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應該如何選擇協商、更生及清算程序?

08 May, 2017

律師回答:

前置協商程序,優點簡單及快速,但債務減免效果低, 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機制協商未成者,或未曾參與前置協商者,及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五年內所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即營業額為平均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之自然人,而有積欠金融機構債務者,而對金融機構之債務按期還款有困難者。先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申請前置協商者 : 需債務人在金融機構含銀行、信用合作社積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貸款(房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卡債) 等債務之一,始須先申請前置協商,待前置協商不成立後,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關於「前置協商申請書」、「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表格,可在銀行公會網站下載使用,或撥打銀行公會諮詢電話取得。

 

至於,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程序較為複雜但債務減免效果較大,如更生程序之意義 : 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六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畫(此計劃稱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之制度,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所從事之職業不會受到任何限制。至於,清算程序之意義 : 指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並且,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復因開始清算而喪失的公、私權利或資格。至於,適合聲請更生程序之債務人,如債務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在新台幣壹千二百萬元以下。債務人有穩定的持續性之收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在生活方面及職業方面所受之不同限制 ,以聲請更生 : 在生活方面,原則上不會受到限制,例外除非法院在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時,為了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才會在全部履行完畢前,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 ; 並且,在職業方面亦不會受到任何限制。而聲請清算 : 在生活方面,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即不得逾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還可以對其生活再進一步加以限制,至於居住方面,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居住地,法院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並且,在職業方面,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關於從事職業之資格或權利即會受到限制,計約有一二一項工作或權利受到限制,如不得擔任律師、會計師、公益彩券之經銷商、農漁會會員、幼稚園負責人、保險業務員、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等,必須等到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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