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遺失該如何處理?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信用卡遺失後應立即通知發卡銀行掛失止付,報警並填具爭議聲明,善盡通知義務後,若非經授權而遭盜刷,原則上持卡人無需負責,惟是否免責仍須視是否及時處理、是否涉及過失以及銀行相關契約條款之具體內容。為保障自身權益,平時應妥善保管信用卡與帳單紀錄,熟悉相關法律與契約規定,並於事發後積極應對,必要時可透過申訴、評議或訴訟等法律手段爭取應有之保障與救濟。信用卡是一項便利金融工具,但其便利性亦需使用者承擔相應之風險與責任,唯有嚴謹管理與積極應對,方能兼顧消費自由與財務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社會中,信用卡已是日常消費不可或缺的工具,其法律性質也隨著使用模式與金融機構制度的演變而有所調整。
從法律角度來看,信用卡使用契約本質上為委任契約與消費借貸契約的結合。依民法第528條與第546條,發卡機構代持卡人向特約商店付款,屬受任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之性質;而當持卡人以循環信用方式付款時,發卡機構實為先行墊付款項,持卡人再於結算日償還,構成民法第474條之消費借貸契約。實務上最高法院亦承認此種混合契約結構,認為其完整體現了信用卡雙方之法律關係。
民法第528條的規定,委任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另一方同意為其處理的契約。在信用卡交易中,消費者作為委任人,委託發卡機構代為處理付款事宜,例如向特約商店支付消費款項。
發卡機構作為受任人,因代為消費者支付金額而產生必要費用,民法第546條,這些費用應由委任人(即消費者)償還,並自支出時起支付利息。這裡的「必要費用」即指消費者在特約商店的消費金額,發卡機構先行代墊,並於結算期後向消費者統一請款。實務上,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628號判決即曾援引此概念,認為信用卡的部分運作符合委任契約的特徵。
當信用卡遺失時,可能會引發冒用或盜刷的風險,如何即時處理以減輕損害成為持卡人首要關切。首先應立即通知發卡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程序,並盡快向警方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以備未來處理爭議時使用。若持卡人能證明遺失後未授權他人使用,且盡速通知銀行辦理止付,一般可主張自身不負責任如若簽帳單之簽名為偽造,特約商店未盡查核義務而發卡機構仍付款,該筆款項不構成必要費用,發卡機構不得請求持卡人償還;
為防範信用卡遺失後遭不法盜刷,持卡人亦應平時落實下列自保措施:
第一、避免將信用卡與個人證件放置同一處,亦不應將卡號、驗證碼及發卡銀行電話等資料同時記錄於手機或紙本而未加密。
第二、每次刷卡後立即確認收回之卡片為本人所屬,並保留簽帳單至對帳完成。
第三、收到帳單後逐筆核對消費紀錄,如發現不明交易應即向銀行反映。
第四、使用網路交易或行動支付時應選擇可信賴之網站與平台,並啟用簡訊或APP即時交易通知。第五、避免將信用卡借予他人使用,亦不得以他人名義申辦或轉讓信用卡予他人。
第六、建立良好信用紀錄,確保即使遭遇盜刷事件,也能在日後金融交易中維持良好信用評級。第七、熟悉個人所使用之信用卡發卡銀行針對掛失、爭議交易與盜刷處理之內部規則與時效限制,以便於遺失時能立即啟動處理流程。
持卡人於遺失後已向銀行及警方通報並簽具爭議交易聲明書者,已盡其通知義務,不應對盜刷負責。此外,部分發卡機構提供「失卡零風險」保障服務,在符合掛失及報案等條件下,遺失後遭盜刷款項由銀行吸收,持卡人無須承擔,但此保障仍須符合特定要件,如未逾一定通知時限、未涉及違約使用等,因此持卡人應先詳讀發卡銀行所載之卡片使用條款。
領用信用卡的客戶與發卡銀行之間的關係,在民事上是一種契約行為,各銀行間所印妥的定型化契約,文字內容或許有些差異,大體上都是雙方約定,領用信用卡的客戶,可以先到銀行的特約的商店刷卡消費,消費金額由發卡銀行先行支付,惟可以向商店扣取少許金額作為手續費。然後由發卡銀行通知消費客戶在一定期間內繳納所消費的金額,客戶如果未在期限內繳納,發卡銀行依據契約可以加以收滯納金或約定的循環利息。經過一段催收程序,帳款仍然沒有得到解決,發卡銀行為了確保債權,更會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取得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名義,進一步便是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自己的債權。
按「持卡人依其與發卡機構所訂立之信用卡使用契約,取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之資格,並對發卡機構承諾償付帳款,而發卡機構則負有代持卡人結帳,清償簽帳款項之義務。此種持卡人委託發卡機構付款之約定,具有委任契約之性質,倘持卡人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就當期應償付之帳款僅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其餘應付款項由發卡機構先行墊付,持卡人則依約定給付循環利息者,又具有消費借貸契約之性質。信用卡使用契約既具有委任契約之性質,則發卡機構處理信用卡簽帳款之清償債務事務時,依民法第535條規定,應依持卡人之指示為之。而持卡人在簽帳單上簽名,可視為請求代為處理事務之具體指示,若特約商店就簽帳單上之簽名是否真正,未盡核對之責,發卡機構竟對之為付款,其所支出之費用,尚難謂係必要費用,自難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向持卡人請求償還,從而持卡人如主張信用卡係因遺失、被盜而被冒用、盜用,除發卡機構能證明持卡人有消費行為,或就其簽名之真正,特約商店已盡核對責任外,尚不得請求持卡人償還墊款。」(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62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申請人於發現系爭信用卡遺失時,除向相對人核對遭盜刷辦理掛失止付外,並報警處理及簽具「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後交予相對人收受,表明其未在系爭信用卡背面簽名,由此足徵申請人於發現系爭信用卡有遭盜刷情事之後,即已採取報警及向相對人通知之措施,實足認已善盡系爭信用卡持卡人之通知義務。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109年評字第1858號)
實務上遺失卡片後,處理程序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立即聯絡發卡銀行客服中心辦理口頭掛失,並記下掛失時間與客服人員編號作為日後證明依據。
二、於24小時內完成書面掛失,部分銀行可透過網路銀行或APP辦理,亦可親至臨櫃。
三、向警方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書,以利後續若有民事或刑事爭議可供舉證。
四、確認遺失卡片期間內是否有不明交易,如有立即提出交易爭議申請,並向銀行填具「爭議交易聲明書」及相關佐證資料。
五、視情況申請補發新卡並更新卡號。
六、密切注意後續帳單與信用紀錄,確認無異常帳款。
七、倘仍遭銀行認定須負擔部分或全部盜刷款項,持卡人可提出申訴,必要時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或依民事訴訟程序主張債務不存在。
-債務-信用卡-信用卡遺失
(相關法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民法第474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535條=民法第546條)
瀏覽次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