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新知-澎湖打卡熱點負責人跳票7百萬落跑 20多家廠商討嘸貨款

02 Feb, 2021

新聞摘要:

澎湖縣政府為推動篤行十村眷村文化保存區活化利用,4年前以ROT方式公告招商委託營運,並由沐聯構公司取得整建經營權,但《蘋果新聞網》接獲投訴指稱,該公司曾姓負責人今年大賺澎湖「報復性旅遊」財,卻在旅遊旺季一結束就捲款逃跑,從9月初至今已跳票700多萬,還積欠20多家廠商共130萬元貨款。澎湖縣府表示,該公司下半年雖有票信不良狀況,但園區目前營運正常;沐聯構李姓經理則說,公司正在重整中,完成後會清償相關債務。

 

離觀音亭不遠的篤行十村眷村文化保存園區,是馬公市區的人氣景點,也是旅遊旺季遊客打卡熱點。澎縣府2016年以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方式公告招商委託營運;即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由本身經營貳拾貳隱巷旅宿的沐聯構公司取得整建經營權後,投入5000萬元進行整建,自2017年9 月21日開始營運。

 

一名自稱是債權人的汪姓男子向《蘋果》投訴,今年前半年疫情嚴重,但澎湖從暑假起出現「報復性旅遊」人潮,沐聯構曾姓負責人大賺旅遊財後捲款逃跑,從年初起積欠供應商近百萬元,9月初至今也已跳票700多萬,他多次發函至縣長信箱,但澎縣府只說現場有正常營運,恐放任曾姓負責人及公司繼續坑騙股東,詐取政府補助。

 

另有文創品牌廠商投訴,指沐聯構公司今年6月邀請他們到澎湖寄賣,當時剛好國旅大爆發,經常日夜趕工商品,起初貨款均順利撥下,但後來卻找不到主管,打電話到園區才發現已更換負責人,一名剛接手的李姓經理聲稱釐清後就會償還積欠的貨款,不會欠他們,但他們24家廠商合計130萬多元貨款,從10月起一拖再拖,至今仍無下文,他們曾向縣府陳情,但承辦人員也是要他們等,令人不滿。

 

《蘋果》日前實地訪查篤行十村文化園區,發現除了因淡季遊客較少外,並無其他異狀,各商店中心仍照常營運,包括潘安邦、張雨生紀念館都照常開放。沐聯構公司經營的貳拾貳隱巷旅宿,線上訂房也正常,但員工都稱不知道老闆的事,也不方便提供主管電話。

 

《蘋果》向沐聯構公司求證,李姓經理承認跳票700多萬確有其事,但強調積欠的貨款則沒有那麼多,他從9月17日開始接手處理,這2個多月來的營業額主要先發薪水給員工,「穩定人心」為優先,至於下游廠商寄賣事宜也陸續在處理,只是速度不如預期,然而,有的帳款連這些廠商自己都說不清楚,他們接手後也還待全部釐清。

 

李姓經理說,現在沐聯構正在重整,這需要一點點時間,目前還在協商大股東權利移轉中,等一切就緒,就會由接手的大股東獨自出資,把這些帳目釐清,因此他有拜託這些廠商再給他們一些時間,畢竟企業要生存下去,才能解決問題。

 

澎湖縣政府旅遊處長陳美齡指出,縣府與沐聯構海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約並特許他們營業,目前該公司權利金繳交都正常,文創商品銷售、住宿等營運狀況也無異狀,該公司下半年雖有票信不良狀況,但經了解該公司內部資產正進行重整,李姓經理也允諾將於12月結清全部商品貨款,縣府也會盡力協調股東盡速完成債務清理。

 

陳美齡說,經了解,沐聯構曾姓負責人股權高達41%,還好目前其中1名相關股東願意吃下其股權,因此確實需要給接手股東時間做好移交重整,接手廠商希望重整關係先確認,並把債務釐清移交清楚,只要承接確定,就會出資把債務清償掉。

 

但有廠商表示,之前李經理承諾12月5日會統一撥款,但當天收對方傳來的訊息驚覺又跳票了!訊息內容表示「目前已經確定12/18後會將所有欠款付給您,因為有許多廠商在麻煩到時稍候一下,但有留貨下來的一定優先處理,這是一個承諾」,這個訊息令廠商更火大,很多廠商因為收不到款項,為了止血,已經把貨退回,現在意思是這些廠商的錢,慢一點處理,令人不解的是,積欠款項的人,居然還這種態度。

 

寄賣文創商品的投訴者還說,8日下午還找到沐聯構轄下旅宿公版的LINE請款,對方雖說會在12月18日開始處理,但語氣強硬說從縣府那邊收到他的不實言論消息,李經理還轉告要他出言三思而後行。接著他質疑怎麼可以對受害廠商講這種話,對方就「不讀不回」了。(蘋果新聞網 2020/12/10 16:02 許逸民/澎湖報導)

 

評析:

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時,現代國家通常透過破產制度,將現有資產公平地分配予各債權人,而使債務人所有負債得以免除之制度,使全體債權人就債務人之資產均有公平受償之權利,另一方面透過債務免除之方式使債務人得有重建更生之機會。目前我國法對於企業破產制度建制尚且不足,因此多半採取倒債方式,常導致債權人無法公平分配,導致債權人受損,而企業負責人亦難以結束企業方式,重新經營新事業。

 

利用我國破產法上的破產程序了結債務,至少應有要有可供清償的財產存在,破產是利用破產人的財產,組成破產財團,由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將破產財團的財產拍賣或者變賣,扣除破產財團的管理等必要費用以後,將財產平均分配給債權人。如果債務人並無財產,就沒有辦法進行分配財產給債權人,無從依破產程序進行破產。沒有財產債務人向法院聲請破產,是會被法院依破產法第63條規定駁回破產的聲請。

 

所以我國企業所既無法採取合法破產方式,其實在尚有資產狀況,即應開始找債權人協商債務,並且與勞工、廠商、債權人共同謀求解決債務方式,或採取債務減計方式,讓企業得以繼續運作,而確實無法運作,亦得針對個別債權人狀況採取對策,總好於一走了之,事後難以重新再來,而遭債權人提告刑事詐欺。

 

反之,債權人面對這種債務人已經人去樓空之情形,這時候才採取法律行動太遲了,基本上,因此若需要授信予債務人之時便應建立有效監督債權人行為之手段,債權人經營狀況有異時,應該斷然採取法律行動,除一般寄送存證信函,另外聲請假扣押後,即應該採取保全之救濟行為,以免債權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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