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有什麼特性?與擔保物或債務的關係為何?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賦予債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利,以確保貸款能夠順利回收。其主要特性包含從屬性、不可分性及物上代位性,其中從屬性確保抵押權與債權緊密相連,不可分性則保障債權人在債權未全數清償前仍能就抵押物的整體行使權利,而物上代位性則確保當抵押物滅失時,債權人仍可透過代位利益獲得清償。這些特性共同構成了抵押權的法律基礎,使其在金融市場中發揮重要作用,既能保障貸款機構的利益,又能確保不動產交易的穩定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抵押權設定是在不動產貸款交易中的一種法律程序,借款人在獲得貸款時,將自己的房屋作為擔保品,並賦予債權人特定權益。當借款人未能履行合約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可抵押權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以償還未清償之債務。抵押權設定不僅保障了債權人的權益,也提供了一種法律機制,確保貸款能夠順利回收。
民法第860條「普通抵押權」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此條文說明了抵押權的本質,即債權人可透過對不動產的優先變現來確保自身利益。
抵押權的設立主要是為了擔保債權的清償,因此與擔保的債權之間存有密不可分的法律關係,包括從屬性、不可分性及物上代位性等特性。首先,在從屬性方面,抵押權的存在依附於債權,若無債權存在,則抵押權無從成立。
然而,應注意的是,抵押權的從屬性並不限於設定當時存在的債權,而是在抵押權行使時,只要仍有擔保之債權存在,即符合法律規範。例如,民法第861條規定,抵押權的擔保範圍涵蓋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若契約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
此外,在債權移轉時,依據民法第870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讓與,或作為其他債權之擔保,這表示當債權轉讓時,抵押權亦須隨之移轉至受讓人。至於當債權因清償或其他方式消滅時,民法第307條,該債權的擔保亦隨之消滅,即便抵押權尚未辦理塗銷登記,亦無法繼續存在。
其次,抵押權具有不可分性,在債權未完全清償之前,抵押物的整體均受抵押權的效力拘束。民法第868條明確規定,抵押物的全部擔保債權的全部,亦即即使抵押的不動產經過分割、部分讓與,或抵押權擔保同一債權的多筆不動產中其中一筆已被轉讓,該抵押權仍然存續,不因標的物的變動而影響債權人的擔保權利。此外,民法第869條第1項進一步規範,若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發生分割或部分讓與,該抵押權仍得繼續擔保整體債權,不因債權的變動而影響抵押權的完整性。
再者,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亦即當抵押物滅失或因政府徵收、保險理賠等原因產生替代價值時,抵押權的效力可延續至該賠償金或其他補償利益上。民法第881條規定,當抵押物滅失時,雖然抵押權本身消滅,但就該滅失所獲得的賠償金、保險金或補償費,應優先作為清償抵押債務之用途。例如,若抵押的不動產因天災毀損,並獲得保險公司理賠,則該理賠款項依法須用於清償抵押債權,而非由抵押人自由使用。
-債務-債務擔保-抵押權-抵押權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307條=民法第860條=民法第861條=民法第869條=民法第870條=民法第8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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