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到判決書,卻收到執行命令,是否還能救濟?
14 Jul, 2025
問題摘要:
若當事人未曾收到判決書卻突遭強制執行,應即刻調閱原審卷宗確認送達證書,倘確認送達違法,則得主張判決未確定並提起上訴,同時聲明異議阻止執行;即使送達已合法,仍可視具體情形評估是否提起再審或債務人異議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實務上,判決送達與執行命令間常因地址錯誤、住居地變更、行政疏失或當事人未更新聯絡方式等情形導致不符合法律要件,債務人應善用閱卷、異議及上訴等制度以保障自身權利,並避免因程序錯誤致權益重大受損。
律師回答:
若債務人並未實際收到法院判決書卻收到執行命令,此情形固然可能發生在法院確已合法送達但債務人未注意或疏忽收取文件,也可能是法院送達過程出現疏失,導致並未依法送達,則是否還能主張救濟,便取決於送達是否合法。
法院究竟有沒有合法送達判決書?
上訴期間是從「判決送達後」開始起算,若送達不合法者,上訴期間無從進行,不能認為判決業已確定。倘法院送達之處所並非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即不得於該處所為送達。
所以唯一的救濟機會(再審太難),而能再針對原判決提出上訴,必須「原判決未合法送達」,若法院送達給的地址,均非的戶籍地、居住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亦非曾經在訴訟中陳報的送達地址(例如曾發生過書記官不慎把地址key錯的情形,或當事人曾於訴訟中指定送達地址,但法院疏未注意),則送達為不合法,在錯誤地址寄存送達,亦非合法。
承上述,若送達不合法,則上訴期間應自確實收到判決書時起算,所以在此情形下,仍得提出「上訴」救濟。
該如何得知送達是否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由法院書記官制作通知書送達訴訟關係人。
法院送達文書時,都會有「送達證書」,上面會記載送達地址、收信者為何人,若在警局寄存送達,也會註記在上面,而送達證書也都會附在法院卷內。
什麼是「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就是指當無法用直接交給當事人、其同居人或受僱人時,這時候法院可以將文書寄存至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兩份送達通知書,一份貼於當事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口,另一份則置於送達處所的信箱或適當位置,來完成這次的送達。
送達完成後會發生甚麼事情?不領又會有什麼後果?由於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寄存送達」從寄放之日起10天後生效,所以即便收信人不予理會而未領取,仍視同已完成送達。如果收信人未在法定期間內因應,將依法承受不利的法律結果(例如:未在期間內申復或上訴而使案件確定等)。
除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的「寄存送達」外,民事訴訟法還有「直接送達」、「間接送達」、「留置送達」、「公示送達」等送達類型。「直接送達」、「間接送達」很容易理解,把信件直接交給收信人,就是直接送達;把信件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收受,就是間接送達。如前面所說的,如果無法透過「直接送達」、「間接送達」將信交給當事人,法院將以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寄存送達」來送達!
法院文書之送達類型包括直接送達、間接送達、寄存送達、留置送達與公示送達,其中最常見者為寄存送達,即當法院無法直接將文書交付予當事人本人、同居人或受僱人收受時,得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於當事人住所張貼通知,十日後即生送達效力。惟寄存送達必須建立在法院已將文書送達至當事人住所、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訴訟中陳報之送達處所為前提,倘若送達地點與當事人實際住居所全無關聯,則該送達屬違法送達,不生效力。
換言之,若法院將判決書送達至錯誤地址、過去早已搬離之地址或完全與債務人無關之地址,則該次送達即不具合法性,債務人可主張判決尚未合法送達,對其不生效力,亦即判決尚未確定,進而仍得提起上訴,並請求執行法院撤銷已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
若債務人接獲執行命令但從未收到判決書,應立即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查閱送達證書,確認法院送達之地點與收件人資料是否正確,並檢視是否為本人住居所、就業地或其訴訟中所載之送達處所。
若發現送達違法,則債務人即應主張該判決未合法送達,上訴期間尚未開始起算,且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上訴,並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聲請停止執行程序。
此外,債務人如認為執行命令所依之判決無效或尚未確定,且對債權本身存有爭執,亦可視情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第三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15條),並得聲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停止執行,法院通常會視債務人提供之擔保金額是否充足而裁定准駁。
再者,若債務人誤以為送達合法而未及提起上訴,日後發現送達違法而遭強制執行,則其唯一可回復權利之管道即為主張判決未確定並提起上訴,實務亦有認為,在法院未合法送達前,判決不得視為已確定,執行名義尚未生效,則以此進行之強制執行即屬無效程序。
另需注意,若執行法院為依據尚未確定之判決而進行強制執行,債務人不僅得提起聲明異議,更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聲請法院停止執行,倘法院認為判決確未生效或具重大爭議,則應裁定停止執行,並視案件情節命債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金為條件。尤其在現行實務運作中,債務人若對執行程序有異議,應及時提出救濟程序,否則隨著執行程序推進,債務人財產一旦遭查封、拍賣或扣押後果難以回復,救濟機會亦將喪失。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救濟-判決送達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56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強制執行法第14條=強制執行法第15條=強制執行法第18條)
瀏覽次數: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