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封債務人之財產?
問題摘要:
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可以分為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執行程序如下:動產的查封方法有,標封,貼上查封條。烙印,即用火燒紅金屬印章烙印在動產上。火漆印,將火漆塗於動產上,再加蓋印章。其他公示方法:任何足以公示查封的適當方法。上述方法可以單獨使用或結合使用。查封後,債務人不得轉移、設定負擔或其他妨礙執行的行為。查封的效力也涵蓋查封物的天然孳息。未經執行法院允許,第三人佔有查封物或有其他妨礙執行效果的行為,執行法院可依職權或聲請排除之。不動產的查封方法,有揭示,在不動產所在地布告查封事實,讓公眾得知。封閉,封鎖不動產,禁止債務人或第三人進出。追繳契據,要求債務人交出不動產的所有權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這些方法也可以結合使用。不動產的查封效力準用動產查封的規定,包括禁止處分效力和排除第三人佔有的規定。其他財產的查封方法及效力,包括各種無形財產權,如金錢債權、動產或不動產的擁有權、租賃權、合夥人的股份、公司的出資、商標、專利等。查封程序旨在確保債權人可以有效執行判決或裁定,保護其權益不受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干擾或損害。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會依法律規定和情況選擇最適合的查封方法,以達到最佳的執行效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法律上要發生查封拍賣前,需要持「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再來如何執行(查封)債務人之財產?分別就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分述如下:
查明債務人財產,向法院聲請
債權人在聲請法院查封前,需要先查明債務人的財產,包含財產所在地也需要自行查明,例如要查封一家屋內的動產,要提出該戶的全戶戶籍謄本,如果債務人設籍並居住於該戶內,且為戶長,也沒有其他明確證據顯示屋內動產非債務人所有,原則上可以查封;若查封不動產,也要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
查詢方式可以拿上述的執行名義去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財產清單、所得清單,也可以請法院函調投保紀錄等資料,並將這些資料與請求連同聲請狀一起提供給法院,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動產查扣
依強制執行法第47條規定,查封動產,由執行人員實施佔有。其將查封物交付保管者,並應依下列方法行之:1、標封:就是所謂之貼封條。2、烙印:以金屬製造之印章,以火燒紅,烙於動產上。3、火漆印:將火漆溶化,塗於動產上,再加蓋印訖。4、其他足以公示查封之適當方法。前述查封方法必要時得併用之。
權人聲請執行時,需陳報債務人財產所在地。所以,如果想要執行債務人的汽車,債權人應先自行尋找汽車停放處所,再陳報法院;執行法院是沒辦法代尋債務人汽車在哪的。若債權人經法院命陳報汽車所在後,二次於期間內均未陳報,執行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規定,駁回債權人對該汽車的強制執行聲請。又法院對於動產之查封方法,是以標封、烙印、火漆印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之適當方法而取得占有(強執第47條參照),故法院須先查封到汽車後,再通知監理機關辦理限制移轉登記。因此,如果找不到該汽車下落,就無法進行查封程序時。所以,法院是不會先發函監理機關,對該汽車為查封登記的。
不動產查扣
依強制執行法第76條,不動產查封之方法如下:1、揭示:係於不動產所在地,布告查封之事實,俾眾週知。係實務上最常用之方法。2、封閉:即封鎖關閉不動產之全部或一部,禁止債務人或第三人進出。通常用以查封債務人所有之房屋,以免第三人任意進出。3、追繳契據:即令債務人交出不動產權利證明書,例如所有權狀。上述三種查封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4、先為查封登記:強制執行法第76條第3項規定,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前述之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其他財產權查扣
標的眾多,例如債權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款、薪資)、債務人對第三人請求交付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不動產之租賃權、合夥人之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電話使用權、商標、專利等無體財產權等,不一而足。
債權人聲請法院依債務人對第三人債權之性質核發如下三種命令,債權人得以參與分配之時點。收取命令,由執行法院以命令授予執行債權人收取權,以收取被扣押之債權,以資抵償之命令;亦即由執行債權人直接向第三人收取而言。收取命令之程序,於收取債權金額後始終結,依此,倘他債權人於尚未收取之前或分配表作成之日1日前,債權人均得主張參與分配。移轉命令,係由執行法院以命令將扣押之金錢債權,依券面面額或債權金額移轉予債權人以代支付。至於,債權人對於移轉命令參與分配之時點,按移轉命令將使執行債務人喪失債權人資格,執行債權人成為債權主體,並於命令送達第三人時生效(強制執行法第118條第2項)。依此,無論債權人是否收取,執行程序已經終結,他債權人不得再參與分配。支付轉給命令,指執行法院命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債務人將扣押之債權,向執行法院支付,再由執行法院轉給債權人之命令。至於,倘第三人已向法院支付,但執行債權人尚未領取之前,他債權人是否可以參與分配,因金錢債權轉給債權人之前,執行債權尚末滿足,亦未取得債權主體地位,是以,在執行法院債權分配表作成之前,他債權人仍得參與分配。
債務人名下之存款
債權人如查得債務人名下之存款,亦屬收回債權較為簡便之方法,由於存款並非繼續性給付之債權,債權人強制執行債務人於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款,在其他金融機構收授扣押命令後,債務人始存入之存款,非扣押命令效力所及,債權銀行即無法收取該部份之存款。
薪資查扣
債權人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薪資,扣押範圍包括薪金、獎金、津貼、補助費及紅利等。至於,強制執行薪資之限度,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依此,法未明文強制執行薪資之比例,實務上法院通常會斟酌扣除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之費用後,如仍有餘額,仍然加以強制執行。
對於債務人之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依此,債權人如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性之給付時,可以定期收取該給付,截至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滿足為止。
債權人執行債務人薪資債權,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核發扣押執行命令,通常在命令中所載之債權金額,為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執行費用。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核發薪資債權移轉命令後,如確已扣得債務人薪資,該案件即視同清償終結。倘若嗣後因該扣押命令所載金額已全部清償時,則執行命令就自動失其效力,無須再由法院撤銷前開執行命令。法院對於債務人之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債權,所為之查封程序,當法院核發之扣押命令,實際送達給應送達之第三人(即債務人之雇主)後,就發生該執行命令之效果(強執第118條第2項參照)。又司法實務上,為考量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每月生活所需,通常是以扣押債務人每月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的3分之1,為扣押的範圍。
財產權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
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強執法第11條第1項參照)。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現場揭示查封公告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效力(強執法第76條第3項參照)。目前法院實務作業上,執行人員原則上均先將查封公函,以網路傳送為地政機關先行辦理查封登記,此種縮短流程方式最為便捷有效,如此就已經先發生查封效力了,書記官嗣後會再行定期會同債權人導往至土地現場,揭示查封公告及調查房屋使用情形。
查封之效力
動產之查封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之規定有如下效力,禁止處分之效力:即查封後,債務人對查封物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並有排除第三人之佔有: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佔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而不動產查封之效力,準用動產查封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51條)。
查封程序旨在確保債權人可以有效執行判決或裁定,保護其權益不受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干擾或損害。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會依法律規定和情況選擇最適合的查封方法,以達到最佳的執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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