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的性質?信用卡債務是什麼一回事?

02 Apr, 2024

問題摘要:

信用卡使持卡人能夠先消費後支付,這背後是基於發卡機構對持卡人的信任。當持卡人選擇透過循環信用方式支付時,僅需支付當期最低應繳金額,剩餘款項則由發卡機構先行墊付。然而,支付方式伴隨著循環利息,若持卡人無法及時清償欠款,很容易累積高額債務。信用卡契約是一種包含委任與消費借貸特性的混合契約,發卡機構在處理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時,主要義務是處理交易款項的清償事宜,持卡人則需對使用信用卡產生的應付帳款負有清償責任。這種契約關係要求持卡人有足夠的自制力和理財能力,以避免陷入過度消費和高額債務的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現代人使用信用卡先享受後付款,已經是生活的常態,但刷卡行為不太能感受金錢的流出,所以需要相當的的自制力,否則很容易陷入過度消費,慢慢累積出高額債務!萬一每個月賺的錢來不急還信用卡債的話,就會變成「卡奴」!

 

按持卡人依其與發卡機構所訂立之信用卡使用契約,取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之資格,並對發卡機構承諾償付帳款,而發卡機構則負有代持卡人結帳,清償簽帳款項之義務。

 

此種持卡人委託發卡機構付款之約定,具有委任契約之性質,倘持卡人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就當期應償付之帳款僅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其餘應付款項由發卡機構先行墊付,持卡人則依約定給付循環利息者,又具有消費借貸契約之性質。故持卡人與發卡機構訂立之信用卡使用契約,係具有委任與消費借貸之混合契約。

 

關於信用卡契約性質

 

按所謂信用卡,係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從事交易之流程為:持卡人與發卡機構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向發卡機構申請核發信用卡,之後憑卡於特約商店以簽帳方式作為支付消費帳款之工具,由收單機構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再向發卡機構請款,發卡機構即代持卡人償還帳款予收單機構,嗣後另向持卡人請求付款。由是以觀,信用卡使用契約之當事人僅為發卡機構及持卡人,特約商店與收單機構均非信用卡使用契約之當事人。又依持卡人與發卡機構間信用卡使用契約之約定,發卡機構之主給付義務乃為持卡人處理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特約商店供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而持卡人則應就使用信用卡而生之應付帳款對發卡機構負清償責任,則持卡人委託發卡機構付款之約定,具有委任契約之性質,發卡機構請求持卡人清償信用卡之消費帳款,即係請求償還因處理委任事務而支出之必要費用,信用卡使用契約既具有委任契約之性質,則發卡機構處理信用卡簽帳款之清償債務事務時,依民法第535條規定,應依持卡人之指示為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62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先予敘明。依兩造間信用卡合約條款第1條【定義】約定:「本合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持卡人』:指經銀行同意並核發信用卡之人…五、『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六、『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信用卡交易之商店…」;第7條【合約雙方之基本義務】第1項約定:「銀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持卡人於銀行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使用信用卡而取得商品、勞務、其他利益或預借現金,並依與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第10條【特殊交易】第1項約定:「依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網際網路、行動裝置、自動販賣設備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或使用信用卡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等情形,銀行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據上可知,申請人依其與相對人所訂立之信用卡契約,取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之資格,並對相對人承諾償付帳款,而相對人則負有代申請人結帳、清償信用卡交易款項之義務。此種申請人委託相對人付款之約定,具有委任契約之性質,則相對人處理信用卡交易帳款之清償債務事務時,依民法第535條規定,應依申請人之指示為之。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110年評字第1639號)

 

信用卡債就是使用信用卡時,未按時繳清應繳金額,長時間後所累積衍生出來的債務,不只月繳金額繳不完之外,信用卡利息也會一直循環利滾利,永遠都在繳利息而已!信用卡債包含的債務有:信用卡每期帳單款項、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及信用卡預借現金貸款。

 

信用卡使用背後的法律契約概念,以及如何透過信用卡進行消費時所涉及的約定和義務。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信用卡不僅是一種方便的支付工具,它還建立在一系列複雜的法律關係之上,包括持卡人與發卡機構之間的委任契約,以及消費借貸契約。

 

信用卡使持卡人能夠先消費後支付,這背後是基於發卡機構對持卡人的信任。當持卡人選擇透過循環信用方式支付時,僅需支付當期最低應繳金額,剩餘款項則由發卡機構先行墊付。然而,這種支付方式伴隨著循環利息,若持卡人無法及時清償欠款,很容易累積高額債務。

 

信用卡契約是一種包含委任與消費借貸特性的混合契約,發卡機構在處理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時,其主要義務是處理交易款項的清償事宜,而持卡人則需對使用信用卡產生的應付帳款負有清償責任。這種契約關係要求持卡人有足夠的自制力和理財能力,以避免陷入過度消費和高額債務的困境。

 

總之,透過信用卡消費確實為現代生活帶來便利,但同時也需要持卡人對自己的消費行為和財務狀況有充分的了解和控制。避免成為所謂的「卡奴」,關鍵在於理智消費和及時還款。

 

(相關法條=民法第546條=民法第5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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