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未遭異議,其效力如何?
21 Mar, 2025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即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將面臨扣押、查封或拍賣的風險,而債務人若要阻止執行,則需透過法院裁定提供擔保或提起正式訴訟。因此,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務必審慎處理,若對內容有疑義,應及早提出異議,以免錯過救濟機會,導致支付命令確定後面臨更複雜的法律程序。對債權人而言,支付命令則是一項有效的法律工具,可在無須經歷冗長訴訟的情況下迅速取得執行名義,並透過法院執行程序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若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即確定,並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這意味著,當債務人未在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便會產生法律上可執行的效果,如同雙方經歷一場訴訟,最終由法院判決債權人勝訴且判決確定一般。
因此,一旦支付命令確定,債權人即可持支付命令裁定正本及法院核發的確定證明書,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支付命令屬於可據以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債權人可憑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進一步查封、扣押或拍賣債務人的財產,以確保債權能夠實現。
債權人可持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執行名義)併同債務人基本資料(個人為身分證字號,法人為公司統一編號)向各地國稅局調閱債務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所得(存款利息、薪資等)資料,確定債務人究竟擁有哪些財產,並選擇合適執行之財產,以便強制執行。
當支付命令進入確定狀態後,債權人可依此聲請法院查封債務人的不動產、存款、薪資、車輛等可供執行的財產,甚至可要求銀行扣押債務人的帳戶餘額或向債務人的雇主扣薪。在此階段,法院將不再審查該債權是否屬實,因為支付命令已確定並取得執行力,債務人若要對抗強制執行,便必須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聲請停止執行。
由於支付命令確定後,已具備執行名義,債權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執行,無須再經過實體審理,因此,債務人應特別注意,若對支付命令有所異議,務必於二十日內提出,否則一旦錯過異議期限,支付命令確定後,將難以直接推翻,屆時只能透過更複雜的法律程序來爭取權益。儘管支付命令確定後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但2015年修法後的規定,支付命令確定後僅具執行力,而不再具備「既判力」,這表示即使支付命令確定,債務人仍然可以透過「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來挑戰支付命令的內容,主張該債權根本不存在,甚至可以聲請法院准許提供擔保,以暫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這項修法主要是為了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益,避免過去支付命令確定後債務人無法翻案的困境,使其仍有機會透過正式訴訟來主張自身的權利。
然而,雖然債務人可以透過確認訴訟來挑戰支付命令,但此程序相較於異議程序更為複雜且費時,且在訴訟期間,若債務人未能提供法院認可的擔保,法院仍可繼續進行強制執行。因此,若債務人認為支付命令有誤,最有效的方式仍是在支付命令送達後的二十日內提出異議,以避免支付命令確定後進一步面臨執行程序。
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通常會立即聲請法院執行,法院可依法查封債務人的不動產、動產、存款、薪資,甚至扣押債務人的應收款項或股權,確保債權獲得清償。實務上,法院對於支付命令的執行通常相當迅速,若債務人未能在收到執行通知後積極處理,財產可能會在短時間內遭到查封或拍賣。因此,債務人若發現自身收到支付命令時,應立即確認內容是否屬實,若有異議,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若未能及時處理,則應考慮是否聲請停止執行或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保護自身權益。
-債務-債務催收-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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