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房貸後過戶妻名下 死後銀行可拍賣房屋?

25 Mar, 2024

問題摘要:

不動產抵押權是保障債權人權益的一種重要法律機制。它允許債權人在債務人未能履行還款義務時,可以通過法律程式強制出售抵押的不動產以償還債務。在不動產購買過程中,由於不動產價格高昂,大多數購房者需要通過貸款來籌集購房資金。這時,銀行或金融機構通常要求購房者提供房產作為抵押,以降低貸款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抵押權設定是在不動產貸款交易中的一種法律程序,借款人在獲得貸款時,將自己的房屋作為擔保品,並賦予債權人特定權益。當借款人未能履行合約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可根據抵押權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以償還未還債務。抵押權設定有助於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同時提供了一種法律機制,確保在債務人違約時能夠迅速而有效地追回欠款。

 

不動產抵押權是保障債權人權益的一種重要法律機制。它允許債權人在債務人未能履行還款義務時,可以通過法律程式強制出售抵押的不動產以償還債務。在不動產購買過程中,由於不動產價格高昂,大多數購房者需要通過貸款來籌集購房資金。這時,銀行或金融機構通常要求購房者提供房產作為抵押,以降低貸款風險。

 

衡諸不動產價格匪淺,少則數百萬,多則上千萬,一般買受人並無足夠現金一次支付買賣價款,故買受人殆有貸款購屋置產的經濟需求,蓋不動產貸款,可使不動產買受人先行取得欲購房地之部分資金,嗣後其再分期償還金融機構之貸款本息,是為民法第四七四條所謂有償、要物的消費借貸契約。

 

物上保證人及繼承人地位

稱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第860條),抵押權人(即債權人)所得優先受償者,以抵押物賣得之價金為限。第三人提供抵押物為債務人或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者,該第三人即抵押人(物上保證人)對債權人所負之責任,以該供擔保之抵押物為限,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雖得就供擔保之抵押物拍賣取償,但對於抵押人則無請求其代為履行債務之權利,縱供擔保之抵押物拍賣(變價)所得之金額,不能完全清償債務時,亦同。質言之,抵押人所負之擔保責任,以該供擔保之抵押物為限(依第862條規定,亦僅擴及該抵押物之從物及從權利),抵押權人與抵押人間僅有物權關係,並無債權關係存在。

 

民法第860條明確規定了普通抵押權的定義和法律效力,為不動產抵押交易提供了基礎性法律依據。行政院消保會通過規範金融機構的貸款合同內容,保護貸款消費者的權益,尤其是要求金融機構明確告知借款人相關的權利義務,以及貸款的總成本和實際利率,這有助於借款人做出更加明智的決策。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已明定繼承人僅就所得遺產的範圍對被繼承人生前遺留的債務負責。如果被繼承人所留債務大於繼承人所得遺產,就超出所得遺產範圍外的部分,繼承人依法沒有用自己財產代為清償必要,如欲向銀行另行協商,法律也沒規定不可。

 

值得注意的是,依民法第1148-2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如繼承開始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自應將財產列入遺產,這時受贈與之不動產亦可以遭到追償,而拋棄繼承,仍不免受贈財產遭到債權人,

 

按民法第1148條的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有限責任,即只需用所繼承的遺產來償還債務。這一規定保護了繼承人不因繼承而承擔過重的財務負擔。繼承人有權根據《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權,這一法律規定為繼承人提供了一種避免承擔巨大債務風險的法律途徑。當然,另一種選擇則,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贈與行為,亦可能將妻必須以房產清償債務。

 

此種情形,類似於債務人提供的不是自己所有的不動產作為抵押,而是他人的(如已過戶給前妻的房地),債權人(如銀行)仍然可以基於抵押權利,要求法院拍賣抵押物來償還債務。情況下,抵押權的執行與不動產的所有權關係密切,但執行的合法性基於抵押權的設立和登記。

 

依法辦理拋棄繼承時,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應通知後順位繼承人。如果經法院准予備查後,已辦理拋棄繼承的原繼承人,就自始脫離繼承關係。

無論是卡債、信貸、民間借款,債權人僅能針對債務人生前所留遺產主張。

 

但如債務人曾提供他人所有的不動產,作為自己債務的擔保,如將已過戶給前妻的房地設定抵押權給銀行,此時債務人積欠的債務屆期未清償時,銀行本於抵押權人的地位,就有權利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以取償。

 

在進行不動產抵押貸款時,借款人需要詳細瞭解貸款合同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貸款利率、還款期限、提前還款的條件和可能產生的費用等。對於繼承人而言,在決定是否接受繼承時,應仔細評估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與債務,必要時可以選擇法律提供的拋棄繼承權,避免因繼承而承擔無法承受的財務負擔。

 

(相關法條=民法第244條=民法第860條=民法第862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48-2條=民法第1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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