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莫名其妙寫了借據,這時候就否認就好?
17 Jul, 2025
律師回答:
若有人主張你欠錢,並拿出一張你寫的借據當證據,你能否僅以「我只是隨便寫的,沒真的借錢」作為抗辯而完全否認其效力?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第474條規定,消費借貸係指一方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並約定他方日後以種類、品質與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此一契約性質為要物契約,亦即不僅需雙方有合意,更須實際交付金錢,契約方告成立。
最高法院27年渝上字第3240號裁定指出,消費借貸契約並無書面要式之限制,亦即借據雖可作為證明,但並非法定要件;又21年上字第114號裁定進一步闡明,借用人所述借款用途、背景緣由,並非契約是否成立之重點,核心仍在於有無合意與交付。
另最高法院27年18年上字第1422號判示,無論實際享用金錢者為何人,倘若以自己名義為契約當事人,即應對外負擔還款責任。因此,即便你主張是替他人代寫借據,只要名義上出具人為你本人,原則上你即屬契約當事人,除非能舉證該借據係遭冒名或偽造,否則難以脫責,因此應該先否認,這借據不是我簽的。a
至於否認借貸成立,是否只要「說我沒有拿到錢」就可完全擺脫責任?實務上,舉證責任仍由債權人承擔,債權人須提出證據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且確實交付金錢。換言之,僅持一張借據並非必然能勝訴,法院會審酌是否有銀行轉帳紀錄、匯款收據、現金收條或其他可佐證金錢交付的客觀資料。
若債務人否認借款成立,並提出相對應反證,例如簽署借據當日不曾會面、當時並未實際收到任何金錢,或借據內容存在重大不合常理之處,基本上是沒有用,所以最好還是否認借據不是我簽的。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部分人於親情、友情壓力下,可能簽署內容模糊或根本未曾實際發生金錢往來的借據,日後卻被拿來主張返還款項,此時應儘早蒐集證據,否則將陷於被動。
在借據簽署時,應盡量要求對方註明「已收訖」字樣、收款方式(如銀行帳號)、日期、利息約定等細節,避免日後對方任意變造或惡意主張。若係他人冒用名義出具借據,且事後並未收到任何借款,當事人得以主張契約不成立。實務亦有見解肯定此種情形,如法院將是否有實際交付金錢視為契約成立與否關鍵,若無交付,縱有借據亦無成立。另需注意,若債權人未於十五年內聲請訴訟請求清償,亦可依民法第125條主張消滅時效,程序上得以抗辯請求罹於時效而駁回。
總之,簽署借據絕非「隨便寫寫」就能免除責任之輕率行為,一旦文字記載明確、內容具法律效力,債權人即得以此作為請求返還金錢之基礎,而債務人如欲否認,亦須積極舉證證明未成立借貸契約。最佳防範之道為事前即拒絕代簽、空白簽名或未經審閱的借據,同時保留雙方往來證據與金錢交付紀錄,否則事後即便心存抗辯,也難以扭轉證據不利的局面。在法律實務中,法院並非依當事人之單方面說詞作為判斷基礎,而是綜合文字、客觀事證、雙方陳述整體一貫性而為評斷,是故「否認」固然為被告方可為之主張,但能否成立,仍視證據強度與案件脈絡而定。
對於無故被迫寫下借據或遭人冒名者,應於第一時間主張契約無效、否認借貸行為並保全有利證據,以備後續訴訟之需,切勿坐視對方單方面提起訴訟而陷於不利。法律並未要求消費借貸契約須以書面為之,但一旦書面載明「今借到某人金額若干元」並具簽名,即可成為法院採信之有力證據,抗辯者如無反證資料,即難以翻案,是故莫名其妙寫下借據之行為,日後否認絕非一句「我沒拿到錢」便能全身而退。
-債務-債務催收
(相關法條=民法第4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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