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債務人財產方式為何?

14 Nov, 2017

律師回答:

強制執行最大之挑戰在於如何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因為若無法查知債務人之財產,或債務人並無財產,則費盡心血取得之執行名義均將難以發揮功效。為此,實務上大多於取得執行名義後,依法向國稅局付費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或另行委託徵信社辦理,待查得債務人財產後,再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執行,俾利順利求償。此種都須債權人積極透過各種管道自行查找,法院無法主動提供協助。所以債權的實現與否及程度跟債權人的積極程度有很大關係。總之,查詢債務人財產,最早知道越好,因此可於訴訟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即為對將來欲執行的財產加以扣押的制度,此制度可避免債務人脫產。

 

調查債務人財產有三種方式:(一)命債權人查報: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如認為有調查債務人財產之必要,原則上應命債權人查報;因為這和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實現,息息相關,自應由其查報。實務上,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得以執行名義併同債務人基本資料(個人為身分證字號,法人為公司統一編號)向各地國稅局調閱債務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所得(存款、薪資等)資料,以便強制執行,而假扣押和假處分之裁定及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等亦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故不妨以此調查債務人財產。(二)依職權調查:執行法院得依聲請,亦得自行依職權向財稅中心或其他機關,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受執行法院調查之機關,除係個人且有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拒絕(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三)命債務人報告:執行法院亦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於金錢債權上,未發見或雖發見但不足清償債權之責任財產或於物之交付執行,不知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何在時,命債務人報告(強制執行法第二十條參照)。以上三種調查方法,第三種情形最少,效果最差,蓋人性上自我防禦,天性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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