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的原因,要如何證明?

05 Feb, 2010

律師回答:

債權人要聲請假扣押,要「釋明」假扣押的「請求」及「原因」。所謂「釋明」,就是讓法院相信「大概」如此即可,不用到達「證明」的程度。而所謂假扣押的「請求」,就是「債權的本身」,也就是為何會享有債權,這通常不難,因為要告人家總是要握有一定的證據。但假扣押的「原因」就不容易了,所謂假扣押的「原因」,指的是「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受強執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簡單來說就是「有脫產的可能」,但這要債權人如何釋明?債權人在獲得法院假扣押裁定前,根本沒辦法查悉債務人的財產與所得,而若是等到債權人真正掌握有債務人脫產的跡證,再去聲請假扣押時,債務人也老早就脫產了!

 

一般來說,若要聲請「假扣押」的話,依法必須要有所謂「假扣押的原因」,而所謂「假扣押的原因」是指債務人(也就是你請求賠償之對象)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可供參照)。又「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一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其情形自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最高法院在104年台抗字第863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因此,如債務人有減少其財產而不利於債權人受償之行為者,或如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已足推算有顯難為清償之情形者,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而言,再如債務人有履經催告均置之不理,或拒絕給付,不依約還款之情形者,或債務人有可能成為無資力或移往遠方或逃匿之行為者,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債權人聲請時,需提供能調查的證據,通常債權人因為怕無法說服法院,所以都會向法院陳明願提供擔保金後,請法院准假扣押。

 

聲請人如果沒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相對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或其他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則法院很有可能會駁回假扣押之聲請!


瀏覽次數:116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