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就是重利罪嗎?利息多高才算合法?
21 Mar, 2025
問題摘要:
刑法第344條明確規定,本罪的構成要件需符合「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換言之,借款人必須符合「弱勢被害人」的要件,才能認定債權人構成重利罪。這一規範旨在防止債權人利用借款人處於財務困境或缺乏金融知識的情況下,向其收取極端高額的利息,使其陷入無法償還的惡性循環。是否成立重利罪,須同時考量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借貸條件與實際支付的利息金額。單純的高利貸不一定構成重利罪,但若債權人趁機剝削借款人,特別是在借款人處於急迫、無經驗或缺乏選擇的情況下,則可能構成犯罪。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考量所有證據,並計算實際利率,以確認是否符合刑法第344條所規定的重利罪要件。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重利罪構成要件是什麼?重利罪關多久?重利罪和解可以嗎?關於重利罪的構成要件與刑責等內容,許多人都聽過高利貸,只要收取高利息,一定就成立重利罪嗎?《刑法》重利罪的規定,用意是為避免有人以放高利貸,剝削有急需用錢或無借款經驗(不懂自己借到高利貸)的債務人,但高利貸的標準到底是什麼呢?
重利罪是什麼?
「重利罪」其實就是一般所熟悉的「高利貸」,但是並不是只要約定利息比銀行高就符合重利罪構成要件。因為重利罪的構成要件不明確,故有些地下錢莊可能「鑽法律漏洞」,也有一些債權人因為不知道違法而犯法,所以什麼行為才是重利罪?重利罪構成要件到底是什麼?
(一)重利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344條規定內容:「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重利罪必須符合以下2大要件才成立,缺一不可。
1.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
這句話的意思就是,前提是要債務人(借錢者)借錢的情況必須是急迫、輕率、無經驗且難以求助。
急迫:借錢者經濟上急需資金,比如家人重病急需金錢援助
輕率:借錢者沒有經過慎重思考而輕易借錢。
無經驗:借錢者本身沒有借貸經驗,所以借錢知識不足,導致判斷力受限。
難以求助:借錢者找不到任何可以借錢的對象,只能尋求高利息借貸。
2.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
有些地下錢莊利息高得誇張,比如年利息60%,像這種債權人因為「高利息」獲得超出預期該有的錢,便符合「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另外,重利罪要成立不光只是因為高利息,也包含高額的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以及其他借貸費用。
刑法第344條明文本罪之構成要件係「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情形,即借款人須符合「弱勢被害人」此一要件。
債權人稱民間借貸月利3到5%,所以其借款月息約定為5%,並非重利。但債權人有預扣利息,依歷來實務見解,預扣利息不能算入本金。法院以實際借貸金額估算,本案借貸自始已約定年利率54%(月息4債權人5%),且實際週年利率更高達60%、56債權人7%,所以屬於重利。(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6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因為生病急需大筆金錢,親友無法提供足夠的資金支持,迫使只能向地下錢莊尋求借貸。由於情況緊急,無法多方比較貸款條件,在壓力下與放貸人達成借貸協議,金主則趁機要求極高的利息,每月須支付50萬元作為利息。金主正是利用債務人財務困境,給予極短的決策時間,迫使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條件,這種情況符合刑法第344條所規範的「乘他人急迫」,且利息高得不相稱,已經達到「重利罪」的構成要件,因此該金主的行為可能構成重利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民法第205條規定是所謂「法定利息」的規定,如果約定的年利息超過16%是否成立重利罪嗎?目前銀行借錢利率還有一般民間借貸的月利息大概落在月利息2-3%,換算成年利息便是24%至36%,屬於合理的範圍內。
重利罪制裁
依照重利罪的規定,必須要真的「取得」重利才會被受罰。所以如果還在約定階段,沒有收到任何「金錢」,便不會構成重利罪。但如果真的因爲急缺錢而進入「重利」的無限循環,也別因此而感到自責!如果因為急缺錢,而不小心遇到重利的不合理情況時,建議幾點可以採用的法律制裁,為自己爭取權利。
過往借貸糾紛都歸為民事事件,但重利罪則是屬於刑事事件。刑法第344條所述,重利罪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不論是否為重利罪初犯,或是刻意為之,重利罪的這種「暴利行為」就是有可能因爲刑事罪被關,為此付出代價!新聞或戲劇常上演的暴力討債行為,現實生活其實也正在發生。這些暴力行為,如脅迫、恐嚇或是毀損,除可能觸犯妨害自由、恐嚇及傷害罪外,民國103年刑法重利罪修法,還新增「加重重利罪」
刑法第344-1條規定,如果以強暴、脅迫、恐嚇等讓人心生畏懼的方法暴力討債高利息,不論有無成功取得,都有可能被判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高利息恐觸犯重利罪,但是不一定會判罪,且這份契約可能還是成立,不過民法第205條:債權人對於高過16%的約定利率,借款人可以只償還16%利息,而超過16%利息的費用則可以拒絕償還。借款人只要是因為急迫、輕率或是無經驗而簽署金錢契約,造成不對等情形發生時,便可以在合約的一年內提出申請,法院會依照利害關係的情況,決定是否撤銷合約的法律行為,或是減輕付款內容。不論是撤銷契約或是減輕利息條件,都只是代表這份借貸契約的「重利內容」有所調整;簡言之,借款人雖然不用負擔或是減輕利息費用,但還是要償還債權人當初借的那筆錢。
-債務-債務犯罪-重利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3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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