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案件已經委任律師,我該配合什麼?
問題摘要: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委任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0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後,當事人原則上無需親自到庭。律師可以代表當事人進行所有必要的訴訟行為。法院若認為案件需要當事人親自到場,仍可要求當事人到庭,以進行當事人訊問或其他必要程序。即便當事人已委任律師,法官仍可基於案件需要,要求當事人親自出席。律師會在每次開庭前通知當事人,並指導其如何準備及注意開庭事項。如果有特殊需要,律師會協助當事人了解是否需要親自到場。在刑事案件中,告訴人可以委任律師代理,但實務上檢察官或法官可能要求告訴人親自到場,以確認告訴事實或進行必要的詢問。《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可以要求告訴人親自到場。告訴人若以證人身份被傳喚,則必須到場。被告在刑事訴訟中即使已委任律師,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一第1項第5款的規定,若辯護人尚未到場,待其到場的期間不計入二十四小時內的訊問時間。若等待時間超過四小時,則被告仍可行使緘默權,但二十四小時的時間繼續進行。辯護人有權接見被告並與其互通書信,這是保障被告在身體自由受限時能夠有效辯護的必要措施。《刑事訴訟法》第34條保障了辯護人與被告之間的特殊信賴關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債務案件中,債務人的出席義務和律師的角色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以下是債務案件中的相關情形:確保借貸契約詳細明確,並保留所有相關證據。若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委任專業律師,有助於更高效地處理債務糾紛。從準備證據、委任律師到法律訴訟及強制執行,提供了一個完整的解決方案。
在委任案件時,應準備以下文件和資料:
案情相關資料:
事實經過,包括案件的背景、發生的事件、相關的日期和地點。
當事人和證人,列出涉及的所有人員和證人,包括他們的聯絡方式。
物證,任何與案件相關的實物證據或文件。
法律文件:
契約或協議,任何與案件相關的書面契約或協議。
起訴或答辯狀,如果已有法律文件,如起訴狀、答辯狀等,請提供。
法院文件,如果案件正在進行中,提供所有相關的法院文件和通知。
證據文件:
收據和發票,與案件相關的財務文件。
通信紀錄,與案件相關的電子郵件、信函或其他通信紀錄。
其他相關資料:
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護照等。
財務狀況文件,如銀行帳戶明細、稅單等(如果案件涉及財務問題)。
民事案件已經委任律師
債務案件的民事案件種類繁多,涉及多種法律和程序。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債務相關民事案件:
1.借貸糾紛
個人借貸:朋友、家人或其他個人之間的借款糾紛。
商業借貸:公司或企業之間的借款糾紛。
2.信用卡債務
未償還信用卡債務:持卡人無法按時償還信用卡欠款,銀行或金融機構提起訴訟。
3.貸款糾紛
房屋貸款:借款人未能按時償還房屋貸款,銀行或貸款機構提起訴訟。
汽車貸款:汽車貸款未償還,導致汽車被收回或提起訴訟。
4.擔保貸款糾紛
抵押貸款:借款人無法償還以房屋或其他財產作為抵押的貸款,導致抵押物被拍賣。
保證貸款:保證人因借款人未能償還貸款而被追討債務。
5.租賃糾紛
租金未付:租戶未支付租金,房東提起訴訟要求支付欠款和驅逐租戶。
租賃合同糾紛:租賃合同條款爭議,如提前終止租約等。
6.契約糾紛
供貨合同:供應商未按時交付貨物或買方未支付貨款,導致合同糾紛。
服務合同:服務提供者未履行合同義務或服務接受者未支付費用。
7.債權轉讓糾紛
債權轉讓:原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方,但債務人不承認或拒絕支付給新債權人。
8.破產清算
個人破產: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申請破產保護或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企業破產:公司無法償還債務,進行破產清算或重整。
9.執行程序糾紛
強制執行:債權人根據法院判決申請強制執行,凍結或拍賣債務人的財產。
異議程序:債務人或第三方對強制執行提出異議。
10.遺產繼承糾紛
遺產分割:繼承人對遺產分割有爭議,或債權人要求從遺產中償還債務。
這些只是常見的債務相關民事案件類型,實際案件中可能還涉及其他具體情況和法律問題。在處理這些案件時,建議委託專業律師,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民事事件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民事訴訟法第70條),民事訴訟委託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原則上可不用到場。惟若法官於審理案件具體案件認為有必要時,仍得責令當事人到場,俾進行當事人訊問(民事訴訟法第367-1條)。
