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作債務人盡力清償?
問題摘要:
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中的更生程序,特別是對於如何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的標準和具體操作。法院應依據債務人的收入及財產狀況,判定是否認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的最終清償期不得逾六年,但若有特別條款或清償協議,或為達到最低清償總額,則可延長至八年。盡力清償的認定標準有清算價值的財產:債務人應將其財產的清算價值及在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的十分之九用於清償。無清算價值的財產:債務人應將其在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的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其他情形:若更生方案不符合上述條件,法院仍應依個案情事認定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債務人必須提出所有收入(包括獎金或津貼)及財產(如保單解約金),酌留必要開支與扶養費,並將餘額用於償還債務。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人每月的生活費應接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的最低生活費標準及受扶養人免稅額金額。這一標準非絕對,應根據個案情況靈活調整,以確保基本生活需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相信這是辦理更生案件常見的問題,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針對更生案件,法院在審查更生方案時,會根據債務人的收入、財產狀況以及是否已經盡力清償來決定是否認可該更生方案。根據條例第64條第1項,如果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並根據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法院應認可其更生方案。此外,根據第62條第2項,法院在認可更生方案時,可能對債務人未完全履行更生條件前的生活程度進行適當的限制。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
特別是,如果債務人的更生方案包含自用住宅借款的特別條款或與有擔保或優先權的債權人達成了清償協議,或者為了達到最低清償總額而需要,更生方案的最終清償期限可以延長到八年,這在第53條第2項第3款中有明確規定。
實務上,確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的主要標準包括:
債務人的財產有清算價值,且在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的餘額,超過九成已用於清償。
債務人的財產無清算價值,且在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的餘額,超過四成已用於清償。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3.更生方案不符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者,法院仍應依第64條第1項規定斟酌個案情事,認定已否盡力清償。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項所明定。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 64 條之 2 第 1 項至第 3 項定有明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以實務見解分析,可知有三個要件:
一、債務人必須提出全部收入(包括獎金或津貼)及財產(包括保單解約金),酌留自身必要開支與扶養費全部作為償還基礎,分配予債權人。
二、債務人每月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必須接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及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金額,衡諸現今一般生活水準,尚屬相當,無逾常情之處,即屬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人之必要生活費用之範圍,方可認其所酌留之金額,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但此一標準仍非絕對,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仍衡量得否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之資格,而財政部公告之受扶養人免稅額,則有稅賦政之考量,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支出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與受扶養人之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況債務人所列舉之必要支出項目及數額,可能因突發情事、物價波動而受影響,各項支出間互相調整支應,亦屬合理。
三、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定要件: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其立法理由為本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可見認定債務人是否盡力清償,仍應個案審酌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
債務人必須提供詳細的收入和支出記錄,以及清晰說明其財產狀況,以幫助法院進行評估。債務人的生活費用計算標準通常參照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的當地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設定。這個標準既是對債務人和其扶養人生活費用的一個基本保障,也是法院評估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的一個重要參考。
這些規定體現了消債條例的宗旨:在幫助債務人重建經濟生活的同時,也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並防止濫用法律制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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