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借據就不算數?關鍵在於怎麼舉證!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借貸行為並不以借據的有無為成立要件,重點在於能否證明雙方曾有借貸合意並且實際交付金錢。即便走上法院訴訟途徑,也不必絕望,而應仔細回想當時是否留下任何間接證據,例如匯款記錄、聊天內容、證人證言、通話錄音、甚至是對方後續還款的紀錄等,這些都可以成為證明借貸關係的重要依據。因此,即使一開始因信任而沒有簽訂正式的借據,在日後仍有機會透過其他方法向法院證明並主張自己的權利。面對借貸糾紛,最重要的是冷靜整理手頭能夠取得的證據,並針對借貸合意與金錢交付兩大要素,逐步構築完整的舉證架構,這樣才有機會在法院訴訟中順利主張勝訴,成功討回借款。借錢不立借據固然有風險,但只要妥善保存與借貸有關的其他證據,仍有機會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必輕易放棄。
 

律師回答:

人人在現實生活中借款時,不一定都會簽立正式的借據或契約書,但即使沒有書面借據,這段借貸關係仍然總是會有跡可循,並非完全無法舉證。當這種情況走上官司時,原則上仍可以從其他間接證據中,尋找能夠拿到法庭上說服法官的資料。
 
其實在實務審判經驗中,只要原告能提出匯款證明、轉帳紀錄、聊天紀錄等與金錢交付有關的資料,法官通常會開始傾向相信雙方之間確實存在某種借貸或資金往來的關係。尤其是有匯款證明時,法官的心證很容易形成認為確實有借款事實存在,此時原告只要提出一個初步的證據,舉證責任就會有基本程度的移轉,被告將處於較為不利的地位。
 
在日常生活中,向他人借錢或借錢給別人是相當常見的事情,然而每次進行借貸時,並不一定都會簽訂正式的借據。那麼如果債務人未償還借款,是不是只能自認倒霉?是不是沒有借據就等於借貸關係不存在呢?事實上,這樣的擔憂是不必要的,因為以上問題的答案都是「否」。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只要有借貸的意思表示加上金錢的實際交付,就足以成立借貸關係,並不以是否書立借據為要件。因此,即便雙方當初並未簽立借據,並不影響借貸契約的成立,借貸關係仍然可以依法主張
 
有沒有寫借據,不影響借貸關係存不存在:
民法針對於借貸關係,只要求「有借貸的意思」+「交付款項」,那就可以成立借貸關係,至於「有沒有簽立借據」就不是重點(參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判決意旨)。
 
沒簽借據,總有其他方法來證明借貸關係:
「借據」說穿只是「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一種證據而已,如果沒有借據這項證據,也可以試著透過其他的證據來證明借貸關係,例如:
 
在日常生活中,向他人借錢或借錢給別人是相當常見的事情,然而每次進行借貸時,並不一定都會簽訂正式的借據。那麼如果債務人未償還借款,是不是只能自認倒霉?是不是沒有借據就等於借貸關係不存在呢?事實上,這樣的擔憂是不必要的,因為以上問題的答案都是「否」。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只要有借貸的意思表示加上金錢的實際交付,就足以成立借貸關係,並不以是否書立借據為要件。因此,即便雙方當初並未簽立借據,並不影響借貸契約的成立,借貸關係仍然可以依法主張
 
因此,當面對原告已提出某些初步證據,例如匯款紀錄、聊天記錄提及金錢、第三人證言等情況時,若被告單純僅採取「否認借貸合意」的防禦策略,危險性會大幅提高。因為單純的否認策略,若未能提出積極反駁的理由或其他合理的解釋,法官在整體證據形成自由心證時,通常會認為原告所提出的金錢往來資料較具說服力,債務人(被告)就會面臨極大的敗訴風險。
 
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被告來說,必須更積極地提出其他可以合理解釋金錢流向的證據或主張,而不只是消極地否認。例如,可以主張該筆匯款並非基於借貸合意,而是基於其他原因,例如贈與、代墊款、支付買賣價金、清償其他債務、投資款項等。這些替代理由必須具體、明確且能提出一定的佐證資料,才能有效動搖原告的舉證基礎。單純口頭否認借貸關係,在面對有匯款或金流證明時,基本上是難以取得法官信賴的,因此被告必須換位思考,站在法官的角度,思考如何合理說明那筆金錢的流向以及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
 
另外,如果有通訊紀錄可以輔助說明雙方是基於其他法律關係(例如合作投資、親屬間贈與)而非單純借貸,也應主動提出。又或者可以指出原告提出的證據中存在矛盾、不一致、或難以解釋之處,進一步削弱原告的主張可信度。總而言之,一旦進入訴訟程序,證據攻防的重點就會轉向「誰的說法能夠更合理、連貫且有證據支持」。在有匯款證明的情況下,單靠否認已遠遠不夠,必須主動積極提出反證或合理替代說明,否則即使被告心知肚明未曾借款,法院也可能因證據不利而作出對被告不利的判決。
 
因此,若是作為被告,務必避免僅以「否認」為唯一答辯方式,而應思考是否有其他能夠合理解釋金錢交付原因的事實,並儘可能蒐集證據支持自己的說法。舉例來說,如果能夠提出當時雙方有共同投資計畫的相關聊天紀錄、或曾經有其他債權債務關係,例如支付貨款、退還款項的證明,這些都可以有效對抗原告僅憑單一匯款證明主張借貸的攻擊。在訴訟策略上,防守變攻擊往往是避免敗訴的重要關鍵,不應僅消極否認,而要主動建立自己的證據體系來扭轉整體訴訟態勢。
 
整體而言,在借貸糾紛中,無論是原告或被告,都必須明白,法院最終是依據「證據」來判斷事實,而非憑當事人的說詞。特別是被告方,在原告已提出一定程度證據的情況下,若仍僅消極否認,不作任何積極主張或反駁,極易導致敗訴風險升高。因此,正確的訴訟態度應是冷靜分析現有證據,積極尋找合理的事實說明與證據支撐,才能在訴訟中保護自身利益,減少敗訴可能性。要不要也一起來整理一份「被告防禦計劃表」,幫助你有系統地準備出庭策略?如果需要,我可以協助你設計一份清單。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

(相關法條=民法第4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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