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說無憑?借貸如何證明?
律師回答:
我跟對方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應該沒有成立契約,不用遵守約定吧!或是,如果跟對方沒有作成書面契約,是不是無法請求對方履行?事實上,除了法律特別規定要寫成書面契約才會生效的法律關係(如離婚、收養等)外,多數契約是口頭約定即生效力(譬如贈與),契約雙方均有遵守的義務,當然,是否能證明當初的確說過這些話,又是另一回事了,但是證明很麻煩的事,畢竟事過境遷,過去的事情,要證明總是麻煩,以最常見的借貸為例!
一、撰寫借據
開立借據最能夠保證日後可以追溯。若覺得要求對方開立「借據」頗為尷尬﹐亦可委婉以「收據」或「收條」的名目簽立;
但是,切忌書立名目為「投資金」或「合夥契約」等,以防追討時債務人以投資事業虧損為由,拒絕清償。
二、借據上應該要有什麼?
1.借貸之金額2.借貸期間3.利息之計算方式4.債務人簽章5.需在借據上記載「債權人已如數將借款交付債務人親收點訖」字樣,證明真的有借款動作。若借據上未記載﹐債務人又辯稱未收受借款﹐債權人最後恐因無法證明交付金錢之事實而遭敗訴判決喔!
消費借貸(借款)契約係屬要物契約,即須移轉金錢或代替物之所有權予借用人,其契約才會發生效力,惟訴訟上常見借用人為脫免債務,每每偽稱貸與人未交付金錢或代替物,實務見解認此種情形,應先由貸與人先舉證證明已移轉金錢或代替物之所有權予借用人,貸與人一旦無法證明,即受不利判決。故貸與人為避免嗣後難予舉證,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借貸時最好訂立書面契約(借據),分別載明借用人、貸與人名稱、借款金額、借款期限,由雙方當事人簽章,貸與人交付借用物後,亦請借用人於借據上自書「金錢(代替物)○○元點收無誤」字樣,由借用人簽名註記時間。二、以現金交付時一定要要求借用人簽立收據,若有需要,交付時應有立場公正之第三人在場見證。三、貸與人最好採用銀行轉帳或匯款方式交付金錢,且一定要載明借用人姓名或轉入借用人帳戶。四、借用人開立票據作為擔保時,亦請借用人於票據上記載票據之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收訖等內容。我國實務見解,一般認為「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民事裁判)、「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須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構成要件,如對於交付之事實有爭執,自應由主張已交付之貸與人負舉證責任,此觀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722號民事裁判)。「金錢借貸契約固屬要物契約,貸與人應就交付金錢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惟若貸與人提出借用人自己製作之文書已載明積欠借款之事實者,應解為其已就要物性之具備,盡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66號民事裁判意旨)
通常主張借貸之ㄧ方應先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及「付款事實」;所謂「借貸合意」,則不以訂立書面借據為必要,如有「人證」、「錄音」或「line」通訊記錄等,均無不可。至於「付款事實」,無論是「匯款」、「交付支票」或「給付現金」,亦無不可;實務認為「消費借貸契約屬要物契約,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借用人出具之借據 (借用證) ,倘未表明已收到借款,致不足證明有交付借款之事實,且其對之又有爭執者,貸與人自仍須就交付借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民事裁判)。原則上貸款人應先證明匯出之款項或所交付之支票,與借貸有關,而非出於其他原因;因此,借貸契約最好明確載明付款方式,避免日後舉證存在爭議;如果是給付現金,借據也應載明清楚已收到款項無誤。按消費借貸(借款)契約係屬要物契約,即須移轉金錢或代替物之所有權予借用人,其契約才會發生效力,惟訴訟上常見借用人為脫免債務,每每偽稱貸與人未交付金錢或代替物,實務見解認此種情形,應先由貸與人先舉證證明已移轉金錢或代替物之所有權予借用人,貸與人一旦無法證明,即受不利判決。故貸與人為避免嗣後難予舉證,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借貸時最好訂立書面契約(借據),分別載明借用人、貸與人名稱、借款金額、借款期限,由雙方當事人簽章,貸與人交付借用物後,亦請借用人於借據上自書「金錢(代替物)○○元點收無誤」字樣,由借用人簽名註記時間。二、以現金交付時一定要要求借用人簽立收據,若有需要,交付時應有立場公正之第三人在場見證。三、貸與人最好採用銀行轉帳或匯款方式交付金錢,且一定要載明借用人姓名或轉入借用人帳戶。四、借用人開立票據作為擔保時,亦請借用人於票據上記載票據之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收訖等內容。
借款返還訴訟,有2個重要切入點,一是「借款交付」,一是「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之原告,對於此二要件應負舉證責任。也因為如此,訴訟實務上,借款返還訴訟,原告若敗訴,常常是因無法舉證證明此2要件所致。因此,原告之律師,應協助原告就此2要件蒐集事證。尤其重要的是,能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法院並不當然就會認定有借款意思合致,因為金錢交付的原因可能是贈與、買賣價金等等,不一定是基於借款原因而交付,所以在無借據情況下,原告之律師應協助原告證明借款意思表示有合致之情,例如,先寄發存證信函以取得對方回應,並從回應內容擷取能間接證明有意思合致之情,或是設計一連串緊扣意思合致之問答,套出對方話語,以證明有意思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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