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債權實現二三事-如何保全債權?
問題摘要:
債權保全的擔保方式保證人在借用人無力清償時負有代為清償的責任。若保證人同時負擔連帶清償責任,即與借用人負同等的清償責任。借用人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抵押,債權人可以在清償期屆滿後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借用人提供動產作為質押,債權人在清償期屆滿後可以聲請拍賣質物以獲得清償。為了防止債務人在債權人追討期間脫產,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保全未來可能的執行財產。通常債權人需提供請求金額三分之一的擔保金作為申請假扣押的保證。債權人發現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而進行的無償或有償行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這些交易。撤銷權必須在債權人知曉該交易且符合撤銷原因的一年內行使,否則將時效消滅。在執行過程中,債權人需注意債務人可能的脫產行為,並及時採取適當的法律手段保全債權。
證據檢附:債權人在申請假扣押或撤銷時,需提供充分的證據以證明債務人的脫產行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一般民眾之間如果有金錢糾紛,像是欠錢、欠貨款、欠租金,對於債務人故意脫產或隱匿財產,清償期限屆至時借用人有無能力清償,債權人求償無門,成為債權人最關心之問題,解決問題方式,民法上的債權,是指可以向他人請求一定的給付的民法上權利(或稱私法上權利),本身對於債務人物品並無支配權利,為強化信用,通常是要求債務人提供相當擔保,否則即使權得可以執行債務人財產之執行名義時,亦無法有效實現債權。常見方式有:
預先保全措施-提供擔保
人保
保證的種類:
一般保證:保證人有權要求債權人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執行(先訴抗辯權),只有在該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才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連帶保證: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任何一方要求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不需要先對主債務人進行執行。
所謂人保即是由借用人提供具有資力之第三人擔任保證人,並與貸與人成立保證契約,於借用人無力清償時,由保證人負責清償(民法第739條以下)。
債務人或第三人作為保證人,承擔在債務人無力償還時的清償責任。當債務人默認時,保證人需擔負還款責任,除非有連帶保證條款,否則保證人可要求債權人先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執行。
至於,人保部分,按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貸與人與借用人訂立消費借貸契約時,可請求借用人提供人保(即保證人),將來貸與人因借用人未清償,對借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始可對保證人請求,否則保證人得依民法第745條之規定,行使先訴抗辯權,暫時拒絕清償。
惟貸與人與保證人訂立保證契約時,若約定保證人應負連帶責任者(即連帶保證人),此時保證人與借用人負有相同之清償責任,貸與人可同時或先後向借用人或保證人為一部或全部借款之要求,保證人此際即無先訴抗辯權,不得主張於借用人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始負清償責任。
保證契約的形式:
民法要求保證契約必須明確表明其為保證,並清楚指出保證的範圍、期限和方式。如果涉及連帶保證,條文必須明確指出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
保證的風險:
債權人和借款人之間的關係經常受到保證人的存在所影響。有效的債權管理應該包括:保證人應當詳細了解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因為一旦債務人違約,保證人可能需要承擔全部或部分債務。在連帶保證中,保證人的風險更大,因為債權人可能會選擇直接向保證人追償。
物保:
動產或不動產的抵押或質押。抵押或質押物在債務人未能按時償還債務時,可被拍賣以清償債務。
即是由借用人提供自己或第三人之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依法設定抵押權(民法第860條以下)或質權(民法第884條以下或第900條以下)於借用人無力清償時,由貸與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擔保品取償之。
第三人得提供其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作為借用人債務之擔保,如借用人屆期未能清償,經貸與人催告無效果,如第三人提供之動產已移轉貸與人占有者,貸與人得依民法第893條:「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向法院聲請拍賣質物。
