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作為一種討債方式

01 May, 2011

律師回答:

「聲請支付命令」在民事訴訟法上叫做「督促程序」,可以簡單想成,債權人不想一開始就打耗費需時的官司,或主觀認為債務人對於有欠錢這件事不會有意見,所以債權人就直接向法院遞狀聲請,請法院下令催促債務人趕快付錢。債權人聲請後,法院會發一份支付命令給債務人(債權人要先花1000元的費用,法院的紙也是要錢的),要求債務人依債權人主張的金額付錢給債權人。

 

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若無意見(對,我就是欠錢,怎樣?),而在20天內沒向法院提出異議的話,債權人就可以持該確定的支付命令,要求債務人趕快付錢,債務人還不付的話(對,我人肉鹹鹹,如何?),債權人可持該確定的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這裡債權人又要付個錢給法院,叫做執行費,至於有無執行實益往後在強制執行文章再來說)。

 

所以,相對於一般訴訟程序光一審程序青青菜菜都也要半年到一年而言,支付命令是個「可以快速取得執行名義的程序」(從聲請到確定大概一個半月即可取得)。因此,支付命令確有它的功能性,並非如大眾所想像的那麼可怕。

 

因支付命令主貴速效,在支付命令的聲請上,法院的審查密度並不嚴格,相對的,債務人也可以不附理由提出異議(直白的說,就算真的有欠錢也可以提出異議,只是之後轉訴訟會敗訴又要負擔訴訟費用),成立不難、推翻更簡單。一旦債務人提出異議,程序就會轉成一般民事訴訟的起訴。既然債權人、債務人對於債務內容有不同意見,那就在訴訟中講清楚說明白。所以法院此時也會要求債權人(變成原告)依一般訴訟程序給付訴訟費用(又要付錢了,對,約略訴訟標的金額的1.1%)。

 

如果債務人沒有在20天內提出異議,因而導致支付命令裁定確定,但覺得「我根本沒欠錢啊?怎麼會有這張玩意兒?!」該怎麼辦呢?其實可以先審視支付命令有無合法送達,蓋因有時支付命令會送達債務人並未實際居住的地方(通常是戶籍地與現住地不同),造成債務人無從於時限內提出異議(沒收到是也沒法提出異議,又不是有神通),此時若債務人可以證明本身並未住在支付命令送達處(居住他地的證明、未居住地方的里鄰證明),即可向發出支付命令的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的確定證明。若債權人有因此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者,該強制執行程序也會失所附麗(執行名義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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