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刷信用卡的法律責任為何?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現代信用卡使用契約已不再局限於早期的寄託契約或單純的委任契約,而是委任與消費借貸的結合,全面體現了信用卡運作中雙方的法律關係及實際功能。信用卡制度雖為便利消費設計,但其背後涉及複雜的法律關係與責任界線,當行為人未經授權盜刷或偽造信用卡資料,將可能同時構成刑事犯罪與民事侵權,且被害人如未及時處理,亦恐遭銀行請求償還。持卡人應謹慎保管信用卡資料,不隨意外借、不告知卡號與驗證碼,如發現遭盜用應即時停卡、報警、通知發卡行,爭取權益保護。行為人亦應明白,使用他人信用卡非僅道德瑕疵,更可能招致刑責與鉅額賠償,切勿心存僥倖,以免為一時之利而付出沉重代價。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當代社會,信用卡已成為不可或缺的交易工具,但也因此衍生出許多刑事與民事責任上的爭議。關於刷信用卡的行為,若未經正當授權,或使用他人卡片從事交易,不但會涉及契約責任,還可能構成刑法上數種罪名。
首先須釐清信用卡契約的法律性質,目前法院實務上多認為其係屬委任與消費借貸的混合契約,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間成立一種使發卡機構先代為付款、事後由持卡人還款的安排,在此基礎上,若有人冒用他人信用卡,即等同於未經授權的委任及借貸行為,將可能構成刑事責任。若刷卡人係擅自持用他人信用卡進行簽帳,其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行為人冒用他人簽名或冒簽卡片持有人姓名,即屬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且該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若該偽造文書交由特約商店或金融機構審核使用,則另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若行為人雖未實際手寫簽名,而係透過網路輸入他人卡號進行線上消費,法院亦多認為此屬冒用他人名義以電磁紀錄方式製作具法律意義之文件,即屬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書面偽簽相同,構成犯罪行為。同時,此類行為通常也涉及詐欺取財問題。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或以詐術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盜刷信用卡即為典型例子,刷卡人冒用他人卡片,騙使商家誤認為為本人合法交易,而交付商品或服務,進而造成發卡機構付款,已構成利用詐術取得財物,對店家、發卡行與持卡人均造成財產損害。若該行為係基於計劃性重複為之,尚有被法院加重刑罰之可能。
另一方面,信用卡使用也牽涉民事責任,若行為人盜刷他人卡片,即使刑事部分未遭判刑,受害人仍可依法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此時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有具體損失(如已繳付的金額、利息、違約金等),得一併請求返還。若盜刷行為經法院判決成立,被害人亦可依附帶民事訴訟方式一併請求賠償,簡化訴訟程序。常見的爭議情形為情侶、親友之間的卡片盜刷,行為人常以借用為名,實際上未經授權進行消費,事後以關係親密作為抗辯。此時法院通常不會因私人關係而免除責任,仍會根據交易紀錄、對話紀錄、是否持卡人同意等事實判定其行為是否合法。
實務見解中亦有見於男友盜用女友信用卡進行網路消費,被法院認定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罪並論,並判處徒刑與賠償責任。此外,若持卡人與發卡機構間就盜刷金額產生債務爭議,如發卡行要求繳納但持卡人主張非其所為,持卡人應即主張其卡片遭盜用,並依據信用卡契約規範,申請交易爭議處理與不記帳程序。根據金管會及各銀行內部作業原則,持卡人如能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盜刷主張並附上報案證明,銀行通常會配合暫緩計息、凍結帳單或協助進入調查機制,若最終證明為第三人冒用,將可免除持卡人清償義務。因此,信用卡被冒刷時,持卡人務必在第一時間向銀行申請停卡、報案並聲明爭議,以便釐清法律責任並免於承擔損失。
在此提醒,一旦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卡片或卡號,或未盡通知義務(例如卡片遺失後未即時通報),亦可能依信用卡契約須對銀行負部分責任。實務上如有「聯名卡」、「副卡」等情況,雖為不同持卡人使用,但法律上主卡持卡人仍負連帶責任。
-債務-信用卡-信用卡盜刷
(相關法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33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74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5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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