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假扣押的不動產被其他債權人拍賣,假扣押就失效嗎?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即便債權人先聲請並完成對不動產的假扣押,仍不構成阻卻他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拍賣該不動產之法律障礙,且一經拍定,假扣押即告除去,僅能於分配程序中依強制執行法所保留之提存機制保全權利。假扣押的功能終究屬於程序性保障,而非實體清償,債權人若要取得實質金額仍須依本案提起訴訟並勝訴。故建議債權人完成假扣押後應儘速提起本案訴訟,爭取確定債權,以銜接保全與執行程序,避免假扣押雖已實施,卻因訴訟遲延或敗訴而徒勞無功。在多數債權人競合執行的情形下,掌握程序時機與法律順位,才是有效保障債權的關鍵。
 

律師回答:

當債權人辛苦聲請假扣押,成功查封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後,若該不動產又被其他債權人基於確定判決或執行名義聲請拍賣,並且法院完成拍定程序,許多債權人常會疑惑:我先查封的假扣押效力是否就此失效?是否完全喪失優先權?
 
對此問題,依據強制執行法與實務見解,應從假扣押與終局執行的效力競合做出說明。
 
首先,假扣押雖然可以防止債務人處分財產,達到債權保全的目的,但其性質仍為保全程序,僅是暫時限制債務人財產自由處分權,並不具有優先清償效力。
 
反觀依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或其他執行名義聲請之強制執行,則為終局執行程序,具有實質變價與分配的效果,依據強制執行法之制度設計,終局執行在效力上優先於假扣押,因此即使先由某債權人假扣押查封不動產,其他債權人若持有執行名義,仍可逕行聲請拍賣該筆不動產。
 
法院於受理拍賣聲請後,無須重複查封程序,便可依序進行鑑價、定底價、拍定、價金分配等程序,原假扣押所生查封標的也將隨拍定完成而失其效力。雖然如此,假扣押債權人的權利並非因此完全喪失,而是轉化為金錢請求上的保全地位。
 
依強制執行法第133條規定:「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意即法院在進行拍賣所得價金的分配時,對於已聲請假扣押並完成查封的債權人,必須將其保全金額範圍內的分配金額提存於法院保管,而非逕行交付予其他優先順位的債權人或拍定人。
 
另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對於拍定所得價金的分配,法院應通知各利害關係人,並依其擔保範圍、債權性質與優先順位依法進行,假扣押債權人即使尚未取得確定判決,在其保全的債權額度內,也得列入法院分配程序。
 
舉例而言,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查封乙名下某筆土地,保全債權金額為300萬元。未料丙債權人擁有對乙的確定判決,逕向法院聲請對該土地拍賣並成功拍定,法院接下來就會針對該筆土地的拍定價金進行分配。
 
若拍定價格為900萬元,其中600萬元用於償還有優先順位的抵押權或其他確定債權,剩餘300萬元即應提存於法院,供甲於日後取得確定判決後聲請領取。若甲勝訴,法院即可發還提存金;若甲敗訴,法院將按程序返還該筆提存金予拍定人或按次序分配予其他債權人。
 
值得注意的是,假扣押債權人與有設定抵押權的債權人、持有確定債權之債權人,在價金分配程序上所享權利並不相同。抵押權人具有物上擔保權,享有就拍賣價金的優先受償順位;持有確定判決者則可依法與其他普通債權人一同列入分配。
 
而假扣押債權人因未具確定債權,雖可列入提存保全額度,卻無法直接取得分配金,必須待本訴確定後再行請領,這點對債權人而言極為重要,因為實際能否取得價金仍受後續訴訟結果左右。

-債務-強制執行-假扣押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33條=強制執行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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