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的原因,要如何證明?

05 Feb, 2010

問題摘要:

關於假扣押的法律程序和要求確實相當複雜,需要債權人提供充分的證據和合理的解釋,以說服法院。特別是在釋明假扣押原因方面,這是確保假扣押成功的關鍵。因為法院需要確信債權人的聲請是有合理依據的,而不是隨意提出的。在提出假扣押聲請時,確實需要明確說明假扣押的原因,並提供足夠的證據支持聲請。如果缺乏證據或解釋不充分,法院可能會拒絕聲請。而在提供擔保金這一環節,也是為了保證假扣押的合法性和保障債務人的權益。所以,在整個假扣押過程中,專業律師的建議和協助是非常重要的,能夠幫助債權人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假扣押是一項重要的法律程序,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在漫長的訴訟過程後,即使債權人勝訴,也能有效執行判決。這通常是針對那些有可能在訴訟過程中轉移或隱藏財產的債務人。但假扣押的聲請並非總是能夠成功,尤其是在釋明假扣押原因時面臨較大的挑戰。

 

所謂的假扣押,是指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債權人為防止在歷經漫長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確定時,債務人已無可供執行取償的財產,因此債權人可於起訴前或是在訴訟進行當中,聲請法院准許先行將債務人的財產予以凍結。

 

也就是說,假扣押本身只是一個暫時的程序,法院只是同意暫時的將程序上債務人的財產凍結而已,至於債權人是否可以終局的實現債權,那還得看債權人是否可以拿到可供終局執行的執行名義,像是終局勝訴的確定判決、確定的支付命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等等,也就是說還得看打官司的結果如何才能說。

 

大家都不希望自己花費時間、金錢、勞力,而在辛辛苦苦打贏官司後,卻強制執行不到對方任何財產,所以聲請假扣押確實有其必要性,但也不是任何案件都能夠成功聲請假扣押的,尤其 針對假扣押原因的釋明 更是一大難關,就算准予假扣押裁定下來,還必須提出擔保金,因此要如何釋明讓法院採信、請求金額與擔保金額之間要如何衡量,建議仍要尋求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的利益喔。

 

關於聲請假扣押的挑戰,分述如下:

 

釋明假扣押原因

 

這是聲請過程中的一大難關。債權人需要證明債務人存在未來無法強制執行或難以執行債務的可能,例如債務人有逃匿、轉移財產的風險。這通常需要債權人提供相關證據,如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之前的行為模式等。

 

假扣押的原因需證明債務人存在將來可能無法被強制執行或執行將極為困難的風險。考慮假扣押時,不僅要考量債務人的直接財產處理行為,還應評估其對債務的態度和財務狀況,確保債權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保護自身利益。

 

這包括:

財產處分行為:

債務人可能通過浪費財產、增加不必要的負擔或作出對債權人不利的財產處分行為,使自身達到無資力的狀態。

 

行為模式:

債務人可能移居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或對債權人的催款採取完全拒絕的態度。

 

財務狀況評估:

綜合評估債務人的職業、資產和信用狀況,若其既有的財產與債權人的債權相比顯得懸殊或財務狀況異常,則可能導致難以清償債務。

 

假扣押的原因不僅限於債務人可能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對財產進行不利處分等直接行為,還包括債務人可能移居遠地、逃匿或隱匿財產。此外,如果債務人在催告後堅決拒絕支付應付的款項,且其現有財產與債權金額相差懸殊,使得債權難以清償,也被視為有效的假扣押原因。

 

法院的判斷標準

 

債務人的反應:

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催告反應,如拒絕支付,是評估其是否有逃避債務行為的重要因素。

 

財產狀況:

評估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是否足以滿足債權要求,以及財產與債務的比例。

 

社會通念:

根據社會一般的通念來判斷債務人的行為是否有可能導致未來執行困難。

 

一般來說,若要聲請「假扣押」的話,依法必須要有所謂「假扣押的原因」,而所謂「假扣押的原因」是指債務人(也就是你請求賠償之對象)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可供參照)。

 

又「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一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其情形自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最高法院在104年台抗字第863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假扣押在某些情況是很強大的武器,例如將工廠內機具查封、或扣押對方薪資,將會造成極大的壓力;但如果對方原本就身無分文的情形,恐怕也不適合假扣押,因此必須依個案謹慎判斷,方為上策。

 

債權人要聲請假扣押,要「釋明」假扣押的「請求」及「原因」。所謂「釋明」,就是讓法院相信「大概」如此即可,不用到達「證明」的程度。而所謂假扣押的「請求」,就是「債權的本身」,也就是為何會享有債權,這通常不難。

 

因為要告人家總是要握有一定的證據。但假扣押的「原因」就不容易了,所謂假扣押的「原因」,指的是「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受強執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簡單來說就是「有脫產的可能」,但這要債權人如何釋明?

 

債權人在獲得法院假扣押裁定前,根本沒辦法查悉債務人的財產與所得,而若是等到債權人真正掌握有債務人脫產的跡證,再去聲請假扣押時,債務人也老早就脫產了!

 

因此,如債務人有減少其財產而不利於債權人受償之行為者,或如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已足推算有顯難為清償之情形者,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而言。

 

再如債務人有履經催告均置之不理,或拒絕給付,不依約還款之情形者,或債務人有可能成為無資力或移往遠方或逃匿之行為者,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債權人聲請時,需提供能調查的證據,通常債權人因為怕無法說服法院,所以都會向法院陳明願提供擔保金後,請法院准假扣押。

 

擔保金的問題:

即便假扣押聲請被批准,債權人通常還需支付擔保金,以保護債務人的利益,防止債權人的錯誤聲請對債務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擔保金的金額與所請求的債權金額之間的比例,需要債權人和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衡量,但一半除了有法定情形以外,一般皆以請求金額三分之一至三分二。

 

假扣押的策略性應用

 

在聲請假扣押時,債權人應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聲請,如債務人財產狀況的證據、過往的財產處分記錄、信用報告等。準確釋明假扣押的原因,清楚說明債務人為何可能會有無法清償債務的風險。考慮聘請法律專業人士,以確保聲請的成功率和合法性。

 

鑑於假扣押的複雜性和對證據的嚴格要求,債權人通常需要專業律師的協助來:

 

詳盡釋明:

在聲請假扣押時,債權人應提供詳盡的證據和釋明,證明債務人的行為符合法律上假扣押的原因。準備和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聲請。有效釋明債務人存在轉移或隱藏財產的風險。計算和提議合適的擔保金額。

 

擔保金的考量:

債權人在提出聲請時可能需要提供擔保金,以保證假扣押行為不會無端損害債務人的利益。

 

債權人在聲請假扣押時應謹慎評估,特別是當債務人財務狀況不佳或已經顯示出資金流動性問題時。假扣押不應被視為首選策略,而是在無其他可行手段確保債權時的一種保護措施。此外,考慮到可能涉及的高成本(如擔保金和法律費用),債權人應評估整體經濟效益,確保行動的經濟合理性。

 

總之,假扣押是保護債權人權益的一種有效工具,但需要謹慎操作,並且在專業律師的協助下進行,以確保符合法律規定,並最大化成功的可能性。

 

聲請人如果沒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相對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或其他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則法院很有可能會駁回假扣押之聲請!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扣押原因-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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