如第三人之不動產經設定抵押權者,貸與人得依民法第873條:「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
只要借款人未能如期清償債務,貸與人即可依法行使權利查封拍賣抵押物,並無必須向借款人催告還錢之規定,惟實務上為免強制執行之繁雜,債權人常先行向借款人要錢,俟未獲清償時再執行擔保品。
保全措施-假扣押的程序
當存在債務人脫產的風險時,債權人可以申請假扣押,這是一種預防性措施,用以保障未來的債務執行。債權人需提供證據證明債務人有脫產的意圖或行為。
按借款人或保證人為脫免債務,而將其財產轉讓於他人名下,致使貸與人索償無門而受害。故貸與人一旦發現借用人或保證人其財產突然大幅減少,其等極可能已開始脫產動作,此際將造成貸與人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請求,亦得為之。」、第523條:「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貸與人得向法院聲請依假扣押程序扣押借款人或保證人之財產,以保全將來之執行順利取償。
貸與人為防止借款人脫產,避免自己未來債權無法獲償,得於起訴前,不動聲色,出乎借款人意外地,儘速聲請假扣押,查封借款人之財產。惟實務上為免有人濫用假扣押制度,通常會要求聲請人(即債權人)提供請求金額三分之一之擔保金。
保全措施-撤銷權的行使
無償行為的撤銷:債權人可對債務人無償將財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提出撤銷,特別是當這些行為對債權人的追償權益造成損害時。
有償行為的撤銷:如果債務人有意以低於市場價格將財產出售給第三方,並且買方知道此行為旨在規避債務,債權人亦可申請撤銷這類交易。
因此針對債權人債權的保障,針對債權人故意脫產行為,法律規定債權人得以行使撤銷權,以保障自身權利。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所謂無償行為,就是指贈與行為,也可以說債務人將財產沒有代價的移轉予第三人。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積欠債權人債務,為了避免被債權人追債強制執行,因此將名下財產無償贈與移轉登記予朋友或是配偶,債務人這種無償贈與行為,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之。
另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所有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所謂有償行為,就是指有付代價的行為,即債務人為了避免被債權人追債強制執行,因此將名下價值房屋,以不相當代價出賣予朋友或第三人,但法律上要求買售人知道債務人是故意脫產而出賣的情形,方能撤銷這個買賣行為。因此,在有償行為的交易,通常債務人的處分行為不容易被撤銷,債權人必須要證明買售人也知道債務人有脫產的詐害行為之意圖。
另外,依民法第245條規定,這個撤銷權,從債權人知道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也就是說,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惡意脫產行為的撤銷權,是從債權人知道債務人有惡意脫產行為之時間點起算,一年內要向法院聲請撤銷,否則就會時效消滅,所謂時效消滅就是在法律上這個撤銷權經過一定的時間不行使,在法律上這個權利就算是消滅了。如果是不知道這個脫產行為,超過十年就不能行使。
另外一種的情形,是債務人將個自己不動產,設定假押的抵押權,以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這種情形若抵押權並無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塗銷這個假的抵押權。總之,債務人脫產的行為,原則上都會有一些不合常理或奇怪的現象,這些不合常理現象,都可檢附證據,進而證明是假的交易行為,債權人必須在時間內向法院聲請撤銷,以保障債權,有時候債務人被發現脫產行為,故意拖時間與債權人協調和解,最後超過時效,以致於不能撤銷該行脫產行為,特別值得債權人注意。
應對債務人脫產的策略
監控財務狀況:
定期檢查債務人的財務狀況,若發現任何異常資產轉移,應立即採取行動。面對複雜的債務糾紛,尤其是涉及脫產行為,建議咨詢法律專家以獲得專業意見和必要的法律支持。
定期檢查債務人及保證人的財務狀態。在簽訂保證契約前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債務人或保證人財務狀況變化時,適時調整保證條款。
快速行動:
在確認債務人脫產行為後,應迅速採取法律行動,包括申請撤銷不當交易和/或實施假扣押,以防止資產流失。這些措施是債權人保護自身權益不受債務人逃避責任行為影響的重要法律工具。在實際操作中,確保所有行動都依法進行,有助於提高債權的實現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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