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收到支付命令?該如何救濟?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當事人若發現因未收到支付命令而遭執行,應儘速保存一切相關證據並諮詢律師,選擇適當法律途徑,例如聲明異議、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再審之訴或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依法主張自身權益,避免因程序疏忽導致財產損失。簡言之,未收到支付命令時最重要的就是迅速行動,並提出充足且具體的客觀證據,法院通常會秉持公平審酌當事人權利,依法保障未合法送達者的訴訟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若當事人未曾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卻遭強制執行,首要關鍵在於釐清送達程序是否合法。
 
實務上,許多未收到支付命令案件皆與法院送達程序有關,因支付命令雖不得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但仍可適用寄存送達,即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若法院於應受送達人住所或實際居住地送達而無法當面交付,且無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法院即得將文書寄存於當地派出所或其他適當機關,同時於應受送達處所貼單通知,寄存即視為合法送達。
 
現行「支付命令」制度造成種種弊病,其中部分原因涉及到「送達」。因為「支付命令」還是可以「寄存送達」(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排除公示送達之反面解釋),然而,若送達地址並非當事人真實住所或實際居住地,而法院未查明即逕為寄存送達,致當事人根本不知寄存通知,自無從領取文書,此類送達行為即違反公平原則,無效送達不應產生法律效力。
 
按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之「寄存送達」,限於不能依同法第136條及第137條規定送達者,始得為之,即必須對於應受送達人之住所地或實際居住地為送達,而未能會晤應受送達人,且無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時,始能以寄存送達方式為之。倘送達地址並非應受送達人之住所地或實際居住地,應受送達人既非實際住居於該址,將無從知悉有寄存之情事而前往寄存機關領取,自不應令其發生寄存送達之效力,以符公平原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實務上,送達地址並非法定住居地且應受送達人實際未住於該址,不應發生寄存送達效力,法院必須保障當事人受送達的基本權利。因此,若當事人因未合法送達而未收到支付命令,得循數條法律途徑救濟,首先可向法院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並提出未合法送達之事證,例如戶籍遷出紀錄、實際住居地證明、租賃契約、水電繳費單等,證明送達地址錯誤並非本人真實居住地,法院若認為理由成立,即會撤銷支付命令之確定效力並重新送達,當事人屆時可依法提出異議。
 
此外,亦可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強制執行程序不合法,若法院認為支付命令確定程序瑕疵或送達有誤,亦可裁定撤銷執行命令。若已因該支付命令確定而被強制執行,當事人還可提起再審之訴,雖送達有瑕疵時支付命令並未確定而駁回再審之訴,但當事人可憑該駁回判決進一步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再聲請撤銷執行命令,間接達到救濟效果。
 
若確有積欠事實但數額有爭議,或債權人根本不存在債權關係,當事人亦可直接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由法院審理雙方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若法院認定確無債務,即可判決債權不存在,並撤銷後續強制執行程序,當事人亦可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提出擔保,聲請法院暫停執行,以避免先被執行致權利受損。
 
須注意的是,無論採取何種途徑,當事人均須提出足以推翻送達有效性的具體證據,例如戶籍資料、住居地佐證、寄存送達通知書未曾收到之證明、或證明當時住所並非送達地址之事實,僅憑片面主張通常不足以動搖法院認定。此外,若涉金融機構債權,當事人還須提出證明自己並未積欠債務,或相關債權已經清償,僅以單純否認或空泛辯稱,實務上很難成功撤銷支付命令。

 
確定證明書為法院書記官所核發,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對於書記官所核發確定證明書之處分不服。 請記得,對於書記官之處分不服,應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10日內提出異議。
 
因之從未收到法院有關本件的任何公文,不見得送達程序可能沒合法完成,但如果沒有依法送達者,可依上述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也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撤銷本件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若法院認為有理由,就會重新送達該支付命令。
 
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所為的強制執行命令,或對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程序或行為,如認為權利遭侵害,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此外,也可向法院提出再審之訴來救濟,要是法院審理認為本件支付命令確實沒合法送達,雖會以本件支付命令尚未確定為由,駁回再審之訴,但可憑此駁回判決,向法院聲請撤銷本件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再聲請撤銷強制執行。
 
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請求法院審理是否有積欠銀行金錢,在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也可提供擔保請求法院暫停執行。但這些解決方案,都須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支付命令先前確實沒有合法送達,或證明根本沒欠銀行任何債務。

-債務-債務催收-支付命令-送達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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