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知道什麼是支付命令?
21 Mar, 2025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 是一種簡便確認債權債務關係的方式。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只要是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的情況,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支付命令。最重要的原則是,收到支付命令時,切勿忽視,若認為內容不實,務必提出異議,若有進一步疑問,則應諮詢專業律師或前往法院詢問,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支付命令雖然是一項能夠迅速實現債權的法律工具,但同時也可能成為詐騙或濫用的手段,民眾應提高警覺,避免因疏忽而遭受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是一種快速且簡便的法律程序,適用於金錢請求案件,讓債權人能夠迅速獲得執行名義,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相較於正式訴訟可能動輒耗時半年至數年,支付命令的聲請程序通常僅需約一個月即可完成,法院僅進行形式審查,不對法律關係的真實性作實質審理,這使得支付命令成為債權人快速實現債權的重要工具。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此外,支付命令的程序極為簡便,債權人只需向法院提交聲請書,並附上證明債權存在的基礎文件,如借據、帳款明細、票據等,無需親自出庭或進行言詞辯論,法院即可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便可成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相較於訴訟程序需繳納較高額的裁判費,支付命令的費用亦相對低廉,通常僅需繳納500元規費,對於債權人而言,無疑是一種經濟實惠的選擇。
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聲請支付命令的裁判費為新臺幣500元。這筆費用應該要由債權人,也就是聲請支付命令者先行墊付。
另一方面,支付命令還可避免債權因時效消滅的風險,若債務人於20日內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失效,但債權人的聲請將被視為已起訴或已聲請調解,案件將進入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確保債權不會因時效消滅而喪失。支付命令的運作方式相當單純,債權人只需向法院遞交聲請書,並附上相關證據,如借據或票據等,繳納規費後,即可由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最關鍵的是,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時無需詢問債務人,債務人在未事先知情或未被法院通知的情況下,即可能收到支付命令。
因此,法律特別賦予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的二十日內,可以不附理由地向法院提出異議,只需在書狀上寫上「異議」二字並寄回法院,即可使支付命令失效,案件不再適用督促程序,而改進入正式訴訟或調解程序。
2015年7月1日,總統公布的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改為:「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新法在7月3日生效。在2015年7月3日以後取得的確定支付命令只有執行力,不再跟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就跟本票裁定一樣,只有可以強制執行的「執行力」,而沒有跟確定判決一樣的「既判力」。
然而,這一點也被詐騙集團所利用,許多詐騙案件便是利用支付命令核發時無需詢問債務人,以及一般民眾對支付命令程序不熟悉的弱點,來作為詐騙工具。因此,若某天收到支付命令,千萬不要置之不理,更不要當作普通信件拿來墊便當。無論是懷疑支付命令的真實性,或對於內容有所質疑,都應該在二十日內主動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即可憑此聲請強制執行,導致財產可能遭扣押、查封或拍賣。若對支付命令的真實性有疑問,可尋求律師協助,或親自前往法院訴訟輔導科諮詢,確認該支付命令是否屬於真實的司法文書。
在2015年修法後,支付命令雖然仍然具有執行力,但已不再具備確定判決的效力,即便債務人錯過二十日的異議期間,仍可透過「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來對抗該支付命令,尋求後續救濟。然而,儘管修法後提供額外的救濟機會,債務人仍應盡量在二十日內提出異議,以避免後續的執行程序與額外的訴訟負擔。
-債務-債務催收-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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