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已還錢,謄本上卻留有「普通抵押權」,怎麼辦?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需要抵押權人提供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時,應親自到場或提供印鑑證明。民法第767條所保障的所有權排除妨害請求權,還是民法第860條關於普通抵押權的定義,債務人若遇到債權人無故不受領清償的情況,可以運用清償提存與法院訴訟的方式,來依法請求塗銷抵押權,以確保自身合法權益不受影響。

律師回答:

在抵押權相關規定方面,民法第860條則明確規定普通抵押權的定義:「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這條法律說明普通抵押權的基本概念,即抵押權的設定並不影響所有權人的占有權,債權人無需直接占有不動產,僅需登記抵押權,當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該不動產的變賣價金優先受償,這樣的設計確保債權人的權益,並且不影響所有權人的正常使用權能。抵押權塗銷登記是指將原本登記在不動產上的抵押權移除,使該不動產回復到無抵押負擔的狀態,辦理此項登記需要準備相關文件並依照程序進行。
 
如抵押權人(債權人)可以配合
債權人應該提供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以及他項權利證明書,若抵押權人並非金融機構,則應由抵押權人本人親自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到場,以便地政機關進行身份核對,或者抵押權人可以提供印鑑證明,並確保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上已加蓋印鑑章,以確認該文件的有效性。這樣的規定是為確保抵押權人確實同意塗銷抵押權,避免因偽造文件或未經同意擅自辦理塗銷而產生法律爭議。在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時,除上述基本文件之外,還應確保相關文件的內容完整且正確,例如,他項權利證明書須與登記內容一致,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應載明抵押權人同意塗銷的具體內容,並加蓋正確的印鑑章,以確保程序的合法性。
 
在實務上,如果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例如銀行或其他貸款機構,通常會由該機構提供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並加蓋機構印章,因此,申請人只需依照規定準備文件並前往地政機關辦理即可。而如果抵押權人為自然人,則可能需要進一步確認其身分,以確保抵押權人確實同意塗銷。此外,若抵押權人已故,則應由繼承人辦理相關手續,繼承人需提出繼承關係的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或法院繼承判決書,並辦理相關的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同意塗銷抵押權。在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時,地政機關會審查相關文件的完整性與合法性,若有任何資料不符或遺漏,可能會導致登記無法完成,因此,申請人在準備文件時應仔細確認,以避免來回奔波,影響登記進度。
 
如抵押權人(債權人)無法配合
 
若登記過程中涉及特殊情況,例如抵押權已經依法消滅但無法聯繫抵押權人同意塗銷,申請人則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塗銷抵押權的訴訟,並取得法院判決後,再持法院判決書辦理登記。
 
民法第767條中段規定:「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一般如所有權受到妨害,所有權人可以請求妨害行為的除去,這是所有權人維護自己權益的重要法律依據,任何妨害行為都可以透過這條文請求排除。而沒有合理存在依據之抵押權存在,即是對於所有權造成影響。
 
然而,要成立普通抵押權,最關鍵的要件便是擔保的債權必須真實存在,這屬於抵押權「成立上的從屬性」,亦即抵押權的存在與債權緊密相連,如果沒有債權,那麼抵押權就無從談起,這也是抵押權制度中最基本的法理基礎。如果一間銀行對於借款人設定一筆抵押權,但該借款契約從未真正生效,或者借款人早已清償完畢,則抵押權應該隨之消滅,因為欠缺最基本的擔保對象。這也衍生出一個實務上的法律問題,即當債權人故意不受領清償,試圖維持抵押權的有效性,以此對債務人產生壓力或者獲取其他利益,這種行為是違法的,法律上規定債務人可以透過清償提存來解決問題。
 
當債務人願意清償債務,但債權人無故拒絕接受時,債務人可以將應付的款項存入法院,完成清償提存程序,提存成立後,該債務即視為清償,抵押權也應當依法消滅,此時,債務人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定塗銷該抵押權,以確保自己的不動產權益不會受到不當限制,這在許多貸款糾紛案件中是相當常見的法律程序。

-債務-債務擔保-抵押權-塗銷抵押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767條=民法第8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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