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應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因繼承了債務,銀行有權對繼承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銀行若要拍賣您的汽車或不動產等財物,請注意拍賣價格可能會低於市場價值,這可能會造成額外的損失。除儘快聯繫銀行,並嘗試與銀行協商一個清償計劃。您可以提供您能夠償還的金額或分期付款的提議,並請求銀行撤回或暫緩強制執行。如是繼承範圍內清償遺產債務,那麼考慮儘快清償該筆債務,以避免更大的損失。如果銀行已經進行了強制執行,超過繼承財產限度,該執行程序不當或不符合規定,可以考慮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這是一個法律程序,可以要求法院審查執行的合法性。如果銀行不願意協商或您對協商過程感到困難,可以考慮尋求專業法律援助。律師可以幫助您評估您的法律選擇,包括如何處理強制執行程序。
律師回答:
當繼承人繼承了財產後,也會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但這些債務的清償責任僅限於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這意味著如果被繼承人有債務,作為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原有的財產來償還這些債務,只需用繼承來的遺產來清償。
繼承財產與債務承擔的關鍵點:
限定繼承的概念:
根據《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僅在繼承所得遺產的範圍內負責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是保護繼承人個人財產的重要法律規定。換言之,祇要繼承財產,無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即自您繼承開始除繼承財產外,被繼承人之債務亦一併承受,負清償義務。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於繼承之遺產範圍內負被繼承人之債務清償責任。白話文是指:繼承多少遺產,就還債多少。
上開法條為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之內涵為當然限定責任,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換句話說,繼承人得提出遺產清冊給法院,限定以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果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還有剩下的資產,則繼承人是可以就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遺產來繼承。關鍵步驟和注意事項
遺產清冊的陳報:
繼承人需要在得知繼承權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如有需要,繼承人可以申請延長開具遺產清冊的三個月期限。如果有多名繼承人,其中一人的陳報被接受,則其他繼承人也視為已完成陳報。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
公示催告與債務清償:
法院會對已報明的債權進行公示催告。在這段期間內,繼承人不得自行清償債務,以避免損害其他優先權債權人的利益。債務清償應按比例進行,以遺產分別償還。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民法第1159條第1項)。
債務人的權利與義務:
清償債務應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需注意不得損害有優先權人的利益。如果繼承人未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仍需按比例償還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就未受償部分對繼承人行使權利,且繼承人可能需動用自己名下的財產來清償這些債務。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民法第1162-1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民法第1162-1條第1項、第2項)。
此時就是就可以知為什麼要目前已經全面限定繼承,但是仍可向法院進行「陳報遺產清冊」程序。陳報遺產清冊類似於過去的限定繼承方式,畢竟繼承財產限度是一個不明確的概念,究竟繼承到什麼財產,很難知悉,因此沒有陳報清冊,未來舉證恐有困難。
在前項公示催告期限內,繼承人千萬「不能」對於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不然之後其他有優先權的債權人找上門來討債,繼承人就必須要拿自己的財產出來還了,不可不慎!而陳報清冊後透過公告程序,可以用善意清償已知債權人的債務後,就可以用清償後剩餘財產負清償責任,而不用以自己的財產來負責,免除不必要的麻煩。
因之,若繼承人名下的資產(如汽車)因承擔債務而面臨強制執行,繼承人已有陳報清冊的情況下,可以與債權人(如銀行)協商,請求撤回強制執行,或在清償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避免損失。
畢竟銀行持執行名義至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繼承人進行名下資產如汽車扣押是可以的,甚至對於薪資進行執行,畢竟已經繼承財產,同時也承擔了債務,僅是於繼承範圍內付清償義務。因為現在已改採全面限定繼承,而金額也不高,況若汽車遭法拍通常價格上不高,會造成損失,未來雖可求償,但總是麻煩。
因之可跟銀行協商請銀行撤回強制執行;或是清償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假如銀行持執行名義要求對繼承人的名下資產如汽車進行扣押,這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前提是這些資產是繼承來的。如果繼承人希望避免此類強制執行,可以與銀行協商,或是嘗試清償債務,然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在遺產清冊未正式陳報或公示催告未結束前,不應自行清償任何債務,以免後續產生法律糾紛。繼承人應該充分了解自己的法律權利和責任,以及如何合法管理和保護自己的遺產,特別是在涉及前述債務和可能的法律爭議時。倘若遇到複雜情況,建議尋求法律專家的幫助。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金錢請求權-薪資執行-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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