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讓我還錢?提存吧!

01 Jan, 2014

律師回答:

民法第326條:「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因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惟其提存,除有雙務契約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之情形外,不得限制債權隨時受取提存物,否則即難謂依債務之本旨為之,不生清償之效力(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947號判例)。不依債務本旨之提存,不生清償之效力(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355號判例)。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民法第329條規定)。其提存處所為提存所,民法第327條:「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其隸屬於各地方法院。

 

提存,顧名思義,是指將東西(擔保物或是給付物)寄託給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提存可分成二種,一種叫清償提存,另一種則是擔保提存,清償提存,清償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向法院做的提存。身為一個成功的老闆,就算資產再多,但手中資金有限,不可避免的還是要跟人合資、貸款,而借錢的時候,除了擔保品外,常常有人會要求借款人順邊簽一張本票做擔保,不過,生意這個圈子就這麼大,老闆們如果借了錢之後,才發現本票已經被移轉到競爭對手的手上,急著想還錢,對手又死都不收,打算憑著本票去做強制執行,拍賣、併吞掉自己的資產,老闆們的產業一旦出現斷層,以後就只能被競爭對手壓著打了,怎麼辦?

 

民法規定,當債權已屆清償期限,債務人就該清償,否則要負給付遲延的利息和賠償,不過這裡說的只有債務人的義務,並不是指債權人一定得收受,依民法234條,只有當債務人將欲還款的事情通知債權人時,債權人才會有所謂受領遲延的問題,這時候才能前往法院將欠款提存起來,讓債權人自行前往領取。趕快找個律師幫您寫封存證信函,對債權人進行限期催告,債權人如果逾期不領,再以存證信函為證明,直接向法院辦理清償提存,就可以免掉資產被強制執行掉的風險!債權人於取得債權證明後拒絕受領,每年查債務人財產的情況也適用。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民法第328條規定)。債務人將清償之標的物提存後,債權人固應擔負其物滅失、損毀或落價之危險,惟所謂標的物者,自指當事人之約定者而言。如約定以現金給付為標的,債務人強欲以業經落價之紙幣或有價證券為給付,而又不肯按市價折合現金者,則在債權人自得拒絕受領,雖經債務人將該紙幣或有價證券提存,嗣後更行落價,亦非債權人遲延所致,自不能令其負擔由此所生之損失(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833號)。


瀏覽次數:927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