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票是什麼一回事?
律師回答:
票據到期無法履行就可稱為「跳票」,如支票存入銀行託收,卻收到銀行通知,說債務人的支票「無法兌現」,此即俗稱「跳票」、「芭樂票」。若銀行通知所存入的票據跳票,要銀行詢問跳票原因,跳票的原因不見得是存款不足,如印章不對、模糊、票據塗改等因素都可能產生跳票。因此,在接受票據時,除開立票據時要小心,應先為信用的查核,對於陌生或第一次往來的客戶,可直接打電話到支票付款銀行(支票正面或註明哪一家銀行的分行付款),查詢開票人的信用狀況,如有支票退補、退票記錄或是新開戶的支票使用者,要特別注意。不要接受來路不明或信用不佳的票據,才進避免受到無法彌補的金錢損失的好方式。
若是存款不足跳票,應向原銀行取回票據,並妥加保存。並向銀行申請「退票理由單」,為證明執票人確有遵守前述法定期間提示支票請求付款且遭到拒絕,並未取得票款,自應作成付款拒絕證書予以證明。惟金融實務上,為免除作成付款拒絕證書之勞費,特別將支票遭退票時檢附之「退票理由單」作為付款拒絕證書。而對於票據債務人(如發票人),發票人若是七日內補足金額,便可註銷跳票記錄,所以七日後可再存入支票。如果因存款不足而補存款的話,這項紀錄如果是第一次且在七日內補足存款的話就會註銷紀錄,但如果是多次以上則會視補存的情況來通報票據交換中心做紀錄,而三次以上就會拒往了,而通常跳補的紀錄會註記一年!如果跳了票沒去做補存的動做而就這麼讓它跳了,基本上你的支票就己經拒往了,也就是說往後你都無法再使用支票了,當然更別說去申請新的支票了!因為你在票據交換所內己經有記錄在,所以一旦你的支票進到了票據交換所就會被註記成拒往而退回!
目前票據法對於拒往的公告期間是三年(退補記錄保留半年),三年期滿後不管之前退票是否贖回或註記,票交所及聯徵中心都不再提供查詢,不過銀行的端末系統仍有記錄,也就是說雖然聯徵及票交所看不見這些資訊,仍有可能透過照會銀行端而得知曾有拒往或退票記錄。目前金融機構對於放款,除了參考聯徵資料外,還都會向票交所作票查的動作,故若欲向金融機構借貸,應考慮退票(公告三年)時效。銀行保存客戶不良信用紀錄的期限,一般而言,因跳票而被列為拒絕往來戶,紀錄保存期限為三年,貸款逾期償還紀錄保存期限為三年,若經催款仍未還款被銀行列為呆帳者,則紀錄保存期限為五年。理論上被宣告拒往滿三年後就可以再重新申請支存開戶,不過核不核發就要看銀行了,支票拒往的信用紀錄比信用卡強停或貸款沒繳要來的嚴重,因為它不像欠了錢繳清後過了一定的時間就會恢復信用,而是跟著你一輩子的!所以簡單的說,跳補紀錄是一年,而跳票若沒去補存就是拒往!除非你有去將那張跳掉的票抽回來並向發票銀行註銷該張支票,如此的話還是有救的且一年後紀錄就會自動註銷,但如果這種情況達到三次以上的話就是拒往了,就算你去抽回也沒用!所以支票最好不要隨便借別人用,支票的信用評分比信用卡及信貸房貸的評比要來的重要,一旦出現信用瑕疪就算在票據中心沒有不良紀錄,在銀行連線的內部作業裡都仍是查的到紀錄的!公司支票跳票會牽涉到負責人個人信用也會間接破產的,申請信貸銀行都會徵信信用,會徵信到的。支票上蓋拒絕往來,意思就是發票人退票張數累積達三張以上尚未註銷,被票據交換所宣告為拒絕往來戶,銀行支存經辦在看到票交所的拒往報表後就必須將客戶註記為拒絕往來戶,並將支存帳戶之餘額轉出,暫放在其他應付款下,若日後再有票據交換進來,不論當初戶頭裏的餘額是否足夠,票據一律蓋上拒絕往來章後退票,除非發票人至銀行臨櫃辦理拒往後兌付之手續,指定過票,則該張票據仍可兌現。但已經被蓋過拒絕往來的票據無法重提兌付。因此,曾經公司支票跳票,負責人,不能辦理個人信貸。如果不是負責人,只是背書人,不會有影響,可以辦理個人信貸。
支票遭退票,對方又避不見面不願付款時,怎麼辦?執票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命令債務人應在支付命令送達後20天內,因此,在現行實務上若是開票人於開票後過世,執票人並不能夠直接持本票對其繼承人聲請本票強制執行來取得執行名義,而需要透過督促程序(支付命令)或是訴訟程序等較為迂迴之方式。如果怕債務人脫產,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免日後發生無法強制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情況,但法院一般會裁定債權人提供債權額1/3的擔保金,法院才會准許執行扣押。向債權人清償其債務。而債務人則可於接到該命令後,二十天的不變期間內,再來就可向此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在20天的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則此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法律效力,此時,債權人就可以確定的支付命令做為強制執行的名義,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而獲得債務的清償。本票發票人過世得否對繼承人聲請本票裁定?本票執票人得依照票據法第123條,對於本票之發票人,直接透過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之方式取得執行名義,而無須透過相對冗長的訴訟程序,讓本票在強制執行程序上,較一般之借據更受保障,因此民間借款給他人之時,常會要求借款人簽發本票,以保證其會還款。而繼承原本是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法上之權利義務,但是就本票開票人之責任來說,依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345號裁定意旨,認定不在繼承人所繼受之範圍之內。而如果跳票的人很多,能聯合這些被其他跳票的朋友,共同提起詐欺告訴,會比較有利。一方面在委任律師的情況,人多可以分擔一些費用。而且在受害者眾多的情形,法院及地檢署也會較頃向認定有「詐欺」的故意,而不單只是民事糾紛的個案。
瀏覽次數:3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