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妻卡債沒處理,婚後會影響老公嗎?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未婚妻婚前所積欠之卡債,婚後依法不會由丈夫負責清償,因債之關係僅存於原契約當事人間,而夫妻婚姻並不當然產生債務轉移效果,唯若選擇「共同財產制」或丈夫另有簽署擔保契約,則可能產生連帶清償效果,需特別謹慎。法律固然不要求配偶負責對方債務,但婚姻是共同生活的開始,為確保家庭經濟健康與財務風險可控,建議在婚前詳實揭露彼此財務狀況,於婚後妥善規劃清償方案,若債務人無法協商處理,亦應考慮依法提出債務清理程序,才是保障家庭整體利益之明智抉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未婚夫妻即將步入婚姻時,若一方尚有未清償的信用卡債務,另一方是否需要擔心日後婚後生活會因此受影響,是許多準新人所關心的法律問題。從法律制度來看,這種擔憂雖可理解,但在實務上其實有明確的界限與規範。
 
首先,依據我國民法關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債權關係僅存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
 
依民法第199條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亦即債權是一種私法上對於特定人之請求權,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第三人主張,這即是民法中所謂「債之相對性原則」。
 
在民事契約關係中,法院不輕易承認契約外的主體干涉,無論實際金流為何,契約書上簽署的當事人即負責任,除非能證明債權人於締約時已明知或同意其僅為名義借貸人,否則債務人不得藉口資金流向第三人而抗辯免責。這種制度設計既保障債權人憑契約文件確保法律地位,又促使締約人於簽署契約時應確實衡量責任風險,不得輕率以他人名義借款或允諾給付義務。至於債務人若欲主張其為他人代借,則須提出與債權人間有明確約定或信賴關係存在之證據,否則法院將仍依文義解釋,認定名義人即為應負給付義務之債務人。
 
未婚妻於婚前與發卡銀行所簽訂的信用卡契約關係,只能約束雙方當事人,債權人(即銀行)不得向契約以外的第三人請求給付,因此不論其日後是否結婚,其配偶(未來的丈夫)均不因此成為該卡債的清償義務人。
 
凡以自己名義與人締結契約者,無論實際上是否使用借貸金額,對於債權人即須負契約上之責任,並不得藉口為他人代借或實際未受益而抗辯免責。換言之,即使婚後丈夫對妻子的卡債一無所知,只要他未曾為保證人、背書人或共同簽署人,法律上就不可能產生清償責任。其次,就婚姻法律關係而言,即使雙方進入婚姻,於法律上仍然是獨立的自然人,各自享有財產與責任的個人主體地位,並非因婚姻而自動承擔對方的所有法律義務。
 
除非其中一方出具擔保或確有協議為對方負責,否則原則上配偶之債務應由本人獨自負責,並不連帶及於另一方。然而,須注意的是,夫妻財產制度的選擇將對日後的財產負債分配產生實質影響。
 
民法第1022條明文規定夫妻間得約定採行「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或「法定財產制」,而若無特別登記或書面約定者,依民法第1023條,將適用「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所得財產原則上亦各自保有所有權,只在婚姻關係結束(如離婚或一方死亡)時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故即使婚後妻子仍積欠卡債,只要丈夫未提供保證,其財產原則上不會遭到強制執行或清償債務的請求。
 
反觀若夫妻採取「共同財產制」,則依據民法第1034條規定,夫妻之一方不論婚前或婚後所負債務,皆可由共同財產負責清償,意即債權人得向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履行義務。在此制度下,丈夫的財產可能因妻子婚前積欠卡債而受影響,若法院判決強制執行亦難置身事外,故此制度對於有潛在債務風險的一方而言,風險程度較高,不利於保障無責任一方的財產安全。
 
因此,若配偶一方於婚前即有債務未妥善處理,實務上建議應避免選擇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度,並於婚後盡速協助當事人處理既有債務,包括尋求銀行協商、申請分期清償,或在必要時循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提出更生或清算申請,以法定方式處理債務,避免對整體家庭財務結構造成持續壓力。
 
此外,婚後即使採法定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也不可忽視實際生活中財產混同、債權人錯認財產所有人或夫妻共同儲蓄使用等情形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若丈夫將資金與妻子共同使用於家庭開支,未清償卡債仍可能間接壓縮共同生活品質,甚至在執行階段因執行機關認定財產非明確個人所有而涉入執行爭議。是故,建議即使法律上無須負擔責任,配偶亦應協助妻子積極處理卡債問題,不僅可穩定家庭財務基礎,亦可避免法律爭議與家庭衝突。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債之相對性-夫妻財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99條=民法第1022條=民法第1023條=民法第10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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