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借貸債務的訴訟,應該如處理?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在金錢借貸糾紛中,債權人務必具備完整且確實的證據,才能在訴訟中占據優勢,否則即使主張真實,亦難以動搖法院以證據為中心之審判立場,而債務人若否認借貸,並以時效完成或契約不成立作為防禦策略,常可成功阻卻債權人之請求,故借貸雙方於資金往來之初,即應嚴謹處理相關文件與交付證明,以預防未來爭訟,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處理借貸債務糾紛時,實際上法院並不特別在意當事人是否誠實,而是傾向於以最簡單的方式快速作出判決,因此,在實務上,若身為借貸案件的被告,即債務人,有些人會選擇全面否認,極力抵賴,例如否認借據是自己書寫或簽署的,否認金錢交付的事實,甚至指稱所有證據均為捏造,企圖藉由拖延與混淆,增加債權人舉證的難度,反而比誠實應訴更能爭取時間,並使債權人面臨敗訴風險,因為法院以第三人客觀角度審視案件時,若債權人證據不足,即可能認定其主張不成立。
針對金錢借貸,債權人若欲請求返還借款,依民法第474條規定,必須舉證證明兩個核心要件:第一,雙方當事人之間確實有「借貸合意」;第二,已經完成「金錢交付」。兩者缺一不可,若債權人僅能證明曾有借貸合意,如僅有通訊紀錄顯示談及借款意向,但無法證明實際交付金錢,即使雙方間有意圖借貸,仍因消費借貸本質上屬於要物契約,需交付標的物(即金錢)後契約始告成立,法院仍會依據民法規定判決債權人敗訴。
反之,若債權人僅能證明金錢交付,例如提供匯款證明,但無法證明雙方具有借貸意圖,也同樣無法單憑金錢交付推認為借款,因為金錢交付有諸多可能性,如贈與、支付貨款、償還其他債務、預付款等,因此,法院難以僅以金錢流動推認為借貸行為,亦可能因證明不足而敗訴。為此,當事人在借貸金錢時,應特別注意保存可證明「借貸合意」與「金錢交付」的證據,例如:書面借據或借貸契約,其中須清楚記載借款金額、借貸雙方、還款期限與利息約定等內容;若以匯款方式交付,應保留匯款單據並於備註欄標明用途如「借款」;如以現金交付,則應要求借款人出具現金收據,並於收據上註明「已收訖借款金額○○元」等語句,以便日後維護自身權益。
如債權成立已逾15年,依民法第125條規定,消費借貸的債權請求權自得行使時起15年內不行使即消滅,因此即使債權人現在提起訴訟,債務人亦可主張消滅時效抗辯,程序上即有利於被告。此外,即使時效問題不存在,債權人仍須負責舉證借貸合意與金錢交付,若無法證明,或被告堅決否認借貸關係,強調從未有借款事實,也未曾收受金錢,則法院仍可能因證據不足而駁回債權人的請求,債權人徒勞無功。
LINE對話紀錄可以為訴訟中的證據?
在現代社會中,LINE對話紀錄確實可以成為訴訟中的證據,特別是在金錢借貸、契約履行、債務承認等民事案件中,法院會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採取「自由心證主義」來判斷證據力。只要該證據能證明雙方間確有法律上重要的事實存在,且經過適當保存、提出,法院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尤其是在借貸糾紛中,LINE對話常常被拿來證明借貸合意、金錢交付、還款承諾或承認債務等事項,因此必須特別小心。
一般而言,若在LINE對話中有出現明確表示「借款」、「還款」、「我會還你」、「還差你多少」等字樣,即便沒有簽正式借據,法院仍可能認為雙方存在借貸合意且債務人承認負有還款義務,進而對債務人作出不利判決。因此,在LINE上輕率承認債務,是相當危險的行為。
換句話說,若你是債務人,應避免在LINE上作出任何會被解讀為「承認欠款」或「承認債務存在」的言語或行為。比如,不要隨便回覆「好」、「我知道」、「再等等我」這類含糊又容易被誤解為承認債務的訊息。因為在訴訟上,法院會綜合訊息內容、雙方互動脈絡來判斷是否有債務承認的意圖,即使一句看似無關痛癢的回應,也可能被認定為承認債權存在,進而使自己處於非常不利的位置。
此外,即使你有回應對方的催討訊息,也可以運用一些「模糊且無法構成債務承認」的表達方式,如:「需要再確認一下」、「資料還在找」、「再討論看看」、「這部分我無法同意」等等,盡量避免直接或間接承認欠款事實,讓對方即使截取LINE對話提出,也難以證明你確實承認存在債務。
至於證據的可信度部分,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考量LINE對話的完整性、是否有斷章取義、截圖是否經過修改,以及雙方當事人在其他證據(如匯款記錄、借據、收據)上的配合程度。若只有單方面提供部分對話內容,且無其他佐證資料,法院對該證據的採信力會相對保守。因此,如果你是債務人,除非不得已,切記不要在通訊軟體上輕易給予任何足以被解讀為債務承認的訊息。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4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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