下的債務嗎?(男女平等,換成媽媽也行!)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又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1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棄繼承之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同法第1之2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同法第1之3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前三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依現行民法,被繼承人只要在所繼承到的遺產範圍內,對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避免麻煩,如果不知被繼承人死亡,去辦一下拋棄繼承比較快,有時間辦理限定繼承也不錯,不辦受到強制執行的風險,所以記得還是辦比較好。又即使是在民法修正前所發生的繼承,只要沒有跟繼承人同居共財或無過失而不知道繼承人債務的存在,即使沒有拋棄繼承,一樣不需要對超過遺產部分的債務負責。其實銀行都知道民法新規定修正後,可以向繼承人催討債務的機率已經非常低,還是會找一些不懂法律的繼承人,利用協商減少還款金額的方式,拐他們幫上一代還錢。還了就要不回來了,所以,不要還,趕快提出債務人或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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