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是真的還是假的!?

01 Oct, 2009

律師回答: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這麼說:「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白話點來說,就是當債務人積欠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現有的財產聲請暫時性的扣押。假扣押之規定,原為債權人之利益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俾免日後執行之困難,若已有確定裁判不認其權利之存在,則其假扣押之聲請即屬不應許可(最高法院18 年抗字第206號判例)。假扣押程序,係為債權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若債權人之請求已有確定終局判決可為執行名義,即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自無聲請假扣押之必要(最高法院31年聲字第151號判例)。

 

蓋雖然說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脫產總是人之常情,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不過近來,多數假扣押被駁回的理由,大多為「假扣押原因釋明顯有不足,難以使本院得薄弱之心證」,因而造成假扣押難以裁定獲准的假象,多數人卻都忘了,假扣押有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也就是說,聲請狀除了要說明債務人總共積欠債權人多少債務外,還要說明債務人有何被假扣押的急迫性。

 

而假扣押的原因,雖然法院於駁回裁定上,皆要求「債權人應提出可讓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多數的假扣押原因都是以個案來看的,例如:車禍糾紛可提供現場圖、交通事故初判表、當事人登記聯單、車牌查詢單以及雙方私下溝通和解的紀錄;工程款糾紛可提供對方的支票票據信用查詢單;購屋糾紛可提供房屋仍在房仲網上刊登的紀錄等等,其實就有極大的機率可以獲准假扣押。另外,收到假扣押裁定後,多數債務人名下可能已經沒有財產可供假扣押,工程實務上尤其常見,這時候,債權人可以就債務人「尚未取得而將取得」的工程款扣押,先暫時由第三人承包商將工程款交給法院代為保管,這樣就不怕以後獲得勝訴判決無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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