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實際收到借款金額?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在金錢借貸關係中,證明實際收到借款金額的方法主要包括完整的匯款紀錄、現金交付確認書、雙方簽署的借據並註明「已收訖」字樣,以及必要時保留通訊軌跡與交易對話紀錄,特別是遇有利息先扣之情形時,更應注意計算與舉證方式,以免在訴訟中遭遇不利。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將以實際交付金額作為認定借貸範圍的依據,因此貸與人和借款人雙方均應充分留意交付與收受過程的證據保存,以確保自身權益不致受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金錢借貸契約在法律上被認定為要物契約,也就是說,契約的成立必須以金錢實際交付為必要條件,並非僅憑雙方合意即可成立,因此,若要證明金錢借貸契約成立,最關鍵的就是舉證證明確實有交付借款,且金額必須明確。針對如何證明實際收到借款金額的問題,必須特別注意利息預扣的情形,因為依照若貸與人於交付借款時,事先將部分利息從本金中預扣,則該預扣部分因未實際交付於借用人,並不屬於真正交付的貸款金額(民法第474條)。
按金錢借貸契約係屬要物契約,故利息先扣之金錢借貸,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該預扣利息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成立金錢借貸。最高法院108年台簡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
金錢借貸契約屬於要物契約,若貸與人在貸款交付時先行扣除利息,則真正的貸款本金,應以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預扣利息部分既然未交付,自不應計入本金之內。進一步說明,依照民法第205條的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而民法第206條也明文規定,「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立法者有意防止債權人藉由預扣利息或以其他名目超額收取利益,侵害借款人權益。因此,若出現貸與人於貸款發放時先行預扣利息的情形,法律上即認定該部分款項並未實際交付借款人,不能視為貸與之本金。
以具體例子來說,假設甲方聲稱借款給乙方新台幣250萬元,但交付時先扣除利息5萬元,實際僅匯款245萬元至乙方帳戶,在此情況下,依法認定之貸款本金僅為245萬元,而非甲方主張的250萬元,甲方對於扣除的5萬元,無論如何描述為「先扣息」、「手續費」或其他名目,法院均不予承認。
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民法第205條、第206條分別定有明文。若甲交付借款時先預扣利息5萬元,實際匯款交付金額僅為245萬元,此種預扣利息之借貸,乃係以其他方法巧取利益,貸與金額中預扣之利息,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即不能認為係貸與本金之一部,其貸與之本金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245萬元為準(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1306號判例、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參照,同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82號判決意旨亦同)。
債權人若主張存在借貸關係並請求返還借款時,必須具體證明有實際交付金錢,且交付的金額為全額,不能僅以原借據上所載之數字作為主張依據,尤其在有預扣利息的情形下,更應以扣除後實際交付的金額為準。
此外,在訴訟實務中,債務人若提出抗辯,指稱貸與人並未全額交付借款,且提出相關匯款紀錄或收據,顯示實際收到之金額與借據金額不符時,法院通常會傾向採認實際交付金額,並據以認定借貸契約之範圍及效力。
因此,為避免將來在訴訟中舉證困難,貸與人於貸款交付時,應保留完整的金流紀錄,如銀行匯款單、收據或雙方當場簽署之現金交付確認書,且內容應載明實際交付金額,以及是否有利息先行扣除等細節,並應力求交易流程透明清楚,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同樣地,若借款人接收款項時發現貸與人有預扣利息之情形,應立即保留相關證據,如收款金額的即時對話紀錄、銀行帳戶明細等,將來若發生爭議,亦可據以主張真正交付的金額,保障自身權益。
LINE對話紀錄可以當證據嗎?
在現代社會中,LINE對話紀錄確實可以成為訴訟中的證據,特別是在金錢借貸、契約履行、債務承認等民事案件中,法院會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採取「自由心證主義」來判斷證據力。只要該證據能證明雙方間確有法律上重要的事實存在,且經過適當保存、提出,法院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尤其是在借貸糾紛中,LINE對話常常被拿來證明借貸合意、金錢交付、還款承諾或承認債務等事項,因此必須特別小心。
一般而言,若在LINE對話中有出現明確表示「借款」、「還款」、「我會還你」、「還差你多少」等字樣,即便沒有簽正式借據,法院仍可能認為雙方存在借貸合意且債務人承認負有還款義務,進而對債務人作出不利判決。因此,在LINE上輕率承認債務,是相當危險的行為。
換句話說,若你是債務人,應避免在LINE上作出任何會被解讀為「承認欠款」或「承認債務存在」的言語或行為。比如,不要隨便回覆「好」、「我知道」、「再等等我」這類含糊又容易被誤解為承認債務的訊息。因為在訴訟上,法院會綜合訊息內容、雙方互動脈絡來判斷是否有債務承認的意圖,即使一句看似無關痛癢的回應,也可能被認定為承認債權存在,進而使自己處於非常不利的位置。
此外,即使你有回應對方的催討訊息,也可以運用一些「模糊且無法構成債務承認」的表達方式,如:「需要再確認一下」、「資料還在找」、「再討論看看」、「這部分我無法同意」等等,盡量避免直接或間接承認欠款事實,讓對方即使截取LINE對話提出,也難以證明你確實承認存在債務。
至於證據的可信度部分,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考量LINE對話的完整性、是否有斷章取義、截圖是否經過修改,以及雙方當事人在其他證據(如匯款記錄、借據、收據)上的配合程度。若只有單方面提供部分對話內容,且無其他佐證資料,法院對該證據的採信力會相對保守。因此,如果你是債務人,除非不得已,切記不要在通訊軟體上輕易給予任何足以被解讀為債務承認的訊息。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法第205條=民法第206條=民法第474條)
瀏覽次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