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債權存在,聲請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有無刑事責任?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確實是一種迅速解決債務糾紛的程序。債權人可以在形式上確認雙方有債權關係後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而無需進行完整的訴訟程序。如果債務人未能提出合法的異議,債權人可以使用支付命令來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提出異議後,法院會正式處理這個案件,可能會要求雙方補充資料或進行庭審。利用對方無法提出異議的情況,如果其行為構成詐欺,可能會觸犯刑法的詐欺取財罪。例如,法院判決中提到的情況,如果債權人虛偽聲請支付命令並強制執行,並且所列的債權實際上不存在或金額不實,可能會被認定犯有詐欺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的特色在於債權人可以利用較快的速度、較低的裁判費用,取得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的裁定。然支付命令在我國的運作下卻淪為詐騙集團施行詐騙的工具,致使被害人因對支付命令的忽略而背負本不該負擔的債務。
支付命令與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的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換言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可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者,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此種請求方法簡便、迅速,且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曾有詐騙集團偽造不實債權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致使受害人因對支付命令的忽略,不知要對該不實債權提出異議,而導致其財產遭受強制執行。民眾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後,應先完整看完支付命令的內容,確認支付命令所記載的債權人與債權債務關係。如果與債權人間無存在此債務,則此支付命令極可能是詐騙集團偽造不實債權向法院聲請的。
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詐騙集團犯罪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使債權人負釋明義務,換言之,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負釋明義務,聲明債權者應舉證說明請求債務人給付的原因事實,以及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的情形,使法院形成大致相信其債權存在的程度。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依同法第513條規定,法院得駁回支付命令的聲請。
當收到支付命令時,民眾應該仔細閱讀文件,檢查文件中提及的債權人和債權情況,並驗證其真實性。如果發現與所提債權無關,或者債權明顯不實,應立即向法院提出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債權人在申請支付命令時必須釋明其債權的存在,若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支持其申請,法院有權駁回該申請。
支付命令的立意是迅速解決債務糾紛。債權人認為債務人有欠款,即可向法院申請發支付命令,不須經繁雜的訴訟程序,只要經形式上認定雙方有債權、債務關係,法院就可核發支付命令,如果債務人沒有合法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持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提異議之後,法院就會正視這個案件,如債權人補資料、叫雙方來開庭,假如對方真的是詐騙,跑到法院上不就是證明自己詐騙?應該就會乖乖撤回案件。到這裡為止,你應該就可以安心了。
聲請支付命令與不法所有意願
在支付命令的情境中,如果一個詐騙集團或個人利用偽造的債權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導致被害人在未提出有效異議的情況下遭受財產損失,這可能構成詐欺罪。尤其是在債權人無法證明債權的存在或故意夸大債權金額時,若此行為導致被害人作出不利於自己的財產處分,便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的規定。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5項,要件滿足且要件之間有貫穿的因果關係,就成立詐欺罪:
行為人有主觀的不法意圖:意圖透過施詐,來謀取他人財物或獲得利益。
行為人有主觀的心態故意:知道自己施詐會造成他人財產損害,又故意為之。
行為人傳遞不實資訊(詐術):扭曲或傳遞不實資訊,包含有告知義務卻不告知事實。
被害人誤信不實資訊處分財產:被害人是基於加害人的詐術,而做了不當的財產處分。
取得財產和損失財產間有關聯:加害者獲得不法財產或利益,與被害者損失財產有關。
詐騙罪的成立需滿足幾個要件: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使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其中支付命令部分,透過支付命令,法院在初步審查債權人的申請後,如果形式上看來債權存在,便會發出命令,要求債務人履行其債務。如果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變成具有確定效力,債權人可以基於此文件進行強制執行,換言之,如支付命令是不實在的,自屬詐術,並使被害人發生財產上的損害。
重點在於是否有不法所有意願,畢竟這種情況下,法院會深入審查所提供的債權證據的真實性及有效性,並判斷上訴人的行為是否有欺詐的意圖和行為
其實利用對方無法提出異議,可能構成訴訟詐欺罪,如死亡者,依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19號判決所示:「上訴人向法院聲請對已死亡之許進旺發支付命令,並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其所列之債權人為何人,原判決並無記載,倘該所列之債權人對於許進旺實際並無債權存在,或其所列債權數額不實,則上訴人與邱耀宗或邱張阿招即非無不法所有意圖,而向法院施用詐術使將第三人之物交付,應成立詐欺罪名。」
倘根本無債權發生或債權已消滅或債權金額以少報多或債權金額已清償一部份卻忽視不提,參酌前述判決意旨,聲請支付命令,甚至進而強制執行之人,即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所定「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之詐欺取財罪,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此外,本罪亦處罰未遂犯,即使行為人因東窗事發致未能得財,亦可成立刑法第339第3項詐欺取財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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