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債權實現二三事

04 Feb, 2018

律師回答:

債務人故意脫產或隱匿財產,清償期限屆至時借用人有無能力清償,債權人求償無門,成為貸與人最關心之問題,解決問題方式,通常係以貸與人可要求借用人提供相當擔保,以保障權益。常見之擔保方式有下列兩種:(一)人保,所謂人保即是由借用人提供具有資力之第三人擔任保證人,並與貸與人成立保證契約,於借用人無力清償時,由保證人負責清償(民法第739條以下)。 (二)物保:即是由借用人提供自己或第三人之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依法設定抵押權(民法第860條以下)或質權(民法第884條以下或第900條以下)於借用人無力清償時,由貸與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擔保品取償之。

 

第三人得提供其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作為借用人債務之擔保,如借用人屆期未能清償,經貸與人催告無效果,如第三人提供之動產已移轉貸與人占有者,貸與人得依民法第893條:「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向法院聲請拍賣質物。如第三人之不動產經設定抵押權者,貸與人得依民法第873條:「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只要借款人未能如期清償債務,貸與人即可依法行使權利查封拍賣抵押物,並無必須向借款人催告還錢之規定,惟實務上為免強制執行之繁雜,債權人常先行向借款人要錢,俟未獲清償時再執行擔保品。

 

至於,人保部分,按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第七百四十五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貸與人與借用人訂立消費借貸契約時,可請求借用人提供人保(即保證人),將來貸與人因借用人未清償,對借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始可對保證人請求,否則保證人得依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行使先訴抗辯權,暫時拒絕清償。惟貸與人與保證人訂立保證契約時,若約定保證人應負連帶責任者(即連帶保證人),此時保證人與借用人負有相同之清償責任,貸與人可同時或先後向借用人或保證人為一部或全部借款之要求,保證人此際即無先訴抗辯權,不得主張於借用人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始負清償責任。


按借款人或保證人為脫免債務,而將其財產轉讓於他人名下,致使貸與人索償無門而受害。故貸與人一旦發現借用人或保證人其財產突然大幅減少,其等極可能已開始脫產動作,此際將造成貸與人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請求,亦得為之。」、第523條:「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貸與人得向法院聲請依假扣押程序扣押借款人或保證人之財產,以保全將來之執行順利取償。貸與人為防止借款人脫產,避免自己未來債權無法獲償,得於起訴前,不動聲色,出乎借款人意外地,儘速聲請假扣押,查封借款人之財產。惟實務上為免有人濫用假扣押制度,通常會要求聲請人(即債權人)提供請求金額三分之一之擔保金。


因此針對債權人債權的保障,針對債權人故意脫產行為,法律規定債權人得以行使撤銷權,以保障自身權利。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所謂無償行為,就是指贈與行為,也可以說債務人將財產沒有代價的移轉予第三人。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積欠債權人債務,為了避免被債權人追債強制執行,因此將名下財產無償贈與移轉登記予朋友或是配偶,債務人這種無償贈與行為,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之。另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所有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所謂有償行為,就是指有付代價的行為,即債務人為了避免被債權人追債強制執行,因此將名下價值房屋,以不相當代價出賣予朋友或第三人,但法律上要求買售人知道債務人是故意脫產而出賣的情形,方能撤銷這個買賣行為。因此,在有償行為的交易,通常債務人的處分行為不容易被撤銷,債權人必須要證明買售人也知道債務人有脫產的詐害行為之意圖。


另外,依民法第245條規定,這個撤銷權,從債權人知道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也就是說,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惡意脫產行為的撤銷權,是從債權人知道債務人有惡意脫產行為之時間點起算,一年內要向法院聲請撤銷,否則就會時效消滅,所謂時效消滅就是在法律上這個撤銷權經過一定的時間不行使,在法律上這個權利就算是消滅了。如果是不知道這個脫產行為,超過十年就不能行使。另外一種的情形,是債務人將個自己不動產,設定假押的抵押權,以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這種情形若抵押權並無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塗銷這個假的抵押權。總之,債務人脫產的行為,原則上都會有一些不合常理或奇怪的現象,這些不合常理現象,都可檢附證據,進而證明是假的交易行為,債權人必須在時間內向法院聲請撤銷,以保障債權,有時候債務人被發現脫產行為,故意拖時間與債權人協調和解,最後超過時效,以致於不能撤銷該行脫產行為,特別值得債權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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