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信用是什麼?信用卡循環利息有什麼限制?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現代信用卡使用契約已不再局限於早期的寄託契約或單純的委任契約,而是委任與消費借貸的結合,全面體現了信用卡運作中雙方的法律關係及實際功能。循環信用為信用卡提供資金彈性運用的重要功能,具有便利與快速之特性,惟其本質為高利消費性借貸,應在充分瞭解契約內容與自身還款能力前提下審慎使用,發卡銀行則應依法揭露資訊、遵守利率上限與複利限制規定,雙方始能在合法、公平與互信的基礎上運作,保障契約正當履行並降低消費金融糾紛風險。循環信用看似先享受後付款的便利手段,若欠缺理性控制與還款計劃,則容易淪為財務負擔的開端。故消費者使用前,應確實了解自己所簽訂契約的循環信用相關條款,包括起息日、計息方式、利率與罰金標準,如有疑義,亦可洽詢發卡銀行或消費者保護機關,以保障自身權益不致受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循環信用是現代信用卡制度中重要且普遍的金融機制之一,屬於消費者與發卡銀行間所約定的信用貸款方式,其本質與傳統消費借貸契約相近,乃在持卡人於一定期間內使用信用卡消費後,得選擇不一次清償全部帳款,而是繳納最低應繳金額,餘額部分則自動轉為貸款,由發卡機構按約定利率收取利息。
 
首先,依據銀行與持卡人所簽訂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循環信用的運作方式包括:消費者於結帳後若未全額償還帳單金額,僅繳最低應繳金額(例如5%或新臺幣1,000元),則餘額即自動轉為循環信用,發卡機構自起息日起計算利息。各家銀行的起息點可能不同,有的從入帳日算起,有的則自結帳日或繳款截止日起算,導致利息差異可能高達數十天。再者,循環信用的利率雖於表面上標示約16%至20%年利率,

 
民法第474條規定,消費借貸係一方將金錢移轉給他方並約定償還者,循環信用即發卡銀行先墊付消費金額,消費者再於未來依期分期清償,完全符合法律對借貸關係的定義。實務上,此機制雖提供消費者靈活資金調度的便利性,但亦因涉及高利率與利息滾算方式,需審慎使用並了解相關限制與規範。
 
現行主管機關對此已有明確規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與第4款規定,發卡機構不得以複利計息,亦不得將當期未清消費帳款直接視為當期本金計算循環信用利息,等同將禁止複利明文規範化,全面排除發卡銀行主張其約定為商業習慣之可能,形成行政規範與民法原則一致的約束力。
 
由於循環信用涉及長期利息累積與本金滾動負擔,使用者須了解「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原則,除非經書面約定且催告後仍未清償者始得滾入原本,此即所謂複利限制,民法第207條亦不得擅自實施二次計息。
 
但民法第205條規定,借貸利率若逾年息16%,超過部分視為無效。雖然商業銀行常主張其乃依商業慣例運作,然是否符合該法第207條所稱「商業習慣」仍須個案判斷。最高法院與金管會歷年實務見解大抵認為信用卡屬於消費借貸,故對循環利率之適用仍應受到民法利率上限規範之約束,否則即構成巧取利益,違反第206條之規定。
 
此外,發卡機構不得於定型化契約中對循環信用之利率、計息方式、計算基礎及起息時間未盡告知或訂有不當限制條款,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該條款無效。消保會亦明確指出,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中有關循環利率之計算標準應明確揭示,並不得藏於條款細節或以難以理解之方式書寫,否則將違反誠信原則與資訊揭露義務。其次,從實務面而言,循環信用與一次性貸款相比具有申請門檻低、毋須擔保、隨時可還等優點,適合短期資金周轉需求。
 
但也因其利率較高、違約成本大,若消費者無法有效控管還款節奏,極易陷入債務雪球效應,造成個人信用破產。舉例而言,若帳單金額為五萬元,僅繳最低五%即為二千五百元,剩餘四萬七千五百元則需計算利息,若以20%年利率計算,每月利息約為七百九十元,長期下來將支付可觀之利息。
 
為此,金管會與消保會已針對循環信用利率與計息方式推動資訊透明化,並鼓勵金融機構於帳單明確揭露各項費用、利率、起息時間及滯納金標準,以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消費者亦應養成定期查閱帳單、與銀行確認計息方式、避免最低還款陷阱等習慣,避免因錯誤理解而產生過度負債風險。

-債務-信用卡-循環信用-複息

 (相關法條=民法第474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5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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