我們基本上可以代當事人出庭,代理訴訟,進行所有必要訴訟行為,惟我們仍會將每次開庭訊息即時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若有出庭之必要,我們會事前開會與當事人,指導當事人開庭相關注意事項。
刑事案件已經委任律師
債務相關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借貸、信用、詐欺等方面的不法行為,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債務相關刑事案件類型:
1.詐欺罪
借貸詐欺:債務人在借款時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導致債權人受損。
信用卡詐欺:以虛假身份申請信用卡,或在無法償還的情況下進行大量消費。
2.侵佔罪
債務侵佔:債務人故意隱瞞、轉移或變賣財產,導致無法償還債務,侵犯債權人權益。
3.偽造文書罪
偽造借據或契約:偽造借款合同或其他債務文件,企圖騙取財物或逃避債務。
4.背信罪
背信罪:債務人或擔保人在明知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依然做出有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5.恐嚇取財罪
恐嚇取財:債務人或第三方通過威脅、恐嚇的方式,迫使債權人放棄債權或接受不合理的還款條件。
6.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或變造有價證券:債務人偽造或變造支票、匯票等有價證券,意圖詐騙債權人或逃避債務。
7脫產罪
脫產罪:債務人故意躲避債務,隱匿或處分財牽,造成債權人無法追討債務。
這些刑事案件類型涉及到債務人利用各種非法手段來逃避債務或欺詐債權人的行為。在這類案件中,受害人應及時報警並提供相關證據,尋求法律保護和援助。同時,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當事人為告訴人,前者雖可不到庭,惟檢察官或法院經常會命當事人親自出席,確認告訴事實,尤其告訴人並非當事人,而且無如被告必須到場之義務或自訴人雖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37條)。故解釋上委託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告訴人可不到場。惟實務上,檢察官或法官認為事實經過應係告訴人較為清楚,而有直接詢問告訴人之必要,亦可請告訴人到場說明,以利事實釐清。但若以證人身份傳喚,則此時告訴人自有到場義務自不待言(刑事訴訟法第178條)。
當事人為被告必須到庭。至於,當事人已委任律師,聘請之律師尚未來到場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因等候其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之內。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而等候時間內不得訊問(刑事訴訟法第90條之1第2項)。
又應予注意的是,若已逾四小時而辯護人尚未趕到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仍得行使緘默權(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但二十四小時之時間則繼續進行。辯護人得接見犯罪嫌疑人及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學理上稱此權利為「交通權」。這是因為辯護人與被告特殊的信賴關係,若二者之間欠缺溝通的機會,也就難以完成實質辯護目的,這對於身體自由受到拘束的羈押被告而言,尤為重要(刑事訴訟法第34條本文)。
據此,民事案件,當事人原則上不需親自到庭,但法院若認為有必要,仍可要求當事人到場。刑事案件,則是被告即使有委任律師,若律師未到場,等待時間內被告可以行使緘默權;告訴人則可能被要求親自到場確認事實。
我們承諾律師親自處理案件,並不僅僅是掛名或配合。我們重視信譽及永續經營,保證專業背景完整可靠。我們提供市場上最合宜的價格,保證價格與服務水平相符,無隱藏費用。所有資訊公開透明,費用結構會事前向客戶詳細披露,確保客戶了解所有費用及收費標準。我們提供多層面的法律服務,包括網站法律問題諮詢、電話法律諮詢、電子書狀等,確保客戶獲得全面支持。我們重視與客戶的面對面交流,讓客戶能夠親自評估律師的專業性和態度。除非客戶要求,否則我們不接受電話或網路委託。我們致力於成為個人、家庭或企業的長期律師夥伴,而非僅僅處理一次性案件。
我們提供所有可能與案件相關的文件和資訊,以便律師能夠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和細節。誠實全面地告知律師所有相關事實和資料,不隱瞞案情,以免影響案件的處理效果。律師會根據法律規定和職業道德,保護客戶的隱私,保證不會故意洩漏客戶不願公開的秘密。
-債務-債務催收-
瀏覽次數: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