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財產是什麼?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查封作為實現債權的第一步,形式上為剝奪債務人處分財產的權利,實質上則為將該財產置於法院控制之下,以利後續拍賣、變價、分配等程序順利進行。債權人若要查封債務人之財產,必須提出有效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本票裁定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進行財產查調並啟動相應的查封程序,才得以保障自身債權的最終實現。

律師回答:

查封是強制執行程序中極為重要的一環,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轉移或隱匿財產,確保債權人未來得以順利實現其債權。所謂查封,乃由執行法院透過法律程序,暫時剝奪債務人對其特定財產的處分權,使該財產進入法院控制,進而進行拍賣或換價等程序,將所得款項用以清償債權人之債權。查封方式則依據財產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實務上大致可分為三類:動產、不動產與其他財產權。
 
首先是動產的查封,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7條規定,原則上應由執行人員親自到現場,對查封的動產加以「實際佔有」,此即為查封的起點,並可視情況選擇以下方法之一或數項併用:一、標封:最常見的方式,係將蓋有法院印信的封條黏貼於物品上,使人一目了然該物已被法院查封;二、烙印:係將金屬印章加熱後烙在動產上,適用於某些具體材質的物品;三、火漆印:即用融化的火漆封住某部位,再加蓋法院印章,通常用於文書類物品;四、其他足以公告查封之方法,例如於飼養場所樹立查封告示牌、於現場張貼公告等。實務上常見的作法是,若物品體積龐大、不便搬動,法院會命債權人代為保管,並於物品上貼封條;若債務人願意協助保管也可委託其保管,但仍應標示查封狀態。
 
其次是不動產的查封,依強制執行法第76條規定,查封方法包括四種:一、揭示:即將法院查封之封條貼於建物入口或於土地上豎立告示牌,明確告知不動產已遭查封;二、封閉:法院得視情況封鎖不動產的部分空間,限制債務人進出,例如鎖門、封窗等措施;三、追繳契據:法院命債務人交出如所有權狀或買賣契約等相關權利證明文件,若債務人拒交,法院可另行公告其無效並發給買受人新證明;四、查封登記:針對已完成登記之不動產,法院應先通知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若通知早於執行行為到達,即查封自通知達達時生效。這些查封方法可視實際情況單獨或併用,關鍵在於保全不動產的價值與可執行性。
 
最後是其他財產權的查封,包括但不限於薪資、存款、合夥股份、有限公司出資、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這些無實體的權利,法院無法以「佔有」方式查封,因此大多透過「扣押命令」處理,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扣押債務人存在銀行帳戶中的存款,法院核准後即發文銀行禁止債務人提領指定金額,並禁止銀行向其清償;若是對薪資債權執行,法院則通知債務人之雇主,禁止其全額發放薪資,而須依法限制一定比例交付法院,以進一步清償債權。這些方式實務上稱為「債權查封」,係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至第117條所定之執行手段,目的在於將無形財產變現以供債權人受償。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方法-查封-執行標的物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47條=強制執行法第101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強制執行法第117條=強制執行法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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