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債務人信用?在借貸契約如何約定?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權人在借貸過程中應盡可能提前掌握債務人的信用及財產資訊,並透過契約約定報告義務和徵信條款,以降低風險。若借款後發生糾紛,債權人可依法律程序查詢財產或啟動強制執行。然而,實務中執行難度仍受限於債務人財產狀況的透明度。為此,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工具與徵信服務,將有助於提高債權實現的可能性,確保交易的安全與公正。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錢能否討回來,往往取決於債務人的信用與還款意願,因此是否能在借貸時約定債務人的徵信條款,成為債權人保障權益的重要手段。這類條款的目的在於掌握債務人的基本資訊及徵信資料,以判斷是否適合借款;在借款後,則可以透過報告義務和加速條款,確保債務人若違反財務報告義務,債權人可依法要求其喪失分期付款的期限利益,進而一次性清償全部債務。然而,實際操作中,找到債務人甚至追查其財產並非易事,尤其是面對一些故意隱匿財產或轉移資金的債務人。
 
判斷債務人信用是貸款或資金融通的重要環節,尤其在個人或企業間進行借貸時,正確掌握債務人的信用情況,能有效降低風險,保障債權的實現。通常在實務上,判斷債務人信用可從以下幾個面向著手觀察:
 
第一是財力狀況,包括收入、資產、負債比、現金流等資料,這可以透過要求對方提供薪資證明、財產清單、存款證明、稅單、房產或車輛資料等方式來解。
 
第二是還款紀錄,若對方過去曾有貸款或信用卡紀錄,是否有按時還款、是否有違約、是否列入聯徵中心的信用資料,都是重要指標。
 
第三是穩定性,包含職業的穩定性、居住的穩定性,工作變動頻繁或居無定所者,通常風險較高。
 
第四是誠信紀錄,是否有涉及訴訟、消費糾紛、或其他信用不佳的事蹟,也應列入綜合考量。若是企業借款,則須更進一步檢視其財報資料、負債比率、銀行往來情形、主要負責人的個人信用狀況等,必要時甚至可委託徵信公司調查。實務上,銀行依據《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辦理授信業務時,也會以直接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並運用交叉比對、訪查、資料查證等手段,以確保判斷的正確性。
 
而在訂立借貸契約時,為進一步降低風險與確保權益,契約內容必須作出適當且完善的約定。首先是基本條款,包括借款人與貸與人雙方真實完整的身分資料,如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等,且建議附上身分證影本以防止冒用身分的情形。其次是借款金額,必須以國字與數字並列書寫,避免日後對金額產生爭議,並明確約定交付方式,是現金交付、匯款、支票,均需記載清楚,且若以匯款方式交付,應保留匯款紀錄作為未來舉證之用。第三是利率與還款方式,若雙方有約定利息,須載明年利率,並注意不得違反民法第205條規定,不得超過年息16%。還款方式方面,應註明是一次還本付息、按月分期還款,或其他方式,並載明每期金額及還款日。
 
再者,若有約定遲延利息或違約金,必須合理訂定,且不得變相超出法定利率限制,避免被法院認定為違法或顯失公平而無效。違約金之約定亦須符合民法第252條的規定,約定金額過高時法院得酌減至相當數額,因此建議違約金設定在合理範圍內,例如逾期部分按原約定利率加計一定比例計收,而非再額外收取不合理高額罰金。第四,可約定擔保條款,要求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如不動產抵押、動產質押,或人保,如第三人連帶保證,並於契約中詳細記載擔保物標的、保證人資料及擔保範圍。特別注意的是,若有連帶保證人,應清楚載明連帶保證責任,並要求保證人親自簽署,附上身分證明文件。
 
此外,為避免將來因糾紛需跨縣市訴訟,契約中也可以約定專屬管轄法院,通常以貸與人住所地法院為宜,便於訴訟進行。同時可約定催告條款,例如遲延一次即喪失分期利益,貸與人得逕行請求全額返還,並明確列出催告程序。必要時,也可以在契約中加入授權對保留文件加註強制執行約款,並經公證,以便於將來債務人不履行時,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節省訴訟時間與費用。
 
最後,契約應要求雙方親自簽名,並可加按指印或由公證人見證,以增加契約真實性及防範債務人事後否認。所有簽署的契約正本應各自持有一份,避免單方毀損或否認。在整個借貸過程中,無論是信用調查還是契約簽訂,債權人都應保留完整的證據資料,如通訊紀錄、轉帳明細、簽收單據等,為未來可能的舉證與訴訟作準備。正確判斷債務人信用,並透過完善契約加強債權保障,才能有效降低借貸交易的法律風險,真正做到防患於未然。如果需要,我也可以幫你整理一份實用的借貸契約範本與信用審查清單,要不要一起備妥?
 
不少債務人是習慣性的違約者,他們通常採取將資金轉移至他人名下或更改聯絡地址等方式來逃避債務,甚至在借取大筆資金後故意跑路。為此,當然債權人可以利用強制執行程序追查債務人的財產,
 
首先,可依據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請查閱債務人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清單中顯示的財產資訊,向管轄的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該財產。此外,債權人也可以透過法院代為向稅捐機關查詢相關資料,包括債務人的勞保投保記錄、郵局開戶資訊及證券商集保帳戶等,以便進一步鎖定可供執行的財產。
 
上述查詢程序雖然有效,但耗時且具有不確定性。若能在借貸過程中提前取得債務人的相關財務資訊,例如通過約定徵信條款取得即時報告,將更有助於確保債權的安全。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設立,即是為提供金融機構相關的信用報告服務。該中心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3及相關辦法設立,為銀行等機構提供借貸人信用資料的處理與交換服務。然而,針對民間借貸,徵信條款的約定仍需借貸雙方在契約中明確寫明,否則難以直接適用相關徵信程序。
 
強制執行程序是實現民事債權的重要法律手段,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執行法院可基於必要調查,請求債權人提供資料或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財產。而第19條第2項則進一步規定,法院可向稅捐機關及其他有關單位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實務中,法院認為債權人有責任盡力掌握債務人的財產資訊,例如申請查調當事人的所得或財產狀況。然而,若債權人無法提供足夠線索,法院可能也無法有效進行執行程序。
 
此外,強制執行法第20條針對債務人的財產報告義務作出明確規定。若債務人不依命令報告財產或提供虛假報告,法院可依債權人的聲請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債務,否則可對其進行管收處分。實務中,這些條款多適用於已經取得執行名義的確定債權案件。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通常會要求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若其拒不配合或提供虛假資訊,則可進一步採取強制措施,以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針對信用報告的查詢,目前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用於個人或企業查詢自身信用狀況;二是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主要用於個人申請前置協商或展延方案。這些報告包括債務人未清償的債務資訊,但僅限於金融機構授信審核範圍。若能在民間借貸中應用這類信用資訊,對於保障債權將更有幫助。然而,這仍需相關法律規範的進一步完善。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

(相關法條=銀行法第47-3條=強制執行法第19條=強制執行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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