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容易嗎?

13 Nov, 2017

律師回答:

討債容易嗎?有人常常問我這個問題,這裡分享一個我的當事人問題,她有一個很好的朋友(所有不幸借貸故事通常就是這裡開始的),結果她前位朋友因為家裡公司需要錢周轉,我的當事人看到這家公司是非常有制度的公司,公司要她利益也不錯,大概是年利10%,她就借了拿了大堆支票回來,結果公司突然倒了,她急如熱鍋上的螞蟻,問我如何處理。

 

首先想到的是支付命令,結果對方跑了,難以送,沒有辦法,而假扣押除需要擔保金,也是需要知道對方的財產在那裡,這時候,她跑去逼她那位朋友說出公司有值錢的物品是什麼,後來發現有債權存在(其實她自己也是很拼,每天逼著那位朋友交代,這個朋友受不了),而這些債權分散在台灣各地,金額由2萬至300萬元不等,很多公司仗著他們公司倒了不想還,況且外面還虎視耽耽國稅局,採取一般討債方式,如強制執行之類,國稅局債權優先,錢就是國稅局的,連銀行團也拿不到,所以我想了一計,逼這家公司把債權轉讓我們,後來結果告了40幾家公司,北中南到處跑,逼他們還錢,花了很多心思,最後拿回債權祇有一半…相較於其他債權人,雖然已經不錯了,但是…錢還不一去不復返。

 

我這個當事人,因為跟我熟,所以簡單收一下,祇花了20萬元左右。因此,大家借錢前(融通資金,包括收遠期公司票),真得要一想討債的成本多高,況且這個案件,還沒有包括派人去門口守候、舉牌等其他以日計酬等其他部分(大概一天最便宜也要個900-1200),及其他刑事程序的問題。所以不要借錢(融通資金),先問自己有錢或時間去討債嗎?那個人怕討債嗎?

 

簡單說,所以討債成本可以簡單來說,分為幾個層面的問題:

 

所以借貸時是否有考慮對方不還債時應如何消化成本?像銀行,一方面是徵信並作好授信的條款,另一方面就是以大數法則分散風險,把賴帳風險當作正常的費用,當然我們不是專業借貸人所以不可能用,是積極減少成本:

(一)一定要訂借貸契約並約定清償及提前清償條款。

(二)一定要用公證或本票方式以節省取得執行名義及強制執行成本。尤其,公證祇要不還債又脫產可以告刑法第356條損壞債權罪。

(三)一定要將索債成本列入契約求償範圍。

(四)徵信部分,至少應要求對方出示財產目錄及所得清單,並請對方說明金錢使用之用途及償還財產。

(五)請對方找保人及擔保物。

(六)將作成借貸契約及公證、見證費用由對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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