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動產強制執行,標的物被藏匿,該如何執行?

14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人藏匿應返還之動產確實會阻斷法院實體執行流程,但並不表示債權人全然無救濟手段。債權人可透過限期履行、處以怠金、提起刑事告訴、聲請書據公告作廢等途徑迫使債務人履行,並在必要時以替代性金錢賠償方式請求救濟。強制執行法透過不同層次之法律手段保障確定判決的實效,債權人應靈活運用各種程序工具,結合事實證據與法律規定,以實現返還請求之目的並維護正當權益。
 

律師回答:

法院判決債務人應返還一定動產後,若債務人未依判決履行,甚至惡意隱匿該動產,債權人仍可依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惟執行方法與執行成效將視標的物狀態而有所不同。依強制執行法第123條第1項規定,交付動產的執行原則上是「取交」,即由法院執行人員至債權人所陳報的地點,將動產自債務人手中取回後交付債權人。
 
但此程序的前提是,該動產實際存在於執行現場,且可為執行人員所取交,否則法院即無從執行。實務上,法院並不負責主動尋找動產位置,需由債權人負責指出動產所在,否則即使取得確定判決,也難以透過實體執行取回動產。當債務人惡意隱匿或轉移動產時,強制取交將面臨阻礙,此時債權人可改以其他手段迫使債務人履行其義務。
 
首先,可聲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處以怠金,該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且非他人可代履行者,經法院限期命履行而仍拒不履行時,法院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並得重複處罰,甚至進一步裁定管收,強化對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壓力。換言之,法院會先核定一個履行期間,屆期未履行者,處以怠金,再定新期限,反覆進行直至履行為止。怠金制度的本質是經濟性強制工具,透過持續金錢處罰方式,迫使債務人權衡其不履行的成本與後果,以達履行目的。
 
其次,若債務人藏匿動產之行為已涉及故意損害債權,債權人亦可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主張債務人涉犯刑法毀損債權罪,以刑事追訴配合民事執行,使債務人面對刑事責任壓力,也可作為迫使其履行返還義務的手段之一。
 
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若債務人應返還之物為書據、印章或其他類似之憑證,且無法以取交方式執行時,法院得準用第121條與第128條之規定,命債務人交出,拒絕交出者得公告宣示其無效,並由法院另製證明書,作為債權人申請補發或權利行使之依據。第121條特別規定債務人若持有對第三人之債權書據而拒絕交出時,法院可公告其無效並另製證明予債權人使用,此對於涉及股權、票據、存單等物品之返還尤具實益。
 
以上措施雖可替代實體物品交付,但僅適用於具有書面形式並可公告作廢者,對一般動產如車輛、傢俱、電器等則仍須依實體返還原則進行。就實務面而言,債權人應積極協助法院查明動產所在,例如蒐集債務人藏匿動產之錄音、監視器影像、轉移地址、使用人資訊等,提供法院查核依據。
 
此外,如該動產曾為登記財產(如汽車或機車),可向監理機關調閱現行登記地址、使用人變更紀錄,亦可提出假扣押或查封聲請,以防止債務人再度轉移或處分該物。如動產價值重大且已無法追回,債權人得另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主張債務人因不履行交付義務或故意隱匿財物致權利受損,請求等值金額之賠償。若法院判准賠償金額,債權人可改為對債務人財產聲請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方法-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21條=強制執行法123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

瀏覽次數: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