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本票」?「本票」的作用為何?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而有異議該怎麼辦?
問題摘要:
本票作為票據工具,在社會交易中具有高效率和高強制力,但同時也伴隨濫用風險,發票人在收到法院本票裁定時,若對債權有異議,應避免單純抗告,而應積極行使「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及必要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並透過律師協助整理證據、規劃程序,才能有效保障自身財產權益,避免無辜清償不應支付的款項,而這一過程也體現票據法與非訟事件法的制度設計目的,即在保證票據流通效率的同時,兼顧發票人的權益保障,使本票制度既快速便捷又不失公平性與安全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人在日常生活中,常因為借貸、貸款、購車或其他各種原因,而與他人簽發「本票」,而本票本身在法律上具有強大效力,主要是因為票據法第3條規定,本票係指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簡單說就是發票人承諾在特定日子支付一定金額的票據,因此本票在實務上被廣泛使用,尤其在資金流通、借貸、商業交易中,因其具備「直接可強制執行」的特性,使得持票人無須經冗長訴訟程序即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進而對發票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節省時間和費用,但同樣也因為這種便捷性,本票容易被濫用,例如冒用他人名義簽發、脅迫簽發、明明已清償卻不返還本票或雙方根本沒有債務關係等爭議屢見不鮮,因此當債務人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時,若對聲請人聲請的內容有異議,必須解本票裁定的性質以及可行的法律救濟途徑。
首先,要清楚法院對依票據法第123條之本票裁定採「形式審查」原則,裁定主要審查本票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包括票面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日期是否填寫完整,法院並不探究實質債權債務關係,因此若裁定本身形式無誤,一般情況下直接對裁定提出抗告,法院駁回的可能性很高,抗告僅適用於本票形式上有缺失或錯誤的情況,如發票日未填寫、發票人未簽名等情形。
向法院對本票裁定提起「抗告」
1.「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2.「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一句是說,可以在收到後「10天內」對本票裁定提出「抗告」;另一句卻又跟你說,可以在收到後「20天內」對執票人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不懂法律的人,往往看到這兩句話會有點懷疑人生,想說針對一張本票,為什麼既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告」,然後又可以在「20天內」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究竟這兩者之間有何差別呢?那收到本票裁定的人,又應該選擇怎麼做呢?
由於依據法律規定,法院對於持票人聲請本票裁定的核發,係採「形式審查」原則,所以基本上受理聲請的法院,只會看本票是否符合票據法所規定的「形式要件」,例如票面金額、發票人、發票日,是否有填寫,而不會去探究當事人間實質上是否真的有債權債務關係(例如:借貸關係)的存在。
所以除非法院對於本票的「形式要件」判斷有錯誤(但這件事情發生的機率微乎其微),那張本票其實有缺乏「形式要件」,是一張無效的本票(例如發票人或發票日未填寫),這時候提出「抗告」才會有用,否則大部分的時候,對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提出抗告,通常都不會產生任何作用,被法院駁回抗告的機率很高。
向法院對聲請本票裁定之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如果你是對於該張本票是被偽造、變造,或實質上雙方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例如:借貸關係)存在,你沒有欠對方這筆錢,那麼你應該是要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才會比較有用。進入法院訴訟之後,如果執票人沒辦法證明雙方確實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那麼法院可能就會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到時候對方就不能再拿那張本票或法院的本票裁定,去跟你執行到任何款項或財產,這時候才能說是安全的狀況。
其次,如果發票人認為本票是偽造、變造,或實質上雙方並無債務關係,即使收到法院裁定,也不應單純提出抗告,而應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這種訴訟的法律效果在於,若執票人無法證明本票所載債權真實存在,法院可能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從而阻止對方再依該本票或裁定對發票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此途徑才是真正保障發票人權益的方式。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如發票人基於本票偽造、變造或其他非實際債務關係原因提起確認之訴,法院可准其提出相當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以避免發票人遭受不可回復之損害;即便本票裁定已核發,發票人仍可在規定期間內(一般為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法院會視情況許可停止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在舉證責任上有利於發票人,法院通常要求執票人證明本票所載債權存在及合法性,而不是由發票人證明不存在,這種安排是因為本票效力強大,為防止濫用而設計的保障措施。實務上,收到本票裁定時,發票人應先確認裁定是否僅為形式審查結果,如有任何債務爭議或認為本票不成立,即應及早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視需要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以防止財產被扣押或拍賣。
在訴訟過程中,律師可以協助整理證據,證明本票簽發背景、借貸事實與交易關係,若涉及偽造或脅迫簽發,律師還可協助申請調查、鑑定或證人證言,使法院充分掌握事實,提升訴訟勝算。此外,如果債權人已依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發票人亦可透過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請求停止執行,法院通常會要求提出擔保金,但這是為保護雙方權益,避免損害無法回復,因此應配合提出,以暫時阻止財產被執行。
-債務-票據-本票-消滅時效-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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