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院之民事判決能否在台灣地區執行?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你提到的內容涉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中有關大陸法院民事判決在台灣地區執行的要件。大陸法院的民事判決必須是確定判決,即該判決已經過所有上訴期限,無法再進行上訴或其他法律程序,才可在台灣地區執行。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該判決不得違背台灣地區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如果判決內容與台灣的法律或社會價值觀念相抵觸,則可能不被承認。要在台灣地區執行大陸法院的民事判決,需先聲請台灣法院作出裁定,認可該判決。這表示大陸法院的判決需要經過台灣法院的審查和批准。
律師回答:
隨著兩岸人民交流互動日漸頻繁,兩岸人民因商業往來、婚姻關係所衍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且多數紛爭皆是有尋求法院救濟之必要。姑且不論兩岸跨境訴訟的案件難度強、成本高,當事人若在大陸取得勝訴的民事確定裁判,但卻發現敗訴方之財產全部都在臺灣,必然會面臨到應如何將大陸法院判決拿到臺灣認可的問題。
關於臺灣法院認可大陸民事確定裁判的問題,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的規定,臺灣法院認可大陸作成的民事確定裁判需要滿足特定要件。這些要件包括認可的標的必須是「民事確定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斷」,且不得違背臺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此外,還要求臺灣作成的民事確定裁判能夠在大陸獲得相同的認可,符合互惠原則。
如果要在大陸地區執行台灣地區的民事確定裁判,也需要按照程序向大陸地區法院聲請認可,或獲得相應的執行名義。這些規定確保了跨境民事判決的執行過程中,各地法律和公共秩序得到尊重和保護。
可以將臺灣法院認可大陸民事確定裁判之要件整理如下:
認可的標的為「民事確定裁判」;
不得違背臺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臺灣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亦得聲請大陸法院裁定認可(以下簡稱「互惠原則」)。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之規定,大陸法院之民事判決要在台灣地區執行,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須為確定判決。 (二)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須聲請法院之裁定認可。 (四)以在台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可。
民事確定判決若已明確案件當事人及原因事實,當事人僅需認可民事確定判決即可,而若當事人判斷有另為認可執行裁定書之必要時(例如執行裁定書中有追加被執行人),應特別注意需將執行裁定書與民事確定裁判併送臺灣法院認可,方會被臺灣法院所接受。
1. 認可標的:「民事確定裁判」及「民事仲裁判斷」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臺灣法院可以認可的標的是大陸法院作成的「民事確定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斷」。裁判必須已經確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已經用盡了大陸法院的所有救濟途徑。未確定的裁判,因其結果尚未定案,臺灣法院不會認可。當事人聲請臺灣法院認可時,應確保大陸法院裁判已經確定,以避免臺灣法院否准認可聲請。
2. 公序良俗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認可大陸法院裁判的前提是該裁判不違背臺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公序良俗)。這意味著,臺灣法院會審查大陸法院的裁判結果是否符合臺灣的基本價值與法治原則。如果裁判涉及違反人權、公共秩序或其他臺灣法律不可容忍的行為,臺灣法院將拒絕認可。
3. 互惠原則
臺灣法院認可大陸裁判的另一個必要條件是「互惠原則」。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3項,大陸法院應允許臺灣作成的民事確定裁判或仲裁判斷在大陸獲得認可,臺灣才能認可大陸的裁判。這一規定旨在確保雙方裁判的相互承認。
4. 調解書與執行裁定書的認可
關於調解書,實務上對於調解書是否能夠作為認可的標的存在爭議。有些法院認為,調解書不屬於民事確定裁判或仲裁判斷,因此無法成為認可的標的;另有法院認為大陸的調解書具有與確定裁判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認可調解書。
關於執行裁定書,雖然執行裁定書不屬於確定裁判的範疇,但有實務案例表明,若該執行裁定書與民事確定裁判一同提出認可聲請,且不違背臺灣的公序良俗,臺灣法院也有可能認可。
5. 管轄問題
關於管轄權的問題,臺灣法院審理認可案件時,會審查大陸法院是否對該案件具有管轄權。如果大陸法院的管轄權符合當事人合意或不違反臺灣的法律精神,則臺灣法院通常會承認其管轄權。此外,臺灣法院在審理認可聲請時,通常以相對人(敗訴方)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也就是說,臺灣法院通常會根據敗訴方在臺灣的住所來決定管轄法院。
6. 認可程序的進行
臺灣法院會在進行認可程序時,要求勝訴當事人提交大陸法院作成的裁判文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及相關翻譯件。法院將會檢視這些文件,並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確保該裁判符合認可的條件。
但仍應注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有規定大陸法院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得違背臺灣的公序良俗,此公序良俗包含實體及程序層面(詳後所述),故本文以為基於公序良俗要件是一種普遍性的基本價值要求,除民事確定裁判不得違反臺灣公序良俗,執行裁定書的作成,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的要件,特別是程序層面,亦即大陸法院應給予敗訴一方(或被執行人)充分為法律上攻防之權限,例如通知就被執行事由表示意見、通知參與到庭應訊等。
臺灣法院認可大陸民事確定裁判需滿足的條件包括:裁判已確定、裁判不違反臺灣的公序良俗、並且符合互惠原則。調解書和執行裁定書的認可尚無一致定論,具體需視法院判決與具體個案而定。臺灣法院在審理認可案件時,也會審查大陸法院是否具備合法管轄權,且通常會以敗訴方住所地的臺灣法院為管轄法院。這些要件構成了臺灣法院認可大陸裁判的框架,申請認可者需特別注意相關程序與條件,以確保認可聲請的順利進行。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大陸民事判決-
(相關法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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