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應該如何選擇協商、更生及清算程序?

08 May, 2017

問題摘要:

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通常是為了債務人與金融機構自主協商,以解決負債問題。這些程序快速簡便,但債務減免效果有限。如果這些協商未能達成協議,或者符合特定資格條件(例如未從事商業活動五年或小規模營業),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更生程序適合有固定還款能力的人,他們需提出最長六年的清償計畫,並經法院認可後依計畫還款。在這過程中,債務人的職業不會受到限制。相對地,清算程序適合沒有固定還款能力的人,法院會分配其財產來清償債務,但清算完成後是否免責需經法院裁定。清算過程中,債務人的生活和職業可能會受到較多限制。無論選擇哪種程序,最終的免責申請需經法院審核。這些程序有助於債務人解決負債問題,但需根據個人情況來選擇最適合的途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協商沒有強制效力,必須由當事人合意,所以什麼債務均可以談,畢竟不談成也沒有關係,有強制力就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程序較為複雜但法院一定會給予減免債務,而債務減免效果較大,選何者通常是看債務人個人條件。

 

法律上限制

關於選擇的法律上限制,法律上在有金融機構債務規定要先經協商,但沒有規定什麼債務不能協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所以協商從當事人合意觀點,可以解決所有債務,因此這裡要討論就是更生或清算的選擇。

 

更生程序與清算程序無法解決債務,祇要進行談判及協商:

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二、債務人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三、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5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8條)

 

更生程序可以解決,但清算不可以解決債務,祇選擇「更生」:

一、債務人因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二、稅捐債務。

 

債務金額超過1200萬元僅能選擇「清算」: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

 

其中侵權行為最值得重視,通常我們發生車禍事故就是這種典型的例子,就算是違反交通規則之過失也可以透過更生解決債務,如果是沒有明確違反規則,則可以透過清算解決債務。

 

前置協商和調解

 

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優點簡單及快速,但債務減免效果低, 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機制協商未成者,或未曾參與前置協商者,及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五年內所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即營業額為平均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之自然人,而有積欠金融機構債務者,而對金融機構之債務按期還款有困難者。

 

先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申請前置協商或調解者 ,需債務人在金融機構含銀行、信用合作社積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貸款(房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卡債) 等債務之一,始須先申請前置協商或調解,待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後,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協商是銀行公會程序,祇要符合資格者均可以使用書面申請,程序上最為簡便,而調解程序就是透過法院機制使債權人與債務人自主協商,雖較為複雜,但有揭示債務內容及中間人介入之好處。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條: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速度快、程序簡單,這是前置協商和調解的主要優點,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達成協議,避免了長時間的法律爭議和高昂的法律費用。債務人和債權人都有機會討論和修改還款計劃,這對於尋求彈性解決方案的債務人來說是有利的,因為是債權人同意,所以基本上所有沒有限制債務種類。

 

但缺點很確定則是債務減免效果較低,與法院主導的更生或清算程序相比,前置協商或調解通常不會有太大的債務減免。

 

更生程序

 

債務人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能夠制定出可行的還款計劃。債務人希望在不完全破產的情況下重組債務。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的職業生涯和生活質量基本上不受限制。一旦按計劃履行所有償還義務,債務人可以獲得免除未償還債務的機會。但需要法院認可更生方案,程序可能相對冗長。

 

更生程序主要有固定還款能力之人(但即使沒有也可以透過保證人方式處理)

更生意義在於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六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畫(此計劃稱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之制度,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所從事之職業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條: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清償之金額。

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

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

 

清算程序

債務人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或債務額特別大,無法通過更生條件。通過變賣所有資產來償還債權人,清算程序有助於債務人從債務中完全解脫。債務人將喪失大部分或全部資產,債務人可能需要放棄所有資產,包括家庭住宅等。對生活和職業有限制:債務人的生活標準和職業活動可能會受到法院的嚴格限制。

 

清算程序就是沒有固定還款能力之人(有固定還款能力其實也可試用,但可能結果是附條件免責)

清算程序之意義 : 指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規定,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免責,法院會視情形,給予一次免責,附條件免責(如還二年所支餘額或債務二成,詳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並經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復因開始清算而喪失的公、私權利或資格。至於,適合聲請更生程序之債務人,如債務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在新台幣壹千二百萬元以下。債務人有穩定的持續性之收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在生活方面及職業方面所受之不同限制 ,以聲請更生 : 在生活方面,原則上不會受到限制,例外除非法院在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時,為了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才會在全部履行完畢前,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 ; 並且,在職業方面亦不會受到任何限制。而聲請清算 : 在生活方面,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即不得逾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還可以對其生活再進一步加以限制,至於居住方面,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居住地,法院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並且,在職業方面,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關於從事職業之資格或權利即會受到限制。

 

選擇前置協商、調解、更生或清算程序取決於債務人的具體情況和需求。在做出決定前,建議債務人諮詢法律專家,以了解每種選項的具體影響和可行性,並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和債務規模選擇最合適的解決方案。

 

-債務-債務清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介-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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