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老漢被騙3千萬 來台求償勝訴感言竟是這樣

08 Apr, 2017

新聞摘要:

中國63歲老翁李鴻賓,2013年被台灣的林憲旻詐欺集團假藉公安查洗錢騙走近700萬元人民幣、折合台幣3421萬元,林等人事後在台判刑入獄,李翁罕見地飛到台求償3千多萬元損失勝訴,創下中國遭詐民眾在台獲判賠最高紀錄,但他上月再度借錢搭機來台,法院人員告知林等人名下多無財產,如要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還得付28萬元保證金,李感嘆:「台灣的司法是在保護誰啊?真是徹底失望!」

 

李翁去年12月中收到台中地院判他勝訴的判決,日前再度向親友借款,搭機來台,想要討回他的家產,沒想到,法院告訴他,執行判決還要先付28萬的保證金,已負債的他,根本付不出這筆錢,心中悲憤的李翁,一度拉著行李、拿著看板,在法院前短暫表達抗議,被台灣民眾黃怡菁看見,替他向《蘋果》投訴。

 

記者輾轉透過越洋電話,找到李翁得知他見求償無門,已返回大陸,但他仍感慨的說:「歹徒可以交保出獄,也沒判刑很久,關幾個月就出去,還可以偷偷地脫產,我們被害人要討回自己的錢,卻還要繳保證金,且還不見得拿的到賠償,台灣的司法是在保護誰啊?真是徹底失望!」

 

李翁表示,他因為被騙走全部家產,導致他的家庭支離破碎,負債度日,他35歲的兒子無法成家,他的女兒要念大學,也只能四處借學費,讓他痛苦至極。

 

李翁指出,他在2013年9月,接到以林憲旻為首的詐欺集團來電,自稱是深圳公安,對方懷疑他涉及洗錢案件,希望瞭解他戶頭資金流向,並透過電話指示他操作ATM後,他戶頭裡698萬元人民幣積蓄,都被轉走,他才知道受騙上當。

 

李翁說他報案後不久,隨即抓到歹徒,但是他被轉走的698萬元人民幣,被轉到28個戶頭,然後分別被不同的車手一夜之間領光。最後林憲旻詐騙集團成員在2014年被查獲, 隨即透過兩岸司法互助,送回台灣交由台中地檢署偵辦、起訴,最後14名被告各判刑1年2月到7月不等。

 

李翁為了討回錢財,2015年和2016年都到台灣來打民事官司,每一次都向親友借錢,直到去年12月中,他終於收到法院判被告應賠他690多萬元人民幣後,今年3月初他三度來台,並到台中地院民事執行處詢問,要如何要回自己的錢財。但法院執行處人員告訴她,這群人多已脫產,雖然未來也不是不可能查扣他們名下財產,不過要先繳交28萬保證金。

 

李翁聽到後傻眼,因為他全部家產都被這群詐騙集團騙光,他連到台灣的機票都是借來的,哪有能力繳交28萬保證金?李男說,為了這件事,他的妻子、親友離他遠去,接下來他不知道該怎麼做,只能失望地返回天津。(壹周刊 鄧玉瑩/台中報導)

律師評析:

李翁的遭遇非常不幸,他不僅在詐騙事件中失去了巨額財產,還在試圖透過法律途徑追回損失時面臨進一步的財務負擔。在台灣,民事訴訟中確實可能需要付保證金以進行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式。這通常是為了確保涉及訴訟的各種費用能夠得到覆蓋,包括可能的反訴風險或者執行程式中產生的費用。

 

保證金的金額通常由法院根據案件的情況來決定,這也反映出在跨國訴訟中,即便法律判決支持受害者,執行判決仍然是一大挑戰,特別是當被告已經脫產或難以追蹤其財產時。

 

李翁的案例也突顯了跨國法律互助的複雜性和限制,儘管兩岸有司法互助的安排,但在實際執行中仍有許多困難。這種情況不僅對受害者造成了重大的經濟和情感打擊,同時也對司法系統的公正性和效率提出了質疑。

 

對於李翁而言,除了繼續嘗試法律途徑外,可能還需要探索其他可能的資源,如通過兩岸的非政府組織求助,或者尋求法律援助和媒體的關注來推動案件的解決。這是一個典型的案例,顯示了在國際法律爭端中,個人可能面臨的諸多挑戰。

 

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其成立固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為必要;然所謂詐術行為,並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消極不作為之欺罔行為亦包括在內。

 

依刑法第339-4條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是以,本案情形已構成加重詐欺罪。

 

為了避免我國成為詐騙集團的輸出國,對於詐欺罪相關規定之修法,不遺餘力。民國103年修正刑法時,在刑法詐欺罪之後,除增加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的行為態樣,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對這批海外犯罪的臺灣人擁有司法審判的管轄權,於同年11月30日修正刑法第5條,增訂第11款事由,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者,適用我國刑法。

 

為什麼司法讓人失望透?我個人是覺得是有些人對於司法有過多的期待,基本司法已經不像是過去青天大老爺式的,隨機或公眾式來實現權利(當然過去更多情況是無法實現權利,無處申冤的狀況),現在司法,基本可分為民事或刑事,刑事就是論罪科刑,關於電話ATM詐騙案件,我國法定刑已經逐涉加重,未來是否要更重,而重刑是否可以阻止犯罪,還是祇是提高犯罪的成本?

 

而民事的,就像本案,原則上要由人民透過司法機制處理糾紛,而實現債權本來就是自己的事情,對於司法過多的期待反而有問題的,至於,台灣要不回復古,如欠債就杖打或砍了債務人,將債權人無法實質風險由國家代為負擔,使債權人為賺取利息可以隨便將金錢交給別人,或任意在未經查證下即相信別人(像本案),而非責由債權人於事前多加小心,這是可以思考的。另一種思考方式是現在這種方便ATM付款方式,在有些人容易輕信別人下是否要禁止這種人使用,或一旦被騙就禁止這種人再使用(當然被害人一定會反對的)。所以法律思考其實可以慢慢思考,不要流於情緒。

 

(相關法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3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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