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協商是什麼?

01 Jan, 2018

問題摘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確實有明確規定債務人需先進行前置協商程序,並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主辦,以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如果前置協商不成立,債務人才能申請更生或清算程序,由地方法院進行審理裁定。此程序設計的目的是在債務問題發生前,提供一個協商解決的機會,以減少更進一步法律程序的需要,同時保障債務人和債權人的權益。如果債務人希望申請前置協商,需準備相關文件如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等,並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這個程序是由金融機構直接處理,債務人需要親自申請,而非透過代辦公司或債務整合公司。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台灣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設計了一套較為全面的債務處理機制,以協助債務人解決過度債務的問題。

 

消債條例的設計分為兩階段三部分,第一階段為前置協商程序,第二階段為更生或清算程序。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申請前置協商,該協商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主辦。前置協商不成立者,始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更生或清算由地方法院審理及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程序,第一階段就是前置協商,前置協商是一種債務協商機制,是一種債權人與債務人商談債務重組的機制,詳述如下:

 

前置協商程序是什麼?

 

在進入法律程序之前,債務人首先需要進行前置協商。這是試圖在正式的法律介入之前,透過談判達成債務重組的解決方案。根據條例第151條第1項的規定,債務人應向其最大的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的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債務清理調解。

 

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第9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這一階段的目的是透過非正式的協商來尋找解決方案,如果債務人和債權人能夠達成協議,則可以避免走入更複雜的法律程序。協商不成立時,債務人才能向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如果前置協商未能解決債務問題,債務人則可進入第二階段,即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這一階段由法院審理及裁定。

 

前置協商的進行關鍵要點為何?

 

主導機構:

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代表其他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協商,但若其他金融機構提出書面反對,則不在此限制之下。

 

前置協商是債務人提出協商申請後,全部的債權金融機構,並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代理其他金融機構,依債務人的償還能力與債務人共同擬定一個可行的償債方案,以解決債務問題。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4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於協商或調解時,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代理其他金融機構。但其他金融機構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在此限。

 

適用對象與協商條件:

 

適用於有金融機構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債務且有還款困難的自然人。債務人需證明其對金融機構的債務存在按期還款困難。

 

在金融機構有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債務之一者,始得申請前置協商。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且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機制協商未成立、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2.有積欠金融機構債務者。3.對金融機構之債務按期還款有困難者。

 

申請前置協商時,自用住宅借款若有逾期不可超過2期。須依原借款契約條件繼續分期償還。逾期未繳付所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須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還。逾期未繳付之本金按原借款契約約定之利率計息。自用住宅借款納入前置協商,但每月依分期償還金額還款顯有重大困難者,可申請延長還款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4年。原契約有保證人者並須徵得保證人之同意。僅適用於自用住宅借款的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後,繳款若有逾期,超過2期會被拍賣。

 

至於,沒有還款困難的問題,想要降低利率可透過前置協商得到解決,亦可與往來的債權金融機構個別洽商。前置協商只處理按期清償債務有困難的債務人,自前置協商申請開始後,全體金融機構得停止申請人動用既有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之未動用額度之權利、停止核准新授信額度或強制停用申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信用卡及現金卡之權利。

 

已參加95年度「銀行公會辦理之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或其他已經成立者,可以再與銀行雖不得申請前置協商,直接辦理更生或清算即可,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協商程序:

必要文件:包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等。

協商期限:從提交完整文件後的25至30天內開始協商,並在開始協商後的45至90天內完成協商程序。

 

前置協商的具體流程包括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協商申請,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證明,並在一定期間內完成協商。但如果要協商,當然可以依銀行公會辦理之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正常履約一年以上,而有依約繳款困難者,得申辦「變更還款條件方案」。

 

依債務人目前每月可還款金額,擬定還款方案。已毀諾的債務人請與往來債權銀行儘速個別協商,或得選擇申辦「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機制,再次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債務協商,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其實這個過程,不需要找代辦公司或債務整合公司申請前置協商。金融機構只接受本人親自申請辦理。透過代辦公司或債務整合公司並不會獲得更好的條件,還要付高額的手續費。

 

申請前置協商,應提出前置協商申請書並依銀行公會規定備妥所需文件,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即可。不知道哪一家是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怎麼辦?

 

請直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該清冊即有列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名稱。自備齊文件並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25~30日開始協商,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45~90日完成協商作業。前置協商處理進度,可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查詢。

 

申請前置協商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收到債務人備齊7項必備文件後3個營業日內(僅限無擔保債權)停止催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在協商過程中,債務人的信用卡、現金卡及未動用的信用額度將被暫時停用,以防止債務進一步增加。已經進行過類似協商機制並成立的債務人,將不再適用前置協商,而需直接處理更生或清算程序。

 

債務人應直接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無需透過代辦公司,以節省費用並避免不必要的中介。此外,債務人應確保所有文件準備齊全,以便順利進行協商。

 

所以協商通常是一個月至二個月就可以處理債務問題,相較於更生或清算1年至2年,協商是簡便處理債務方式,但因是採當事人自治,所以遇到大的債務,除非債權人願意重大退讓,且債務人仍有還款能有,否則基本上是祇是走過場,還是要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始能解決問題,換言之,前置協商有過濾當事人間債務糾紛,使真正有嚴重的債務問題方進入更生或清算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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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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